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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广告的审查批准机关是法律问题

来源:智榕旅游

法律分析:

药品广告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四十二条 药品广告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刊登、播放、散发和张贴。

第四十三条 外国企业在我国申请理药品广告 , 必须提供生产该药品的国家(地区)批准的证明文件、药品说明书和有关资料。

第四十四条 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以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 、 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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