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智榕旅游。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构成走私国家重点保护物品罪怎么处罚?

构成走私国家重点保护物品罪怎么处罚?

来源:智榕旅游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怎么样才会构成走私国家重点保护物品罪?

客体要件。国家正常对外贸易管理秩序和国家关于进出口货物、物品的禁止性管理规定。主观要件。明知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而希望或放任违法结果的发生。主体要件。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成为本罪主体。主观要件。明知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而希望或放任违法结果的发生。对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的主观故意,根据立法原意,是要从严打击该类犯罪,因此只要明知是走私,无论其主观上是否明知该类货物、物品是被国家所禁止进出口,均可认定其具备本罪的主观故意要件(对走私对象发生错误认识,不影响本罪构成,可在量刑上体现不同)。但应排除以下情况:由于国家在一定条件下,允许特定企业在取得批准后,在特定时期可以进出口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该种情况下如只是偷逃应缴税款的,可按偷税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走私国家重点保护物品罪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国家正常对外贸易管理秩序和国家关于进出口货物、物品的禁止性管理规定。主观要件。明知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而希望或放任违法结果的发生。主体要件。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成为本罪主体。主观要件。明知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而希望或放任违法结果的发生。对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的主观故意,根据立法原意,是要从严打击该类犯罪,因此只要明知是走私,无论其主观上是否明知该类货物、物品是被国家所禁止进出口,均可认定其具备本罪的主观故意要件(对走私对象发生错误认识,不影响本罪构成,可在量刑上体现不同)。但应排除以下情况:由于国家在一定条件下,允许特定企业在取得批准后,在特定时期可以进出口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该种情况下如只是偷逃应缴税款的,可按偷税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走私国家重点保护物品罪构成要素?

客体要件。国家正常对外贸易管理秩序和国家关于进出口货物、物品的禁止性管理规定。主观要件。明知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而希望或放任违法结果的发生。主体要件。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成为本罪主体。主观要件。明知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而希望或放任违法结果的发生。对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的主观故意,根据立法原意,是要从严打击该类犯罪,因此只要明知是走私,无论其主观上是否明知该类货物、物品是被国家所禁止进出口,均可认定其具备本罪的主观故意要件(对走私对象发生错误认识,不影响本罪构成,可在量刑上体现不同)。但应排除以下情况:由于国家在一定条件下,允许特定企业在取得批准后,在特定时期可以进出口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该种情况下如只是偷逃应缴税款的,可按偷税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走私国家重点保护物品罪由哪些构成?

客体要件。国家正常对外贸易管理秩序和国家关于进出口货物、物品的禁止性管理规定。主观要件。明知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而希望或放任违法结果的发生。主体要件。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成为本罪主体。主观要件。明知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而希望或放任违法结果的发生。对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的主观故意,根据立法原意,是要从严打击该类犯罪,因此只要明知是走私,无论其主观上是否明知该类货物、物品是被国家所禁止进出口,均可认定其具备本罪的主观故意要件(对走私对象发生错误认识,不影响本罪构成,可在量刑上体现不同)。但应排除以下情况:由于国家在一定条件下,允许特定企业在取得批准后,在特定时期可以进出口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该种情况下如只是偷逃应缴税款的,可按偷税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如何确定构成走私国家重点保护物品罪?

客体要件。国家正常对外贸易管理秩序和国家关于进出口货物、物品的禁止性管理规定。主观要件。明知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而希望或放任违法结果的发生。主体要件。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成为本罪主体。主观要件。明知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而希望或放任违法结果的发生。对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的主观故意,根据立法原意,是要从严打击该类犯罪,因此只要明知是走私,无论其主观上是否明知该类货物、物品是被国家所禁止进出口,均可认定其具备本罪的主观故意要件(对走私对象发生错误认识,不影响本罪构成,可在量刑上体现不同)。但应排除以下情况:由于国家在一定条件下,允许特定企业在取得批准后,在特定时期可以进出口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该种情况下如只是偷逃应缴税款的,可按偷税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该内容由 崔萍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zrrp.cn 版权所有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