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在民事诉讼中辩解时,若能提供免责事由,一般不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包括依法执行职务、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受害人同意、不可抗力、受害人过错和第三人过错。《民法典》规定的法定免责事由仅限于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政府行为和社会异常事件。不可抗力发生后,当事人应及时通报对方并提供证明,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不能免除迟延履行引起的违约责任。
法律分析
司法机关在受理民事诉讼案件之后,会让被告书写诉状,表明自己并没有实施侵权行为,若被告能在辩解书中,说明的事项包含了免责事由,那么,一般是不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根据法律的规定,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有哪些?
一、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有哪些?
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
1、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2、正当防卫行为。
3、紧急避险行为。
4、受害人同意的行为。
5、不可抗力。
6、受害人的过错。
7、第三人的过错,即原被告之外的第三人,对造成原告的损害具有过错。
二、《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的免责事由
《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的免责事由仅限于不可抗力。《民法典》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常见的不可抗力有:
1、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
2、政府行为。政府行为一定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以后发生,且不能预见的情形。如运输合同订立后,由于政府颁布禁运的法律,使合同不能履行。
3、社会异常形象。一些偶发的事件阻碍合同的履行,如罢工骚乱等。不可抗力虽为合同的免责事由,但有关不可抗力的具体事由很难由法律作出具体列举式的规定,因此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可以在订立不可抗力条款时,具体列举各种不可抗力的事由。
不可抗力发生后对当事人责任的影响,要注意几点:
1、不可抗力并非当然免责,要根据不可抗力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决定。《民法典》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2、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主张不可抗力一方要履行两个义务:一是及时通报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迟延履行、部分履行的事由;二是取得有关不可抗。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
【不可抗力】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结语
根据以上所述,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包括依法执行职务、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受害人同意、不可抗力、受害人的过错以及第三人的过错。而《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的免责事由仅限于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政府行为和社会异常形象。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证明,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然而,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下,不免除其违约责任。根据法律规定,不可抗力对当事人责任产生影响时需注意以上几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二章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第二十二条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开展公共文化设施及公众活动的安全评价,依法配备安全保护设备和人员,保障公共文化设施和公众活动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章生产、经营、使用第四节使用第四十三条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在每日投入使用前,其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公众乘坐或者操作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应当遵守安全使用说明和安全注意事项的要求,服从有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指挥;遇有运行不正常时,应当按照安全指引,有序撤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1修正):第十二章对地面第三人损害的赔偿责任第一百五十八条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的赔偿责任,由民用航空器的经营人承担。
前款所称经营人,是指损害发生时使用民用航空器的人。民用航空器的使用权已经直接或者间接地授予他人,本人保留对该民用航空器的航行控制权的,本人仍被视为经营人。
经营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在受雇、代理过程中使用民用航空器,无论是否在其受雇、代理范围内行事,均视为经营人使用民用航空器。
民用航空器登记的所有人应当被视为经营人,并承担经营人的责任;除非在判定其责任的诉讼中,所有人证明经营人是他人,并在法律程序许可的范围内采取适当措施使该人成为诉讼当事人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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