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处理结果不公,可以采取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1、向该派出所所属分县局的上一级机关(市局)提起行政复议。2、向所属分县局所在的区、县申请复议。3、向该分县局所在地区、县的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该内容由 闫园律师 和 点行律询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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