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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第二师范学院课程建设管理办法

来源:智榕旅游
广东第二师范学院课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课程建设是高等学校教学基本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学科建设和专业建设的基础,是深化教学改革的关键,是教学工作的核心内容之一。加强课程建设工作,对于深化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改革,促进专业、学科建设和教师队伍建设、稳定和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二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校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规范课程管理,提高课程建设水平,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课程建设的组织与管理

第三条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对全校的课程建设进行全面指导。其主要职责:

1.审定全校课程建设规划;

2.对学校课程建设中的重大改革提出咨询意见; 3.评审校级精品课程、推荐申报省级和国家级精品课程等与课程建设相关的项目;

4.课程建设其他方面的指导工作。

第四条 教务处是课程建设管理的职能机构。其主要职责:

1.根据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和学校的教学实际,对学校课程建设做出全面的、科学可行的规划;

2.组织评价课程建设情况,充分调动各教学单位、教辅单位以及广大教师参与课程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3.对课程建设给予指导与检查; 4.组织课程建设立项及项目管理;

5.组织校级精品课程的评选、组织申报省级以上精品课程等与课程建设相关的项目。

第五条 各学院(系)是课程建设的实施机构。其主要职责:

1.制订和实施本学院(系)的课程建设规划; 2.组织本学院(系)的课程建设水平评估; 3.组织申报各级各类课程建设项目; 4.完成学校赋予的其他课程建设工作。

第六条 教研室(二级学院设置的系)是落实课程建设的教学基层组织。其主要职责:

1.根据学校和学院(系)课程建设规划的总体要求,结合实际,制订教研室的课程建设规划;

2.通过制度建设等措施,调动教师参与课程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3.不断完善课程的教学条件,规范教学管理,积极开展教学研究,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提高课程建设水平;

4.对新开课程进行审查,落实人才培养方案的课程开设任务。

第七条 课程实行负责人制度,课程负责人应具备讲师以上职称,且从事该课程的教学工作至少两年;校级精品课程负责人一般应具备副教授以上职称或博士以上学位,作风严谨,具有奉献精神和较高的学术造诣,从事该课程的教学工作至少三年,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良好,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较好的合作精神。其主要职责:

1.负责制订课程建设计划; 2.落实课程建设任务;

3.组织本课程组教师的业务学习,互听互评课及交流; 4.负责课程建设的日常管理。

第三章 课程建设的内容和要求

第八条 课程教学队伍建设

1.加强教学团队建设,优化教师队伍的结构,包括学历、年龄、职称、学缘结构,形成合理的教学和学术梯队;

2.加强师德教育,提高教师的思想素质、责任心和事业心;

3.组织教师开展教学研究与改革、学术研究活动,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和学术水平。

第九条 课程教学条件建设 1.教学文件

(1)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要求,编写合适的课程大纲或课程教学标准;

(2)编写教学日历并较好地执行;

(3)编写实践性课程教学计划并较好地执行; (4)制订课程的考核计划。 2.教材及其建设

根据课程大纲选择或编写合适的教材和教学参考书。教材和教学参考书的选用或编写应体现下列要求:

(1)教材内容符合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课程大纲的要求,是国家和省推荐的近年出版的优秀教材;

(2)思想观点正确,体现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 (3)思考题、习题安排系统且具有启发性;

(4)文字准确精炼,语言流畅易懂,插图合适得当。 3.教学设施建设

建设完备和先进的课程所需的教学条件。鼓励教师制作多媒体教学课件、建立教学网站或资源库;在财力允许的条件下,应优先满足实验大纲所要求开出实验的设备要求。

第十条 课程教学实施过程建设

课堂教学是课程实施的核心环节,其它教学环节要围绕课堂教学开展教学活动。教学环节的具体要求如下:

1.课堂教学

(1)教学态度认真,教学目的明确;

(2)教学内容要做到科学性与思想性统一、基础性与学术性的统一、教材的限制性和知识的宽广性的统一;

(3)课堂讲授要突出重点、讲清难点,条理清楚、逻辑性强;

(4)在教学要求上要做到统一要求与因材施教相结合,发展学生的个性;

