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urnalofHenanCollegeofFinance&TaxationVol.33.No.2Apr.2019
大数据背景下加强税收征管的法律支持研究
靳
旭
(新疆财经大学法学院,新疆乌鲁木齐830012)
要]伴随着金税三期工程上线运行、纳税申报表修订和增值税发票新系统启用等工作的开展,
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持有海量的税收数据。在大数据背景下,税务机关运用大数据进行税收对于加强税收、提高税收征收管理效率具征收管理方式的创新有助于摆脱传统模式下税收征管的困境,
应充分理解大数据税收征管的特点,构建标准化有重要意义。大数据背景下加强税收征管的法律支持,
树立大数据税收征管方式理念,健全信息管税的法律法规监督体系。体系的大数据税收征管平台,
[关键词]大数据;税收征管;涉税数据;信息管税
[D922.22中图分类号]
[A文献标识码]
[1008-5793(2019)02-0018-05文章编号]
也充斥着大量的信息数据。可见,税收大数据不
再仅仅依托于政府。除了税务管理部门掌握大数我们还可以在其他途径找到各种各样的数据外,
可以在交易平台清晰地看到每一笔交据。例如,
金额和时间等,也可以在行业发展年鉴易的主体、
还可以借助其他公中找到披露的价格信息数据,
共管理部门如房产管理部门等获得合同备案信息
及国际税收信息等。
二、传统模式下税收征管的困境
(一)传统税收征管方式无法有效掌控企业的信息数据
在大数据时代,平台经济、互联网金融、电子商务等新经济形态的出现给传统税收征管方式带
企业的生产经营方式产生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不再一味追求实体产品的销售,而了很大的变化,
[2]
转为销售虚拟产品或者服务等无形产品。2017年第1季度Alphabet(谷歌的母公司)、亚马逊、苹
Facebook和微软累计实现超过250亿美元的果、
亚马逊占据了美国网上消费一半的市场,净利润,
美国数字广告行业2016年新增收入几乎都来自
于谷歌和Facebook。这些互联网公司及中国的腾百度和阿里巴巴,其利润大多来自所提供的无讯、
[摘
一、解构税收大数据
在大数据背景下,伴随着金税三期工程上线纳税申报表修订和增值税发票新系统启用运行、
税务机关在依法进行税收征收管等工作的开展,
。《中华人必然会产生海量的税收数据理过程中,
第6条第2款规定,纳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税人、
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
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从法律上确定了税缴、
收大数据的来源。大数据时代的税收数据既包括税务征管部门在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收集到的数也包括政府公开的信息、征税对象在互联网上据,
的交易信息等
[1]
。
在税收征管过程中,税务机关为了更好地履
规范税收征收与缴纳行为、行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保障国家税收收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符合条件的基础上按时申报或登记自己的纳税信息
主要有税务登记数据、纳税申报表数据、税数据,
财务报表数据、纳税信用等务发票中的信息数据、
还包括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定期向级评定信息等,
办理登记税务机关通报的信息如核发营业执照、
网络交易平台、行业网站和企业门户网站注册等,
[2019-02-01收稿日期]
[作者简介]靳旭(1994—),男,甘肃定西人,新疆财经大学经济法学专业2017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市场规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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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售后服务和一系列知识产权许可费。
在大数据、互联网和共享经济时代,企业信息数据是政府有效监管不可或缺的工具。但是在大
数据背景下,
一方面,企业信息数据往往不会轻易公开,
即使公开其公开程度也要取决于企业的意愿;另一方面,
中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及其他税收征管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税务登记制度、
账簿凭证管理、发票管理及纳税申报制度都基于实体产品。因此,
针对互联网时代交易虚拟化和跨境交易的新情况,
传统的税收征收管理方式很难取得企业的涉税数据,从而实施有效的税务管理。
(二)涉税数据碎片化难以整合
中国税务信息系统庞杂,涉税数据集中在不
同的层级和部门,
缺乏统一的基础平台。就目前来看,
主要分散在综合征税系统、增值税发票系统、
行政办公系统和出口退税系统等[3]
,缺乏全国
性的涉税信息系统和数据整理平台。虽然各个系
统都收集了大量的数据,
但标准和层次不同,相互之间缺乏有效联系,
