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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审判员的回避由谁决定?

来源:智榕旅游

民事审判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审判人员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其回避。回避的情形包括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等。不同人员的回避决定由不同的人员作出,确保案件的公正性。

法律分析

一、民事审判员的回避由谁决定?

审判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回避申请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人民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二、民事诉讼中的回避理由是怎么规定的?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前三款规定,适用于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三、民事诉讼中自行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所以在一个民事诉讼的案件中涉及到办案人员和原被告双方存在着利害关系或者是和案件有利害关系的,都是需要进行回避的,不过不同的办事人员回避的决定人也是不同的。如果是审判员和案件有相关关系,那么通常由院长来决定回避,确保案件的公正。

结语

民事审判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回避申请规定,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时应说明理由,并在案件开始审理前提出。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作出决定前应暂停参与本案工作。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审判人员应自行回避的情形包括与本案当事人或代理人近亲属关系、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或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确保回避决定的公正性,维护案件的公正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三章 简易程序 第一百六十条 基层人民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基层人民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三章 简易程序 第一百七十条 人民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三节 开庭审理 第一百四十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裁定。

人民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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