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
宜检刑诉[2012]9号
被告人陈亮,男,1991年9月19日生,出生地安徽省巢湖市,身份证号码342601199109196225,汉族,高中毕业,安庆市安庆师范学院学生,住安庆师范学院学生公寓9栋411室。
本案由安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亮涉嫌盗窃罪,于2012年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2年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边辩护人,2012年2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询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刘迪和被告人的辩护人徐冬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理查明:犯罪嫌疑人陈亮因赌博欠债,经济拮据,留意到对面412寝室王伟,李飞,吴远三个人打游戏电脑常放在桌子上不收,就起了盗窃电脑的想法。2月2号下午12时许,陈亮趁李飞,吴远不在寝室,王伟下楼买饭的间隙用自带的旅行包盗走了王伟,李飞,吴远三人的三台品牌笔记本电脑。市鉴定中心鉴定盗走的三台笔记本电脑的总价值为人民币一万五千元。陈亮后乘车到市区在佳锞电子将电脑低价转卖,获得转卖款一万两千元。陈亮于2月3日下午1时回校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提请批准逮捕书,现场勘查笔录,市鉴定中心关于被盗电脑价值鉴定结论书。
2:被害人王伟等人的陈述及辨认笔录。
3:犯罪嫌疑人陈亮的供述及指认笔录。
3:证人同楼层同学张剑的证词,证人佳锞电子老板徐然的证词。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亮因赌博欠债,产生盗窃电脑的想法,盗窃品牌电脑三台,经鉴定总价值为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庆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媛
2012年2月15日
( 院印略)
附:
(1)犯罪嫌疑人陈亮现押于九成看守所;
(2)证人名单:证人张剑,证人徐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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