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整理了非上市公司中自然人股东、公司股东、合伙企业股东进行股权转让、公司分配股息、红利以及合伙企业分配股息、红利等行为涉及的税收政策,供大家参考。 一、股权转让 序号 转让方 1 2 3 二、公司分配股息、红利 序号 分配对象 境内自然人 1 自然人 境外自然人 居民企业(含在境内设立机构取得与该机构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的非居民企业) 税目、税率 股息、红利所得、20% 取得境内非外商港股股息红利10%纳税 其他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免税 自然人 公司 合伙企业 主要税种 个人所得税、印花税 企业所得税、印花税 印花税、根据合伙人的性质,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2 公司 1
非居民企业 合伙人为自然人 企业所得税、10% 股息、红利所得、20% 暂无明文规定是否为免税收入。 3 合伙企业 合伙人为法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三、合伙企业向合伙人分配股权转让收入及股息、红利收入 收入类型 合伙人 自然人 股息、红利 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按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收益 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公司 暂无明文规定是否为免税收入。 2
股权转让相关税收政策解读
一、转让方为自然人 (一)印花税 类别 内容 《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适用税目 产权转移书据 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的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五 税率 【批注: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权的印花税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受让方不再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纳税义务人 按所立书据全额贴花 股权转让协议立据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 《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 3
法律规定 1、《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企业股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交纳印花税。 2、《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上述凭证无论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书立,均应依照条例法规贴花。 《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包括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印花税暂行条例》股权转让协议应按产权转移书据按合同金额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 【批注:上市公司股权的印花税由出让方缴纳,受让方不再征收。】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证券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调整工作的通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2008年9月19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将现行的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按千分之一的税率对双方当事人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调整为单边征税,即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的出让方按千分之一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受让方不再征税。 代扣代缴义务人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个人所得税 无,自行完税 《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七条 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四条 条例第七条所说的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是指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帐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财产转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法律依据 《个人所得税法》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适用税目 税率 财产转让所得 20% 【股权转让收入-本金(原值)-合理费用】 《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第五项 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
应纳税所得额
【备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第67号):第七条 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第八条 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第九条 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一)净资产核定法,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纳税义务人 代扣代缴义务人 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 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 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5
【在股权转让交易中,转让方为纳税义务人,受让方是扣缴义务人】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 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第67号):第五条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第67号):第六条 扣缴义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应当在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 人应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第67号)第二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纳税申报 应当在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 生效的;(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主管税务机关 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第67号):第十九条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规定: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其他 6
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裁决、停止执行原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由于其股权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着股权转让关系的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以及从行政行为合理性原则出发,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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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转让方为公司(境内居民企业) (一)印花税 类别 内容 《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适用税目 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 产权转移书据 万分之五 按所立书据全额贴花 法律规定 1、《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企业股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交纳印花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上述凭证无论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书立,均应依照条例法规贴花。 《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包括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印花税暂行条例》股权转让协议应按产权转移书据按合同金额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立据人(转让非上市公司纳税义务人 股权) 【批注:上市公司股权的印花税由出让方缴纳,受让方不再征收。】 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证券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调整工作的通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2008年9月19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将现行的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按千分之一的税率对双方当事人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调整为单边征税,即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的出让方按千分之一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8
花税,对受让方不再征税。 代扣代缴义务人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无,自行完税 《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七条 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四条 条例第七条所说的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是指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帐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 1、凡印花税纳税申报单位均应按季进行申报,于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向所在地地方税务 纳税申报 (二)企业所得税 法律依据 适用税目 企业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应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处理 企业所得税 局报送\"印花税纳税申报表\"或\"监督代售报告表\"。 2、只办理税务注册登记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印花税纳税单位,可在次年一月底前到当地税务机关申报上年税款。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税率 一般情况25% 《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股权转让收入-本金(原值)-合理费应纳税所得额 用】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及第三款规定,企业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投资资产成本为购买价款或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9
号)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批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所称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 纳税义务人 代扣代缴义务人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取得股权转让收入方 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 号)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纳税申报 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10
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主管税务机关 企业登记注册地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 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第一其他 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扣除 条、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 例:2006年,甲企业用现金出资1200万元(持股比例为60%),乙企业以实物出资800万元(持股比例为40%)共同设立A公司,A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2009年12月,A公司所有者权益总额为2600万元,其中实收资本2000万元,未分配举例 利润600万元,A公司成立后一直未进行利润分配。2009年12月,甲企业将持有的A公司股权以1580万元的价款全部转让给B公司,并与受让方签订转让协议(协议签订之日生效),2010年1月完成股权的变更手续(本例中的企业均为居民企业)。 11
