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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颁布时间

来源:智榕旅游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颁布时间为2003年5月9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是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制定。经2003年5月7日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5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376号公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令第588号《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规的决定》修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相关规定,于2003年制定并颁布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在我国建立起“信息畅通、反应快捷、指挥有力、责任明确”的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法律制度。《条例》的公布施行,标志着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机制进一步完善。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法律依据
根据2011年1月8日令第588号《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规的决定》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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