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环节后,乡镇(事处)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低保提出建议意见,并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公示结束后,乡镇(事处)将相关材料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作出审批意见。目前,也有部分地区将低保审批权限下放至乡镇(事处)。具体流程可咨询当地县级民政部门。
【法律依据】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第二条,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前款所称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者抚养费,不包括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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