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拐卖妇女儿童罪指的是拐卖、绑架、收购、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客观上表现为非法拐卖、绑架、收购、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只要行为人以出卖为目的实施拐卖、绑架、收购、出售、接送、中转被拐妇女、儿童行为之一,就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至于是否卖出,即犯罪目的是否实现,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但是,如果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不是为了出卖,如奸淫、收养、奴役、强迫卖淫等,可能构成其他犯罪,不构成本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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