济南住房公积金缴存规定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5%;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上限:12%;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63996元注缴存基数上限为15999元;缴存基数下限为济南市最低工资标准。
按照山东省公布的《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786号)确定的2017年度最低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分为两档:
1、单位住所地为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的最低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1810元;
2、单位住所地为长清区、章丘区、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的最低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10元。职工月工资低于最低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的,按单位住所地分别以1810元、10元作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按照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低缴存比例不低于各5%的规定,单位和职工个人最低月缴存额分别为各90.5元、82元。
2017-2018济南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相关文件文件:关于确定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缴存额的通知执行期限: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执行时间:2017年7月1日。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十四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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