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龙门吊的拼装和试运转
第一条 龙门吊安装前,应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检查:
1.设备技术文件应齐全;
(1)相应的监督检验证明、质量合格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交接验收等原始资料文件; (2)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3)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5)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6)维修和技术改造资料; (7)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8)累计运转记录。
2.按设备装箱清单检查设备、材料及附件的型号、规格和数量、且应符合设计和设备技术文件的要求,并应有出厂合格证书及必要的出厂试验纪录。
3.机、电设备应无变形、损伤和锈蚀,其中钢丝绳不得有锈蚀、损伤、弯折、打环、扭结、咧嘴和松散现象。
4.安装前必须进行如下工作:
(1)审核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说明、监督检验证明、定期检验证明等文件是否齐全有效;
(2)审核辅助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证明和使用说明书等文件齐全有效;
(3)根据龙门吊的技术要求、施工现场环境、设备状况以及辅助起重机械条件和有关技术标准制定专项安装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并由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
(5)对龙门吊的的零部件及辅助起重机械进行检查验收,由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6)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龙门吊及现场条件进行检查,发现有影响安装活动的隐患应及时排除。
6.安装区域应设置警戒线,划出警戒区,由专人进行监护。
7.安装单位在安装活动结束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说明书的有关要求龙门吊进行检验和调试。安装活动结束后使用的龙门吊应达到安全使用标准;安装活动结束后暂不使用的龙门吊亦应符合安全存放或搁置的要求。
第二条 新置和进场的设备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购置、使用:
(1)无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 (2)属国家明令淘汰、规定不准再使用的; (3)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和维修价值的; (4)经检验达不到国家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第三条 现场装配联轴器,其端面间隙、径向位移和轴向倾斜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设备技术文件无规定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的规定。 第四条 制动器的调整应符合下列要求:
1.制动器应开闭灵活、制动应平稳可靠;
2.起升机构的制动器应为额定负荷的1.25倍,有特殊要求的为1.4倍,在静载下应无打滑现象。 第五条 轨道的实际中心线对吊车梁的实际中心线的位置偏差不应大于10mm,且不应大于吊车梁腹板厚度的一半;吊梁天车轨道跨度的允许偏差为±3mm,同一截面内的轨道的标高相对差不应大于±5mm;大车轨道跨度的允许偏差为±8mm,同一截面内的轨道的标高相对差不应大于±10mm,纵向坡度不应大于3/1000。 第六条 龙门吊安装的单位,必须具备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的建筑工地起重机械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规定承揽相应的安装业务。未取得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龙门吊的安装业务。
第七条 龙门吊安装完后,应当在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告知备案,并且取得当地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安全检验合格证。
第八条 龙门吊使用前必须进行试运转包括运转前的检查、空负荷试运转、静负荷试验和动负荷试运转。在上一步骤未合格之前,不得进行下一步的试运转。 第九条 龙门吊试运转前,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检查:
1.电气系统、安全联锁装置、制动器、控制器、照明和信号系统等安装应符合要求、其动作应灵敏和准确; 2.钢丝绳端的固定及其在吊钩、取物装置、滑轮组和卷筒上的缠绕应正确、可靠; 3.各润滑点和减速器所加的油、脂的性能、规格和数量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
4.盘动各运动机构的制动轮,均应使转动系统中最后一根轴(车轮轴、卷筒轴等)旋转一周不应有阻滞现象。
第九条 龙门吊的空负荷运转,应符合下列要求:
1.操纵机构的操纵方向应与龙门吊的各机构运转方向相符;
2.分别开动个机构的电动机、其运转正常,大车和小车运转时不应卡轨;各制动器能准确、及时的动作,
各限位开关及安全装置动作应准确、可靠;
3.当吊钩下放到最低位置时,卷筒上钢丝绳的圈数不应少于2圈;
4.电缆放缆和收缆的速度应与相应的机构速度相协调,并应能满足工作极限位置的要求;
5.制动器、防风抗滑的锚定装置和大车防偏斜运行装置的动作应准确、可靠;防撞装置、缓冲器等装置应能可靠的工作;
6.除第五项可作一至二次试验外,其余各项试验均应不少于五次。且动作应准确无误。 第十条 龙门吊天车的静负荷试验应按下列程序和要求进行:
1.先开动起升机构,进行空负荷升降操作,并使小车在全行程上往返运行,此项空载试验不应少于三次,应无异常现象。
