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宅基地资格权是村民作为集体成员,要求获得并且使用集体土地建设住宅,享有集体土地利益的资格或者特权。宅基地资格权主要包括两项权利:一是集体成员有权请求集体分配一定面积的宅基地,但是,这并不保证在事实上其真的一定能够分到宅基地。二是对集体所分配的宅基地,其可以无偿使用或者按照一定的优惠使用,而不需要向集体缴纳使用费或者可以少缴使用费。成员权是一种身份特权,因此与宅基地使用权不同。宅基地使用权,是指成员对其依法获得的宅基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是一种物权。根据成员权,成员有权获得宅基地并无偿或者缴纳少量的使用费而使用,但只有在事实上获得宅基地之后,才存在对宅基地的物权。
法律依据: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六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与旧村改造、土地整理、宅基地复垦相结合,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周边的丘陵坡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造住宅,不得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造住宅。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