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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

来源:智榕旅游

法律主观:

从事网络餐饮经营的餐饮服务的提供者应当遵守以下相关规定: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得超范围经营;及时向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等。

法律客观: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条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条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备案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域名、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号、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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