2.将小车停在龙门吊的跨中,逐渐的加负荷做起升试运转,直至加到额定负荷(120吨)后,使小车在桥架全行程中往返运行数次各部分应无异常现象,卸去负荷后桥架结构应无异常现象。
3.将小车停在龙门吊的跨中,无冲击地起升额定起重量的1.25倍(150吨)的负荷,在离地面高度为100~200mm处,悬吊停留时间不应小于10min,并应无失稳现象,然后卸去负荷将小车开到跨端或支腿处,检查龙门吊桥架金属结构、且应无裂纹、焊缝开裂、油漆脱落及其它影响安全的损坏或松动等缺陷。
4.第3项试验不得超过三次,第三次应无永久变形。测量龙门吊主梁的上拱度,三工区龙门吊上拱度应大于13mm,一工区龙门吊上拱度应大于12mm。
5.检查龙门吊的静刚度。将小车开至跨中,起升额定起重量(120吨)的负荷离地面200mm,待龙门吊及负荷静止后,测出其上拱值,此值与第4项结果之差即为龙门吊的静刚度。其静刚度允许值应为三工区龙门吊22.5mm,三工区龙门吊20mm。
第十一条 龙门吊天车的动负荷试运转应符合下列要求:
1.各机构的动负荷试运转应分别进行,有联合动作的试运转,按照设备技术文件规定进行;
2.各机构动负荷试运转应在全行程上进行。起重量应为额定起重量的1.1倍(55吨),累计起动及运行时间,不应小于1h。各机构的动作应灵敏、平稳、可靠,安全、联锁装置和限位开关的动作应准确、可靠。
3.龙门吊大车运行时,荷载应在跨中。
4.龙门吊的安全过载保护装置,经动负荷试运转合格后,应按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进行安全过载保护装置的试验,其性能应安全、可靠。
第十二条 龙门吊电动葫芦的静负荷试验应按下列程序和要求进行:
1.先开动起升机构,进行空负荷升降操作,并使电动葫芦在全行程上往返运行,此项空载试验不应少于三次,应无异常现象。
2.将电动葫芦停在龙门吊的跨中,逐渐的加负荷做起升试运转,直至加到额定负荷(5吨)后,使小车在桥架全行程中往返运行数次各部分应无异常现象,卸去负荷后桥架结构应无异常现象。
3.将电动葫芦停在龙门吊的跨中,无冲击地起升额定起重量的1.25倍(6.25吨)的负荷,在离地面高度为100~200mm处,悬吊停留时间不应小于10min,并应无失稳现象,然后卸去负荷将电动葫芦开到跨端或支腿处,检查龙门吊桥架金属结构、且应无裂纹、焊缝开裂、油漆脱落及其它影响安全的损坏或松动等缺陷。
4.第3项试验不得超过三次,第三次应无永久变形。 第十三条 龙门吊电动葫芦的动负荷试运转应符合下列要求:
1.各机构的动负荷试运转应分别进行,有联合动作的试运转,按照设备技术文件规定进行;
2.各机构动负荷试运转应在全行程上进行。起重量应为额定起重量的1.1倍(132吨),累计起动及运行时间,不应小于1h。各机构的动作应灵敏、平稳、可靠,安全、联锁装置和限位开关的动作应准确、可靠。 第十四条 龙门吊的试运转由经理部主管安全的副经理和总工组织机械、技术、试验、安质部门人员监督安装单位进行,机械部门做好资料工作。
第十五条 龙门吊经空负荷、动负荷试运转和静负荷试验合格后,经理部主管安全的副经理和总工组织机械、技术、试验、安质部门人员办理验收,龙门吊验收时,应具备下列资料:
1.设计变更和修改等有关资料;
2.重要部位的焊接、高强螺栓连接的检验纪录; 3.龙门吊的有关几何尺寸复查和安装检查纪录; 4.轨道安装施工质量检查记录; 5.试运转和试验纪录; 6.工程质量评定纪录; 7.其它有关资料。
6安装单位及相关单位验收制度
龙门吊安装活动结束后,各方(包括安装、租赁、使用、工程总承包等)应当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安装、使用和租赁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后方可使用。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安装单位必须建立龙门吊的安装工程档案,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合同或任务书、安全协议书;
(2)安装拆卸辅助起重设备、检测仪器、机具档案资料和安装拆卸工艺文件等资料; (3)龙门吊的安装及验收资料;
(4)龙门吊的专项安装和拆卸安全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
龙门吊安装完毕后,由安装方案编制人员或技术负责人向龙门吊的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装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将有关安装工程资料移交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工程项目安全技术资料档案中。
应当在设备活动范围内(设备移动、起重机臂架、吊钩活动、覆盖范围)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章 龙门吊的使用与保养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的龙门吊进行经常性的维修保养和定期检查并做出记录,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日常的维修保养;
(2)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检验检查;
(3)对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保养、校验、检修。
龙门吊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恢复正常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 成立设备管理机构:
组长:田战胜 副组长:范雄娃 组员:高旭阳、罗伟峰、胡维尉、吴思林
设备管理机构的管理人员应当对龙门吊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有权决定停止使用设备并及时报告有关负责人。
第十七条 龙门吊的作业人员(包括安装拆卸工、起重机司机和起重信号工等)(以下简称作业人员),必须取得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七条 设备投入使用前,机械工程师和安全员对作业人员进行设备使用和安全作业基本知识的培训,使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设备使用技能和安全作业知识。
