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双方与中介机构的关系是居间合同。根据《民法典》规定,居间合同是指一方接受他方委托,为他方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或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在居间合同中,提供服务的一方是居间人,支付报酬的一方是委托人。
法律分析
买卖双方与中介机构属于居间合同关系。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的规定,居间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接受他方的委托,并按照他方的指示要求,为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订约提供媒介服务,委托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在居间合同中,接受委托报告订立合同机会或者提供交易媒介的一方为居间人,给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
拓展延伸
房屋中介服务合同的法律责任和终止方式是什么?
房屋中介服务合同的法律责任和终止方式涉及多个方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房屋中介服务提供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确保提供准确的信息、遵守合同约定、保护客户的权益等。如果中介服务商违反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客户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另外,房屋中介服务合同的终止方式可以通过协商解除、合同期满自动终止或者依法解除等方式进行。在解除合同时,双方应遵守合同约定的终止程序,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总之,房屋中介服务合同的法律责任和终止方式是保障双方权益的重要保障措施。
结语
房屋中介服务合同涉及多方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中介应确保信息准确、保护客户权益。违约时,可要求中介承担责任。合同可通过协商解除、期满自动终止或法定解除方式终止。双方应遵守终止程序,并承担相应责任。房屋中介服务合同的法律责任和终止方式是保障双方权益的重要保障措施。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章 销售代理 第二十七条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如实向买受人介绍所代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情况。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章 销售代理 第二十八条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章 销售代理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的,受托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当载明委托期限、委托权限以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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