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12年3月25日12时许,芦溪县宣风镇29岁男子苏某与其堂弟、儿子驾车来到该镇竹垣村葫芦背山场扫墓。苏某用一次性打火机燃烧纸钱时,风将燃烧的纸钱吹到了墓地上,引燃墓地上的茅草,火势顺风蔓延至山场,导致森林火灾,火灾造成过火林地面积达187.5亩。经有关部门勘验鉴定,因苏某扫墓失火引起的山林着火面积达187.5亩,直接经济损失为80152.5元。苏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并在失火后积极扑救山火,适当赔偿了被害人损失且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案件分析
法院认为,苏某的行为造成较大损失,已构成失火罪,综合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以及具有积极赔偿情节等,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
一、10辆凯迪拉克被烧失火罪如何处罚
30辆凯迪拉克被烧失火应定失火罪。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失火罪有不同的法定量刑情节:一、犯失火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二、犯失火罪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失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危害公共安全行为。行为人必须有引起火灾的行为。失火一般发生在日常生活中,如吸烟引起火灾,取暖做饭用火不慎引起火灾。做饭不照看炉火,安装炉灶、烟囱不合防火规则,在森林中乱烧荒,或者架柴做饭、取暖,不注意防火,以致酿成火灾,造成重大损失,就构成失火罪。
失火罪必须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才能构成。
二、特别严重的失火罪情节较轻的认定
失火罪属于过失犯罪,情节较轻是指:1、导致死亡一人以上或重伤三人以上;2、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3、烧毁房屋十户以上;4、火灾面积超过两公顷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导致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四)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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