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 事 会 规 则
为规范公司董事会的工作职责,充分发挥其对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作用,特根据公司章程制定规则如下:
第1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务。公司董事会于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成立。
第2条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董事长应以书面形式授权其他董事代为履行职务。
第3条 董事长和董事应按照公司章程、董事会规则行使权力。并在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其职权。
第4条 董事会可决定公司下列事项:
1.公司章程的修改和补充;
2.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和撤消;
3.公司的合并、分立和组织形式的变更;
4.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和转让;
5.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和财务决算;
6.批准公司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重要规章制度;
7.决定公司停产、终止或与其他经济组织合并;
8.决定总经理等高级职员的聘用;
9.负责公司终止和期满时的清算工作
10.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事宜。
第5条 董事会由1名董事长和其他2名董事,共计3名组成。全部由投资者委派。
第6条 董事的任期为3年,可以连任。任期内可以中途替换。后任者的任期为前任者的剩余任期。
第7条 董事会例会每年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必要时可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若届时本人既未出席也未委托他人出席的,则视作弃权。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三分之二。不足法定人数的场合,则通过的决议无效。
第8条 董事长应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前1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各董事。通知书应写明会议的内容、时间和会议地点。
第9条 董事会可不召开董事会会议,而通过书面决议的方式做出决议。书面决议须经所有董事签署方能生效。且与一般董事会决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10条 董事会会议的议程应作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董事(或其指定委托人)签字。会议记录用中国和日本两国的语言文字书写,并存放于公司的法定地址。
制 定 裁决者 制定者 主管区 2004年10月董事长
管理部部长
管理课
附 则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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