第十八条 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龙门吊的安全操作规程和相关的安全作业规章制度,应当对龙门吊的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在检查或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的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设备并及时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十九条 龙门吊的定期检验应当按照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进行,整机检验检测至少2年进行一次,安全装置检验检测至少1年进行一次。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使用前,必须经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1)新设备首次启用的; (2)经大修、改造的; (3)超过检验周期的;
(4)发生重大机械事故的;
(5)自然灾害后可能影响设备安全技术性能的; (6)国家法律法规有其他要求的。
第二十条 龙门吊的路基和轨道的铺设应符合出厂规定,轨道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第二十一条 龙门吊用滑线供电,在滑线两端标有鲜明的颜色,滑线应设置防护栏杆。
第二十二条 轨道应平直,鱼尾板连接螺栓应无松动,轨道和起重机运行范围内应无障碍物。龙门吊应松开夹轨器。
第二十三条 龙门吊作业前的重点检查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机械结构外观正常,各连接件无松动; 2)钢丝绳外表情况良好,绳卡牢固; 3)各安全限位装置齐全完好。
第二十四条 操作室内应垫木板或绝缘板,接通电源后应采用试电笔测试金属结构部分,确认无漏电方可上机;上、下操纵室应使用专用扶梯。
第二十五条 作业前,应进行空载运转,在确认各机构运转正常,制动可靠,各限位开关灵敏有效后,方可作业。
第二十六条 开动前,应先发出音响信号示意,重物提升和下降操作应平稳匀速,在提升大件时不得用快速,并应拴拉绳防止摆动。
第二十七条 吊运易燃、易爆、有害等危险品时,应经安全主管部门批准,并应有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八条 重物的吊运路线严禁从人上方通过,亦不得从设备上面通过。空车行走时,吊钩应离地面2m以上。 第二十九条 吊起重物后应慢速行驶,行驶中不得突然变速或倒退。两台起重机同时作业时,应保持3~5m距离。严禁用一台起重机顶推另一台起重机。
第三十条 龙门吊行走时,两则驱动轮应同步,发现偏移应停止作业,调整好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三十一条 作业中,严禁任何人从一台龙门吊跨越到另一台龙门吊上去。
第三十二条 操作人员由操纵室进入桥架或进行保养检修时,应有自动断电联锁装置或事先切断电源。 第三十三条 遇六级及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并锁紧夹轨器。 第三十四条 龙门吊的主梁挠度超过规定值时,必须修复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五条 作业后,龙门吊应停放在停机线上,用夹轨器锁紧,并将吊钩升到上部位置;小车停放在两条轨道中间,吊钩提升到上部位置。吊钩上不得悬挂重物。
第三十六条 作业后,应将控制器拨到零位,切断电源,关闭并锁好操纵室门窗。
第三十七条 电动葫芦使用前应检查设备的机械部分和电器部分,钢丝绳、吊钩、限位器等应完好,电器部分应无漏电,接地装置应良好。
第三十八条 电动葫芦应设缓冲器,轨道两端设置挡板。
第三十九条 作业开始第一次吊物时,应在吊离地面100mm时停止,检查电动葫芦制动情况,确认完好后方可正式作业。露天作业时,应设防雨棚。
第四十条 电动葫芦严禁超载起吊。起吊时,手不得握在钢索与物体之间,吊物上升时应严防冲撞。 第四十条 起吊物件应捆扎牢固。电动葫芦吊重物行走时,重物离地面不宜超过1.5m高。工作间隙不得将重物悬挂在空中。
第四十一条 电动葫芦作业中发生异味、高温等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机检查,排除故障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四十二条 悬挂的电缆电气控制开关,绝缘应良好,滑动应自如,人的站立位置后方应有2m空地并应正确操作电钮。
第四十三条 在起吊中,由于故障造成重物失控下滑时,必须采取紧急措施,向无人处放下重物。 第四十四条 起吊中不得急速升降。
第四十五条 电动葫芦在额定载荷制动时,下滑位移量不应大于80mm。否则应清除油污霍更换制动环。 第四十六条 作业完毕后,应停放在指定位置,吊钩升起,并切断电源,锁好开关箱。 第四十七条 严格执行起重吊装“十不吊”:
1.被吊物重量超过机械性能允许范围不吊; 2.信号不清不吊; 3.吊物下方有人不吊; 4.吊物上站人不吊; 5.埋在地下物不吊; 6.斜拉斜牵物不吊; 7.散物捆绑不牢不吊;
8.立式构件、大模板等不用卡环不吊; 9.零碎物无容器不吊; 10.吊装物重量不明不吊。
第三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编制依据:
1.《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8-98 2.《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01
第四十四条 除执行本方案的规定外,尚应遵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执行标准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本方案解释权归经理部技术部。
2009年6月10日
省级公路榆商线神木至府谷 高速公路第10项目经理部
120吨龙门吊安全技术措施
编 制 人:安全员 审 核 人:技术部长
项目总工
批 准 人:项目经理 编制日期:2009年6月10日 项目部名称:(项目部盖章) 批准日期:2009年6月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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