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企业名誉权的损害事实包括两方面:一是企业形象的社会评价降低二是间接的财产损害。社会评价降低是企业法人名誉损失的主要后果,其结果是:
(1)消费者或其他社会成员对该企业产生不良的看法,降低对企业产品、服务的信任,甚至对其进行不利的议论、评论或攻击
(2)给企业交易带来信用危机,直接影响受害企业与合作伙伴、交易对象之间的交易关系,甚至被孤立
(3)影响企业在经营活动中需要的其他便利条件,例如相关单位的支持等。
一、名誉损失怎么赔偿多少
没有具体的数额标准,审理案件的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决定赔偿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侵权损害事实的内容具体包括哪些
作为产品侵权损害中的损害事实,是指产品给他人造成了人身、财产损失的损害事实。其具体内容包括:人身损害。人身损害,是指对人身健康权、生
命权的损害。受到损害的人或伤或残或死。并且受害人及其家属因此受到财产损失,如因伤残而支付的医疗费
用,因伤残死而误工减少的收人等等。财产损失。财产损失,是指对财产权利的损害。
受到损害的人其财产遭受到损坏或者毁灭,因而财产有所减少或损失。精神损害。精神损害,是指人的精神上所遭受
的损害和心理上所遭受的痛苦。上述三方面的内容就是产品侵权责任中的损害事实
的内涵,其中精神损害的赔偿问题,目前在产品质量法上还没有规定,但在法律界对此争论较大,很多学者主张精神损害也应作为生产者承担产品责任的损害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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