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之后不能再取保候审了,取保候审是在判刑之前才适用。
1、取保候审是一种强制举措,这与判不判刑是没有关系的;
2、根据《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章》受案机关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的,应当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3、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对于需要继续取保候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重新计算并告之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章的一种刑事强制举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举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举措。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章》第二十二条在侦查或者审查起诉阶段已经采取取保候审的,案件移送至审查起诉或者审判阶段时,如果需要继续取保候审,或者需要变更保证方式或强制举措的,受案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执行机关和移送案件的机关。受案机关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的,应当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对继续采取保证金方式取保候审的,原则上不变更保证金数额,不再重新收取保证金。取保候审期限即将届满,受案机关仍未作出继续取保候审、变更保证方式或者变更强制举措决定的,执行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受案机关。受案机关应当在原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并通知执行机关和移送案件的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章》第13条规章,决定机关收到执行机关已没收保证金的书面通知,或者变更强制举措的意见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变更强制举措或者责令犯罪嫌疑人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的决定,并通知执行机关。决定重新交纳保证金的程序,适用本规章的有关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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