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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遵循什么原则

来源:智榕旅游

法律主观:

追究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具体情况由以下四类人承担法律责任:
一、有关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领导人、负责人。
二、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有关主管人员。
三、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
四、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安全生产中介服务人员。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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