情况一:甲企业在A公司没有向股东分配利润的情况下转让股权 甲企业股权转让的应纳税所得为380万元(1580-1200)。 股权转让应纳所得税额为95万元(380×25%)。 情况二:A公司向股东分配利润后,甲企业转让股权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不征企业所得税。 2009年12月,A公司将未分配利润600万元向股东进行分配,利润分配后甲企业股权转让应纳税所得为20万元[1580-(600×60%)-1200]。 股权转让应纳所得税额为5万元(20×25%)。 情况三:A公司进行清算 A公司在进行清算后应当向甲企业分配的总额为2600×60% 此时甲企业应交税额为(2600×60%-1200-600×60%)×25% 附:非居民企业转让居民企业股权 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法律依据 (国税函[2009]698号)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 [2009]698号)第一条,股权转让所得是指非居民企业转让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不包括在公开的证券市场上买入并卖出中国居民企业的股票)所取得的所得。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 第三条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适用税目 企业所得税 1、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在境内取得所得且与所设立的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适用25%的税率。 税率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按照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可以减按10%缴纳。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七条第五款,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1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第三条 股权转让所得是指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应纳税所得额 【股权转让收入-股权成本】 额。如被持股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权转让人随股权一并转让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 纳税义务人 转让方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第三条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代扣代缴义务人 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第五条 扣缴义务人每次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时,应当自签订合同(包括修改、补充、延期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资料。文本为外文的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 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在依法变更税务登记时,应将股权转让合同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1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9〕3号)第七条 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时,应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代缴税款时,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以下简称扣缴表)及相关资料,并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 第十四条 因非居民企业拒绝代扣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暂停支付相当于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款的款项,并在1日之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报送书面情况说明。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第十五条 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非居民企业应于扣缴义务人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之日起7日内,到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股权转让交易双方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由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业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应协助税务机关向非居民企业征缴税款。 第十七条 非居民企业未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由申报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申报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收集、查实该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及其支付人(以下简称其他支付人)的相关信息,并向其他支付人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从其他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非居民企业的应纳税款和滞纳金。 《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第14
六条 非居民企业直接转让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如果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约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应于合同或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实现。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纳税申报 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第四条 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首次签订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或协议(以下简称合同)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第七条 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本办法第三情形一:扣缴义务人依法扣缴时,为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情形二: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主管税务机关 法履行扣缴义务时,为所得发生地; 情形三:股权转让交易双方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时,为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条规定的所得时,应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代缴税款时,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以下简称扣缴表)及相关资料,并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 第十五条 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非居民企业应于扣缴义务人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之日起7日内,到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股权转让交易双方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由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业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应协助税务机关向非居民企业征缴税款。 15
三、转让方为合伙企业 印花税——略
(一)将转让收入向个人合伙人分配 类别 内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法律依据 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 适用税目 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 法律规定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 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三条 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税率 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附件一,第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下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16
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附件一,第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下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1、 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下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 2、 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3、 各合伙人按照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四条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三)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四)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纳税义务人 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17
第二条 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代扣代缴义务人 合伙企业 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投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者在每月或者每季度终了后7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二)将转让收入向法人合伙人分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法律依据 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 税率
25% 《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附件一,第17条 自然人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投资者在每月或者每季度终了后7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 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18
公司股息、红利分配相关的税收政策解读
(一)向境内个人股东分配——缴纳个人所得税 类别 法律依据 适用税目 税率 内容 个人股息红利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息、红利所得 20% 每次收入额 个人取得上市公司股息红利 持股期限在1个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 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 法律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第一条,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19
应纳税所得额 月以内(含1个月) 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纳税义务人 代扣代缴义务人 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 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有两处以上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应当自行办理纳税申报 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 十八、关于利息、股息、红利的扣缴义务人问题: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实行源泉扣缴的征收方式,其扣缴义务人应是直接向纳税义务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的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656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 号):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应认为所得的支付,应按税收法规规定及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纳税申报 主管税务机关 《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 特殊情况可以减免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三、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二)向外籍个人股东分配——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 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二、下列所20
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八)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2、 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持有中国境内上市公司股票所取得的股息有关税收问题》的函(国税函发[1994]440号)对持有B股或海外股(包括H股)的外籍个人,从发行该B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税发[1993]045号文件废止后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348号)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045号文件废止后,境外居民个人股东从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在香港发行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由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向法人股东(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符合条件的为免税收入 1、《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所得属于免税范围 居民企业取得的非居民企业的股息、红利应当缴法律依据 纳企业所得税 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也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3、《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21
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所称直接控制,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所称间接控制,是指居民企业以间接持股方式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四、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纳税申报 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主管税务机关 企业登记注册地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四)向法人股东(非居民企业)分配——无实际联系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减按10% 1、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法律依据 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22
