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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民办学校的规定性条件

来源:智榕旅游

民办学校应根据章程规定或经审批机关批准、被吊销办学许可证或因资不抵债而无法继续办学时,应终止,并妥善安置在校学生,财务清算由相关机关组织进行。

法律分析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终止时,审批机关应当协助学校安排学生继续就学。

风险提示: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拓展延伸

民办学校终止管理规定的要点

民办学校终止管理规定的要点主要包括:1.违反法律法规和办学准则;2.严重违背教育教学质量标准;3.丧失办学资格或丧失办学条件;4.经营不善或财务状况严重不稳定;5.违反合同约定或损害学生权益;6.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道德风尚;7.未按时缴纳相关费用或违反财务管理规定;8.涉及重大违法犯罪行为;9.未经批准或未按规定进行变更;10.丧失相关审批或备案条件。根据这些要点,相关部门将对民办学校进行终止管理,以维护教育质量和学生权益。

结语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学校在满足特定条件下可以终止办学。终止时,学校应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并依法进行财务清算。终止管理的要点包括违反法规、教学质量低下、财务不稳定等。相关部门将严格监管,以维护教育质量和学生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第七章 扶持与奖励 第五十条 人民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任务,应当按照委托协议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第七章 扶持与奖励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奖助学金和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扶持;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还可以采取政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扶持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第七章 扶持与奖励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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