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财务将借条丢失的,可以与借款人协商补写一份,如果借款人拒绝补写,并且因此拒绝偿还借款的,则出借方可以收集其他证据向提起诉讼,如提供借款时候的转账记录,当事人之间的聊天记录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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