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刑事诉讼法规定自诉案件中自诉人向提起诉讼后,有管辖权的就案件相关材料进行审查,认为该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开庭审判;认为证据不足以证明犯罪事实的,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人民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
人民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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