碎片化严重,降低了数据的综合利用价值。以纳税申报为例。目前我国纳税申报项目主要有20个小项,
包括增值税申报、消费税申报、
企业所得税申报、个人所得税申报、土地增值税申报、
耕地占用税申报、资源税申报、车船税申报、
环境保护税申报、委托代征申报等,每一种申报的报送资料、
办理渠道和办理时限都不相同,
涉税数据掌握在不同的部门和渠道,很难做到税收信息的整合。同时,中国目前对于涉税数据的处理水平不高,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对税务数据的重视程度不够,
缺乏相关的专业人员,涉税数据大多停留在各个部门内部
,“信息孤岛”现象比较普遍。有些涉税数据的采集纯粹为了征税而进行,征税结束之后很难再次利用。
(三)对第三方涉税数据缺乏有效利用除了税务机关掌握的大数据之外,税收大数据还体现为海量的第三方涉税数据。第三方数据具有更好的时效性,
能够更加准确地反映当下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经营情况。目前,中国税收大数据除了税务机关掌握的之外,
其他部门如工商、
财政、房管、发改委、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等都不同程度掌握各类涉税数据,
还包括电子交易平台和数据行业的信息披露数据。但是各个数据
所有者之间相互独立,没有统一的涉税数据收集分析和利用系统,
对于第三方的数据反应迟钝,缺乏有效利用。
以纳税风险评估业务为例。一个完整的纳税风险评估必然要进行内部消息和外部信息两方面
的采集,
还包括其他的关联信息材料的应用。但在目前的实务中,
外部信息采集和其他关联信息材料的应用都特别有限,
原因主要有两点。第一是信息获取的渠道单一、
有限,无法及时、有效地获取信息,
如宏观经济指标往往依靠政府来获得且具有滞后性,
而网上信息数据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司本身的信息公开,
随意性很大;第二是第三方涉税数据的整合工作不到位,
没有统一的标准和格式要求,
这就对第三方涉税数据的利用造成了很大的价值损耗,
无法发挥其应有的巨大能量。三、解构大数据税收征管的特点
(一)大数据利用的是所有相关数据而非一小部分数据
大数据的优越性在于囊括所有的信息内容,发现和理解信息内容,理清信息与信息之间的关系。人们利用数据由来已久,
但以往只是单纯在某一个专业领域对数据进行分析,
集中于日常的非正式观察,
局限于在某一个领域里掌握这个信息的渠道。如今,
计算不再像以前那样困难,数据的处理技术也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感应器、手机导航、
网站点击和微信、QQ等被动收集了大量数据,
计算机可以轻易地对这些数据进行计算。随着数据处理能力、
储存能力、分析技术的进步,人们经常会放弃样本分析这条捷径,
选择收集全面、完整的信息。
将大数据应用到税法领域,当税务机关拥有
这些涉税数据时,
就可以从不同角度更加细致地研究税收数据的方方面面,
得出更加具有预测性的结论。尤其要指出的是,
大数据的“大”不是绝对意义上的大,
而是在大多数情况下的意思。如若不然,
我们就会发现那些可以使用的数据被大量数据所淹没。
(二)大数据不是精确的,而是混杂的在信息缺乏时代和模拟时代,人们往往执迷于数据的精确性。数据精确性的追求必然会导致那些不符合要求的数据被排除,
最终导致传统数据库可能只利用了不到5%的数据,
其余的95%被排除于框架之外,无法被利用。在采样和收集
小数据阶段,
为了准确预测数据所得出的结果,科19
学家及后来的精算师、会计师都必须发展可以准
确收集、
记录和管理数据的方法。但是在大数据时代,
允许不精确的计算成为新的亮点,而且大数据还允许格式的不一致,
所以人们掌握的数据多了起来,
也可以利用这些数据做更多的事情。因此,
大数据创造了更好的结果。为了得到数据的广泛性往往会牺牲数据的准确性,
无法关注到一些细节的变化。虽然人们花费很大的工夫去避免这些错误,
但是与致力于错误相比,对错误的包容会让人们得到更多的好处。到了大数据时代,人们掌握了大量的新型数据,
拥有大数据带来的利益比增加数据的精确性要多得多,
有时候信息的不完美和不精确反而会帮助人们更加准确地预
测。例如,
人们在网站或自媒体上看到一个喜欢的东西,
就会点赞并点击“喜欢”按钮,当点击的数量不多时就会显示准确的数字如“16”
,但是当浏览点击量过大时,
确切的数字已经不重要了,只会显示一个模糊的数字如
“100+”“4000+”等。目前,在我国税收征管过程中,由于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素质不高、
责任心不强或办税人员粗心大意、
业务不精造成了很多失误,如纳税单部分选项错填、
漏填、少填,影响了涉税数据的准确性,产生大量的
“数据垃圾”[4]。这就造成了税收大数据先天性地具有混杂性和模糊性,
而大数据正是从数据的混杂性和模糊性入手,
全面考虑税收征管的方方面面,
更加准确地运算出税收征收管理的税源变化,
克服涉税信息的碎片化。(三)大数据注重相关关系,而不是因果关系
在大数据时代,我们不需要知道为什么,只需要得出是什么,
让数据自己发“声”。相关关系指的是一个数据值有所变化时,
其他数据值也可能随之变化。相关关系的核心在于处理数量之间的
数理关系。很多地方都体现这种相关关系。例如谷歌流感趋势,
在一个特定的地理位置,越多的人通过谷歌搜索与流感相关的特定词条,就说明在该地区有越多的人患有流感。因此,
在处理大数据时,
如果可以找出一个现象的良好关联物,这种相关关系就可以帮助人们捕捉现在和预测未来。传统意义上,关于税收风险管理主要在事后,是对过去的分析,大数据注重相关关系而不是因