(5)方法得当,富于启发,培养能力,激发创新; 2.作业和习题课

(1)精选题目,习题难度适中,具有较好的覆盖面; (2)与讲课内容配合密切,深度、份量适当; (3)注重培养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4)认真、及时、仔细批改作业。 3.课外辅导和自学指导 (1)按照要求及时辅导;

(2)制订自学指导计划,合理布置自学任务,开列课外阅读书目,及时检查和督导,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

(3)在辅导或指导中注重培养学生分析和独立思考问题的能力。

4.实验

(1)实验要符合实验大纲的要求; (2)准备充分,保证实验教学的质量; (3)加强管理,提高实验室及其设备利用率; (4)不断更新设备,保证设备的先进性;

(5)改革实验方式,积极开设综合性实验和设计性实验,培养学生动手能力和研究能力;

(6)认真批改实验报告,检查学生实验效果。 5.实习和其它实践性课程 (1)建立稳定的实习基地;

(2)准备充分、计划安排周密合理; (3)指导力量搭配适宜; (4)严格考核,及时总结。

6.认真执行考核计划,严密组织课程考核,命题科学,方式多样。鼓励公共课和专业基础课根据课程性质和需要建立试题库;提倡教考分离。

第十一条 教学研究与改革

1.教研室需明确制定各门课程的教学研究与改革计划,教师积极参与教学研究与改革;

2.课程负责人或主讲教师应积极组织开展教学研究,不断探索,及时总结,提高课程建设水平;

3.各课程要积极应用先进的教学研究成果和推广自身的研究成果。

第四章 课程建设水平评估

第十二条 学校课程建设分精品课程和合格课程建设。所有课程在开设两轮后均要接受课程建设水平评估。

第十三条 校级精品课程的评审和建设按照学校有关精品课程建设的文件执行;合格课程评估由学院(系)组织完成,以自评为主,教务处抽样评估。精品课程的建设主要面向受益面广的通识教育课程、学科基础课程。

第十四条 合格课程评估的程序与方法

1.制定评估方案。教务处在评估工作启动前制订《课程建设水平评估方案》,下发到各学院(系);

2.学院(系)自评。各学院(系)根据方案进行自评,撰写自评报告报教务处,同时准备好反映自评结果的课程建设材料;

3.学校评估。专业主干课程、新开课程、新增专业必修课程是合格课程抽样评估的重点对象;

4.总结与反馈。学校依据课程自评报告、现场评估记分及其它课程建设信息,提出课程建设质量的评估意见。

第五章 奖惩

第十五条 对优秀课程的奖励

1.对获得校级精品课程建设项目立项的课程,学校按照相关文件划拨相应的课程建设经费;对获得省级以上精品课程建设项目(或其他与课程建设相关的项目)立项的课程,学校按级别给予每门立项课程相应的奖励;

2.对获得校级以上精品课程建设项目的课程,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教材、教改项目立项等。对在校级以上精品课程建设中做出贡献的学院(系)院长(主任)和教师,其成绩记入本人的业务档案,并作为晋升职称和评选优秀教师的参考条件。

第十六条 对不合格课程的处理

1.经评估达不到合格水平的课程,教务处责令课程所在 学院(系)进行整改,限定一年内达到合格要求。不合格课程所在二级教学学院院长(系主任)要认真调查和分析不合格的原因,提出整改措施。教务处应加强整改的指导,积极主动为整改创造必要条件。如课程建设涉及到其它职能管理部门,有关职能部门应积极配合和支持;

2.整改结束后,教务处组织专家进行复评。对于复评仍不合格的课程,如其不合格确系自身原因所致,将通报批评,并计入该课程责任教师的业务档案。

第十七条 精品课程建设的管理与验收

1.学校对精品课程实行“项目”管理,分段检查,按期验收;

2.学校设立课程建设项目专项经费,校级、省级和国家级精品课程项目建设将给予一定的资金资助,课程建设专项经费必须按照建设规划书所列条目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

3.精品课程建设项目专项基金由学校教务处统一管理,分阶段划拨各项目组,立项后划拨经费总额的1/3,中期检查后划拨余额的1/2,剩余部分待项目验收后划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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