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行车工须经专门安全技术培训,取得安全操作证后方能独立操作.
2. 开车前应认真检查设备的机械、和防护保险装置是否完好、灵敏可靠,如果手拉棘轮、限位器等主要附件失灵,严禁吊运。
3. 必须听从挂钩起重人员(一人)指挥。正常吊运进不准多人指挥。但对任何人发动的紧急停车信号,都应立即执行。
4. 行车工必须在得到指挥信号后方能进行操作,行车起动时应先吹哨示示警。 5. 当接近卷扬限位器,大小车临近终端或与邻近行车相遇时,速度要缓慢,不准用倒车代替制动、限位代替停车。
6. 应在规定的安全走道行走。大车轨道两侧除检修外不准行车,小车轨道上严禁行走,不准从一台车行跨越到另一台行车。
7. 工作停歇时,不准将起重物悬在空中停留,运行中,地面有人或落放吊件时应鸣哨警告,严禁吊物从人头上越过,吊运物件离地不得过高。 8. 两台行车同时起吊一物件时,要听从指挥,步调一致。 9. 动行时,行车与行车之间要保持一定的距离,严禁撞车。 10. 检修行车应停靠在安全地点。
11. 重吨位物件起吊时,应先稍离地试吊,确认吊挂平稳,制动良好,然后升高,缓慢动行。
12. 行车运行时,严禁进行检修和调整机件。 13. 起吊件末放下或索具末脱钩,不准松开手拉链。 14. 夜间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15. 行车工必须认真做到“十不吊”:(1)超过额定负荷不吊;(2)指挥信号不明不吊,重量不明,光线暗淡不吊;(3)吊绳和附件捆缚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4)行车吊挂重物直接进加工的不吊;(5)歪拉斜挂不吊;(6)工作上站人或工件上浮放有活动物的不吊;(7)氧气瓶、乙炔发生器等具有爆炸性物品不吊;(8)带棱角快口末垫好不吊;(9)埋在地下的物件不吊;(10)管理人员违章指挥不吊。
16. 工作完毕,行车应停在规定位置,升起吊钩,小车开到轨道两端,盘好手拉
链。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