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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孕妇解除劳动合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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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经济性裁员为由,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该规定,与孕妇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向女职工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方法是:按照用人单位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的月工资乘以用人单位违反法定解除条件的月数。如果用人单位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的月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赔偿金。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分娩、哺乳等原因降低其工资、提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该规定,造成女职工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的具体内容和标准由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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