果关系就会让其产生强大的预测功能。因此,在大数据背景下,
可以通过大数据的手段,对税收征管过程中的税收遵从度、税源变化等进行事先或者实时的预测、监控和反馈。20
四、完善大数据时代税收征管法律问题的对策
(一)构建标准化体系的大数据税收征管平台
1.利用开放平台整合碎片化涉税数据和第三方涉税数据资源
针对涉税数据碎片化和对第三方涉税数据缺
乏有效利用的困境,
结合大数据税收可以利用所有相关涉税数据的特点而构建的税收征管大数据整理分析平台,
不应当只是政府机构对外发布数据的平台,
而更应当被视为社会各界共同协作治理,
确保大数据下税收数据整理分析平台健康、稳定发展的关键所在。同时,也需要延展“政府即平台”
的理念,它不仅仅意味着税收管理部门作为开发平台去支撑更多的大数据税收应用,而更应当是作为一个确保各种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所掌握
的涉税数据自由流通、
所制定的监管法则得以高效执行的平台。
目前,全国各地税务局纷纷建立了“税收经济分析处”
,这一内设机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税收数据的分析。在国际上,
意大利的税收管理系统ITIS(ItalyTaxInformationSystem)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6]
。ITIS税收管理系统整合了税收征管到稽查
的所有系统,
包含14个子系统,更加难能可贵的是通过税收信息主档案库(TaxpayerMasterFile),使得各个政府部门的涉税数据可以共享,同时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可以通过账号查看和上传自己
的纳税信息,
从根本上解决了信息不对称问题。2.运用平台接口对涉税数据进行监管构建标准化体系的大数据税收征管平台,最核心的是要加强政府税收管理部门对税收的征管。因此,
面对纷繁复杂的平台数据,运用平台接口对涉税数据进行自动化检验和监管就很有必要。例如,
政府税收管理部门应能实现即时判定一个潜在的短期租赁房屋是否符合当地土地区划
规定和房屋租赁规定,
同时能够基于给定的房屋租赁时间和金额判断需要缴纳的税额。
构建大数据下的税收数据整理分析平台,一方面要求第三方涉税数据在数据整理分析平台上
可以自由流通,
税收数据可以通过便利的规则上传,
如为第三方涉税数据持有者提供一个账号,定期上传其涉税数据,
既节省了数据的收集成本,又可以让税务机关实时、
动态地监控税源。另一方面,
要寻找一个第三方平台应用接口以支持自动化检查这些数据是否符合税法的强制性规定并计
算需要缴纳的税额,极大地节约管理资源,为及时有效的税收管控提供便利条件。
(二)树立大数据税收征管方式理念1.让大数据贯穿税收征管全过程
大数据不仅指向海量的数据,
而且往往伴随着应用技术的革新。无论是互联网时代企业税收数据难以获取、
税收数据碎片化还是第三方数据难以获取,
都贯穿于税收征管的各个环节,所以税务机关在进行税收征管的过程中,
要树立大数据思维,
将大数据作为一种工具应用到税收决策的具体实施方面。
大数据税收征管的理念就是要在传统税收征
管的思维上进行变革和转换。一方面,
大数据重视相关性和混杂性,
所以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过程中要更加注重数据的收集如纳税人基础信息、纳税申报数据、电子发票数据、出口退税数据及其
他第3方数据等。另一方面,
要加强数据的整合分析。大数据具有强大的预测功能,
运用统计学的线性分析或量表分析可以挖掘其中的价值,为税收风险管理提供依据。通过分类分析方式的应
用建立纳税人税法评价系统,
能够结合生产经营信息、
纳税信息对纳税人税法遵从情况进行识别,进而对于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应对策略;通过聚类分析方式的应用将纳税人根据业务或板块设置
分类的数据参数进行分析,能够更好地实现风险点的分类管理
[5]
。2.培养大数据税收征管专业队伍
树立大数据税收征管理念,
关键在于专业的深度挖掘大数据价值的人才。大数据税收征管要
融合税务、
资产评估和法律等多方面的人才,同时要注重和高校、
科研单位的合作,为大数据税收征管储备高质量的人才,
充分发挥专业人士的带头作用,
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丰富和优化税收分析的人才储备。
(三)健全信息管税的法律法规监督体系通过分析传统模式下税收征管的困境,结合大数据环境下税收征管的特点,
不难发现,解决税收管理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是提出大数据时代税收征管对策的核心。目前中国税收征管过程中,
纳税人和征税人之间、税务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之间都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
在业务和技术层面距离信息管税还有一定的差距。信息管税主要针对目前中国税收管理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问
题,
应用大数据分析手段对涉税数据进行收集、分析和利用,以达到加强税源控制、优化税收风险管理的目标
[7]
。因此,从规范纳税人申报和健全税
务机关税收征管两方面健全相关信息管税的法律
法规体系,
对发挥大数据背景下的税收征管优势具有重要意义。
1.规范纳税人税务申报程序中信息管税的法律法规
