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外执行期间是不能出国的,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对于监外执行人员实行社区矫正,不其乘坐飞机,但离开居住的县市或变更居住的县市要经过司法所批准。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
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返回居住地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市、县(旗)不得超过一个月。
一、监外执行的条件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机关批准。
1、必须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的罪犯,并且还需要是正在执行过程中的。
2、必须有以下情节之一的:
第一就是罪犯有严重的身体疾病是要在外就医。如果罪犯可能会严重的危害社会,或者是自残自伤,就不可以将其转移到监狱之外进行。罪犯是否真的有严重的身体疾病还必须由专门的医院开具证明,依照法律的程序走。一旦发现罪犯并不具备相应的条件,则会被立马关进监狱。
第二个条件就是罪犯已经怀孕了或者需要及时喂乳自己孩子的妇女。给孩子喂乳的时间最长都只能是婴儿出生后的一年之内。
第三个条件就是罪犯的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的照顾,并且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可以暂时的监外执行。
犯罪分子一旦在监狱外进行,就需要社会各界人士对其进行监督,协助其进行。犯罪分子所在的社区基层组织或者是所在的单位都可以进行监督。在此过程中,他们也必须把犯罪分子进行改造的情况一一通报给机关,这样才有利于机关有针对性,有效的对犯罪分子进行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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