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隐名代理的披露义务的内容是什么
隐名代理的披露义务的内容如下:
1.如果因为第三人的原因使代理人不能对委托人履行义务,那么代理人就有义务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除非第三人在与代理人订立合同时知道委托人的存在,代理人披露后,委托人即可行使代理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2.如果因为委托人的原因使代理人不能对第三人履行义务,那么此时代理人有义务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披露后,第三人可以选择向代理人或者委托人主张权利,但一经选择就不能更改。
二、隐名代理的法律后果
1.如果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代理关系的,则该隐名代理产生与显名代理相同的法律效力,即第三人与代理人所订立的合同直接约束被代理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代理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2.如果第三人不知道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代理关系的隐名代理并非必然产生显名代理的效果,而是要通过被代理人行使介入权或者第三人行使选择权而形成相应的法律后果。
三、隐名代理与行纪合同的区别
1.介入权和选择权的主体和性质不同。
2.对于合同不能履行所导致的权利义务主体不同;
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行纪合同是由行纪人独立对委托人和第三人承担责任。而隐名代理它仍然是一种代理关系,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所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应由被代理人承担。
3.物权流转关系反映的所有权主体不一样。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