税收申报制度在我国发展得已经较为成熟,尤其是最近几年,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使得纳税申报的途径变得无纸化和网络化,
为规范纳税人税务申报提供了新的方案。我国的税收申报制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为主,结合《税
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增值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等形成一定体系。在大数据背景下,
应以大数据应用作为出发点,
专门针对大数据环境下基础和特殊信息报告及纳税申报的报送材料、
办理渠道、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等方面制定严密、规范的执行标准,同时明确设置大数据背景下纳税人税收申报的基
本原则,
对实践中成熟的做法加以规定。有研究指出,影响纳税人在线税务申报意向
和行为的因素有4个方面。其中,
感知行为控制与在线税务申报意向正相关;态度与在线税务申
报意向正相关;主观规范意向与在线税务申报行为正相关;在线税务备案意向与在线税务申报行为正相关
[8]
。根据以上论述,如果税务机关提供
一个装备精良的纳税申报基础设施,
如良好的搜索引擎、
安全的保护机制,纳税人就可以受益于纳税申报系统(如服务便捷、
无需排队、退税更快),提升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故此,从现有的法律法规来看,
将规范纳税人税务申报程序法律法规中不相适应的部分进行修改是十分必要的。具体而言,
为了适应大数据环境下涉税数据的收集,要修订现有发票管理制度,
实现电子发票、移动化发票等;要简化发票管理流程,
优化发票管理;要完善现有会计制度,
确认发票电子信息的法律作用,从法律上实现电子凭证的入账。
2.健全税务机关税收征管过程中信息管税的法律法规
大数据税收征管活动离不开分工协调、
紧密联动的工作机制。新的大数据税收征管机构必须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
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使税收征管各个部门能够有效联动、
积极沟通,为大数据税收数据的收集、
整理、分析和共享奠定坚实的21
《组织基础。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改革税收
征管体系和提高税收信息化水平,
国务院颁布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各级税务征管机构也相继发布了一系列操作规则和政策,
虽然没有形成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
但也为今后的发展做了有益的探索。
落实配套的实施细则和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
是当下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例如,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6条中规定了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
度。但是对于如何具体实施还得结合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细化和完善。2015年7月1日,
国务院发布了
《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
;2015年9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
《“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以上两个文件以满足纳税人和税收管理不断增长的互联网应用需求为背景,
提出了关于互联网+数据共享、互联网+涉税大数据等信息服务和智能应用,但是缺乏以此为依据的相关配套工作的细则和组织机
制。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
新税务机构将逐步分级挂牌。应以此为契机,
健全税务机关税收征管过程中信息管税的法律法规,
进一步加强相关税收征管机关设置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修订有关涉税数据和资料报送传递的管理规定,完善涉税资料内部流通制度,做到税收征管合法合规。
五、结论
在大数据时代,大数据应用快速发展,税收征
22
管正在受到来自大数据时代相关性的挑战,税收
数据在大数据应用中被广泛收集和利用,数据信息有了超乎我们想象的价值,
税收征收管理的工作方式和思维方式也将被重塑。然而,目前中国法律法规中关于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的相关规定还
不完善。可以预见的是,
在大数据背景下,税收大数据应用和税收数据整理分析平台是完善中国税
收征管机制的应有之义。大数据在税收征收管理领域的影响深刻而广泛,
毫无疑问将有助于解决大量税收征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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