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接受教育的权利,我国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就是到初中毕业,打个比喻,如果一个小孩读到初一,父母因为家里穷而让她辍学打工,就是剥夺受教育的权利。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学习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提高依法行政意识和水平,制定完善相关政策,加强校长和教师培训,做好学校保护工作。要全面推进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免除农村义务教育学杂费,落实免费提供教科书和资助贫困家庭学生生活费政策,特别是保障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和农村留守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推动把学校正常运行和事业发展经费全部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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