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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交通数字化发展思考

来源:智榕旅游
中国交通数字化发展思考

作者:暂无

来源:《信息化建设》 2015年第7期

张琳波 林垚/文

交通出行信息服务水平是交通运输服务质量的重要体现,是构建“四个交通”的重要支撑。总的来说,我国公众出行信息服务主体主要包括政府管理部门和社会力量。

笔者在分析我国12306系统、航旅纵横软件、民航和机场信息服务网站、主要省市公众出行信息服务网站,考察携程网、去哪儿网、掌上公交、实时公交、百度、高德等社会服务主体这些国内信息服务现状的基础上,又调研了美、日、韩等信息服务发达国家的交通出行信息服务状况,比对美国的谷歌导航、511出行信息服务系统、UBER打车软件,日本VICS系统、TIMESCARPLUS汽车共享服务、雅虎日本和NAVITIME公交地铁服务,韩国KAKAO打车软件、

KOBUS长途客运售票系统、NAVER公交信息服务等应用现状和政策保障、存在问题。通过考察美、英、日、韩等国数据开放现状对交通出行信息服务应用的影响,总结我国交通出行信息服务方面存在的差距,借鉴发达国家经验,以提升交通出行信息服务水平。

五方面凸显出行信息服务问题

截止目前,我国交通出行信息服务水平与出行公众日益增长的服务需求存在较大差距。我国交通出行信息服务应用现状和数据资源开放共享主要存在五方面的问题:

开放的数据与需求存在差距

由于缺乏相关法律支持,中国部分城市的数据开放实践中采取编制资源目录,或资源目录与原始数据统一汇交、发布的管理模式,很容易造成数据提供者对开放安全隐患的忧虑。由此带来的后果是,各种企事业单位很容易采用保守方式,尽可能去除任何有可能或未来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数据,而这些数据很可能是提升公众出行信息服务的关键,且在其他国家都是开放的。这造成开放数据多为静态、基础性的,很难满足用户的实际需求。

信息服务主体多、服务质量不高

各种交通出行方式中,信息服务主体较多。例如公交方面,既有各交通行业管理部门建设的网站、移动应用,又有诸如车来了、实时公交、掌上公交等知名APP;高速公路路况方面,还有路况交通眼、路况通、高速助手、高速通等软件。但是,上述软件都只能满足居民出行的部分需求。虽然我国有百度和高德地图等服务商,但是它们提供的出行服务信息以静态信息为主,国内还缺少像美国谷歌(GOOGLE)、日本雅虎和NAVITIME、韩国NAVER那样可“一站式”解决出行相关问题的工具。

政企职责不明导致服务质量不高

一方面,由于行业管理部门自身属于公益性质,应用财政拨款解决信息服务相关软硬件运维费等问题有些困难,导致深入挖掘公众出行服务需求方面能力有限。其主要表现在服务内容大而全但数据更新不及时,用户很难在众多信息中迅速定位所需信息,部分系统无法满足突发事件发生后大并发访问量的需求,无法满足用户高效、便捷获取出行信息的需求。另一方面,社会力量建设的商业性出行信息服务网站和手机应用,能够有效捕获用户需求,但是由于缺乏有效的数据支撑,商业性出行信息服务均以自有数据为基础,很难形成规模,出行信息服务质量难与国外相比。

长途客运联网售票缺乏统一的开放平台

随着交通运输部全省联网售票工程推广,大部分省份联网售票已经覆盖了二级以上城市,并配套开发了购票和信息查询的移动应用。但公众出行购票缺乏全国统一购票平台。12308和中国公路客票网都在部署全国网上购票平台,但至今均只完成部分城市布局,而且推动工作步履维艰;携程和去哪儿网等已经成为大量居民飞机或火车出行的首选网站,但是至今未实现长途客运的订票功能。我国长途客运缺乏像铁路12306或携程网那样的知名平台,用户只能根据自己的出行地点,网上搜索或者下载当地手机APP查询余票信息和购票。

出租车、租车市场生态改变,但缺乏监管措施

滴滴、快的打车软件的出现,极大方便了居民出行;各种专车服务,更是改变了以前需要各种注册、缴费、电话联系交车等繁杂手续,极大改善了国民出行体验。但是,打车补贴等各类商业推广手段的使用,破坏了出租车和约租车市场秩序,部分司机只等打车软件叫车加价,且居民无法判断出租车是否已经在打车软件上载客,造成表面上出租车空车拒载率急剧增加,不使用打车软件的居民打车越来越困难。专车软件的出现,彻底扫除了私家车进入运输市场的屏障,由于缺乏到位的监管,给传统运营公司带来了很大的经济损失,在部分地区曾经引起当地出租车司机的罢工。同时,安全问题也成为摆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面前的首要问题。

四措施提高交通出行信息服务水平

根据我国交通出行信息服务现状和存在的问题,结合国外发达国家经验和启示,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积极推动国家数据开放方面立法

建议行业管理部门积极推动国家开展公众出行信息资源开放的相关法律制定,在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保障下推动交通数据的社会化利用。目前中国数据开放实践中以行政手段为主要方式,通常是门户数据经过授权后开放。这种数据开放程序还需进一步明确,并亟需法律作为依据。因此,建议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推动各级政府借鉴英国的“开放政府授权”,尽快形成适用于我国公共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审查许可制度。

加大信息化服务价值高数据开放力度

在相关法律和政策出台前,建议行业管理部门应用需求倒逼机制,制定公众出行信息服务相关数据资源开放共享政策和指导意见。实现包含面向公众的“全力保护”、面向数据提供者的“免责声明”,同时需要涉及“明文禁令”,使得数据在开放中形成双重保障。具体工作包括梳理公共数据资源并编制目录,确定开放共享的内容和范围,提出可持续的开放模式,建立开放共享考核机制,委托或成立第三方机构,负责数据开放平台构建、开放数据编目、公众意见征集和反馈、数据实时处理、数据开放质量绩效考核,并负责数据安全相关问题处理、协调政府和数据使用者关系。

推动政府向基础信息服务提供、动态信息公开和信息服务市场秩序维护偏移

制定政府交通出行信息服务内容指导意见,促进政府信息服务向基本信息发布转变。同时,借力交通出行信息服务数据资源开放,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众出行增值服务,为社会力量参与公众出行信息服务排除行业进入壁垒;维护交通运输信息服务市场秩序,对提供虚假信息、应用公共数据实施欺诈、恶意竞争等接受用户和信息服务主体投诉,并协调相关部门进行有效处理。具体包括研究建立交通运输移动互联应用前置许可制度与退出机制,出台鼓励社会力量开

展交通运输行业移动互联技术应用的指导意见,加强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和运载工具配套装置的相关标准制修订研究。

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引领服务均等化和跨出行方式的信息服务发展

依托省域道路客运联网售票系统,构建全国统一的道路长途客运APP服务公共平台;应用开放的城市公交、普通公路和高速公路路况等动态数据,鼓励社会力量开展跨区域、跨路段的路况和交通工具动态信息发布服务;促进各类出租车电召服务协调有序发展、加快实现出租汽车和专车汽车服务管理信息共享、逐步实现出租汽车电召服务统一接入管理、保障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安全规范、严格执行出租汽车和约租汽车价格管理规定、加强手机软件召车服务市场监管;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引领多种交通出行方式衔接,实现各种交通方式信息资源的整合、对接和共享,鼓励社会力量助推各种客运方式“零距离换乘”。

(作者单位: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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