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三)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适用税目 企业所得税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税率 减按10%税率 2、《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应纳税所得额 收入全额 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纳税义务人 代扣代缴义务人 非居民企业 支付股息、红利的居民企业 1、《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23
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9〕3号)第三条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24在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税。 如实际支付时间先于利润分配决定日期的,应在实际支付时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号)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分配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在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实际支付时间先于利润分配决定日期的,应在实际支付时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五、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扣缴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第七条 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时,应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纳税申报 税。 本条所称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 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代缴税款时,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24
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以下简称扣缴表)及相关资料,并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第七条 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时,应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情形一:扣缴义务人依法扣缴时,为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主管税务机关 情形二: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时,为所得发生地。 税。本条所称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代缴税款时,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以下简称扣缴表)及相关资料,并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 第十五条 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非居民企业应于扣缴义务人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之日起7日内,到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一、QFII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若非居民企业所在国家或地区与中国签订有税收协定,协定税率低于10%的,按协定税率执行。 息、红利和利息收入,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如果是股息、红利,则由派发股息、红利的企业代扣代缴;如果是利息,则由企业在支付或到期应支付时代扣代缴。二、QFII取得股息、红利和利息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按照税收协定的规定执行;涉及退税的,应及时予以办理。 减免政策 25
合伙企业股息、红利分配税收政策解读
(一)向个人合伙人分配 类别 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法律依据 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 适用税目 税率 按“利息、股利、红利所得”应税项目 20%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持股期限(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 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 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法律规定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2001年1月17日 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利、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利、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利、红利的,应按《通知》(说明: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利、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 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 应纳税所得额 市公司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统一适用20%的税率 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26
额。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第一条,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 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纳税义务人 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 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合伙企业(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代扣代缴义务人 有两处以上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应当自行办理纳税申报 1、《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27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 十八、关于利息、股息、红利的扣缴义务人问题: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实行源泉扣缴的征收方式,其扣缴义务人应是直接向纳税义务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的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656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 号):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应认为所得的支付,应按税收法规规定及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纳税申报 主管税务机关 《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 特殊情况可以减免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三、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1、深圳:《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10〕103号) 其他 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 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28
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按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该收益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其企业所得税按有关政策执行。 2、上海:《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修订)》(沪金融办通〔2011〕10号) 以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及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作为纳税人,按照“先分后税”原则,分别缴纳所得税。(不区分GP、LP,对自然人合伙人按照5%-35%累进税率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按照20%比例计征股息红利所得;对法人合伙人按照25%比例同意计征且所得税) 3、北京:《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 第三条、合伙制股权基金和合伙制管理企业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合伙制股权基金和合伙制管理企业的合伙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合伙制股权基金和合伙制管理29
企业代扣代缴。其中通过法人单位分得的个人所得,由该单位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四条、合伙制股权基金中个人合伙人取得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08〕110号) 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其中,不执行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符合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可按规定执行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5、广州《印发促进广州股权投资市场规范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穗府办[2012]36号) (一)税务部门应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对已实行备案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实施最优惠政策。 30
(二)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和合伙制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应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三)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从所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法人合伙人的企业所得税按有关政策执行。 (四)非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达24个月以上,并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规定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时间满24个月的当年度抵扣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二)向法人合伙人分配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 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法律依据 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 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2、《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31
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税率 25% 32
附件一:
非居民企业收入纳税问题 境内收入 与机构实际联系收入 按照25%纳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免税) 减按10%纳税 与机构无实际联系收入 减按10%纳税 境外收入 与机构有实际联系收入 纳税25%但是可以扣除在境外已缴纳部分 —— 与机构无实际联系收入 —— 境内有机构、场所 境内无机构、场所 附件二: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统一适用20%的税率 持股期限(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 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 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 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 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截止股权登记日个人已持股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对截止股权登记日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且尚未转让的,税款分两步代扣代缴:第一步,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统一暂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并代扣税款。第二步,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33
附件三:
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的税收问题 合伙人类型 城市 深圳 自然人合伙人获得股息、红利 管理人GP 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北京 LP 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未详细规定 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按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合伙制股权基金中个人合伙人取得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上海 按照“先分后税”原则,分别缴纳所得税。 广州 按照“先分后税”原则,分别缴纳所得税。 重庆 按照“先分后税”原则,分别缴纳所按照“先分后税”原则,分别缴纳所得税。 得税。 按照“先分后税”原则,分别缴纳所应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得税。 或企业所得税。 个人合伙人获得股权转让收益 合伙制股权基金中个人合伙人取得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股权投资收益按“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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