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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法规定的留置的四种情形

来源:智榕旅游

监察法留置的四种情形及期限:监察机关可留置妨碍调查、逃跑自杀、串供伪造证据、案情重大的人。留置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可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也不得超过三个月。监察法中的留置不属于刑事强制措施。

法律分析

一、监察法留置四种情形

监察法留置四种情形如下:

1.可能妨碍调查行为的,可以将其留置;

2.可能逃跑、自杀的,可以将其留置;

3.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可以将其留置;

4.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可以将其留置。

二、监察机关留置期限一般多久

1.普通时间。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2.延长时间。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3.延长须报上级批准。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

《监察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三、监察法留置是否属于强制措施

《监察法》中的留置不属于强制措施。刑事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拘留,不包括留置。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结语

监察法规定了留置的四种情形,包括可能妨碍调查行为、可能逃跑自杀、可能串供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以及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留置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可延长一次,但延长时间也不能超过三个月。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监察法中的留置并不属于强制措施,与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不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009修正):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章 监察权限 第十九条 对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可以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或者要求说明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修正):第四章 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三十五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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