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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_旅游法与旅游法律关系

来源:智榕旅游
第二章_旅游法与旅游法律关系

第二章 旅游法与旅游法律关系

一、旅游法的概念

是调整旅游活动领域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般来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旅游活动全部行为规范的总称。包括: 全国人大制定的旅游法律——旅游基本法

国务院制订的旅游行政法规——如: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

国家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如: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旅游法律——如:黑龙江省旅游条例 地方各级政府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地方旅游法规和规章——如:黑龙江省滑雪场质量等级标准

我国承认和参加的国际旅游公约和条约——如:我国是《华沙公约》(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承认参加国

狭义:旅游基本法

基本法是国家立法机关就社会生活中某一领域内最根本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制定的法律。

旅游基本法是专门调整旅游活动领域中根本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它规定一个国家发展旅游事业的根本宗旨、根本的政策原则和基本方针。

“旅游活动领域中的宪法”

2我国旅游基本法迟迟没有颁布的原因 (1)行业界限不易确定 游:风景名胜区、度假区:城建 森林公园、保护区:林业

地质公园:国土 博物馆:文化

兴凯湖区域:兴凯湖保护区管委会、8510农场、兴凯湖农场、边防二团和密山市政府

(2)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 (3)加入世贸组织后旅游业面临新形势 二、旅游法的调整对象

1 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与旅游经营者之间 2 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之间

3 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与旅游者之间 4 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者之间 5 旅游经营者之间

6 旅游企业与旅游从业者之间

公园有责任吗?

某日,9岁男童严某与同龄同学王某结伴离家外出游玩,两人来到居所附近的某公园,未买门票即从公园围墙空隙处入园,公园收费检票人员见状未予阻止。公园内有一个状似游泳池、无安全警示标志的景观池,曾有游客在池内游泳被淹死。严某和王某到该池池边后,严某即下池游泳,王某因水冷而离去,当时园内无工作人员和其他游客。次日上午,严某尸体在公园景观池内被民警等人发现。为此,严某父母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园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损失9万元。

航班延误旅行社能够得到赔偿?

一家旅行社组织了某单位10人赴黄山双飞3日游,乘坐一航空公司上午7点整的航班,客人六点钟换好登机牌后,一直等到中午也没有被通知登机。到6>12点钟,航空公司开始为这批乘客提供免费午餐并着手安排大家休息,至于

起飞时间仍然难以确定,眼看着3日游已有一天泡汤,完全失去再继续等下去的耐心,只得退票退团,航空公司则赔偿了每位乘客300元的损失。

然而组织这次旅游活动的旅行社却认为自己平白无故蒙受了名誉和经济损失,据说,此团的利润是4000元。更重要的是这是该旅行社接的这家单位的第一批游客,结果还没出游就告夭折,在客户处的影响可想而知,而造成这一切的责任又完全不在旅行社。为此,该旅行社向航空公司索赔,航空公司不予赔偿。

问:法院会支持该旅行社的赔偿请求吗? 劳动保障部调整工资折算办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8年1月10日发布《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工作时间计算:

年工作日365-104(休息日)-11(法定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4季=621>.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 ÷12月=21.75天 《工资条例》有望在2008年底出台。

《劳动法》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假日。

三、旅游法律关系的含义和 构成要素

1旅游法律关系的含义

是指旅游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的、在旅游活动中各方当事人之间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2旅游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主体

依照旅游法规的规定,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 (1)国家旅游行政管理机关 (2)旅游企事业单位。 (3)旅游者。 客体

指旅游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1)物:旅游资源、旅游设施和旅游产品。 (2)行为:主要指旅游服务行为和旅游管理行为。

(3)精神财富:旅游法律关系主体从事智力活动所取得的成果。 内容

旅游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哈尔滨国际冰雪节节旗、节徽、吉祥物

节徽创意说明:以象征哈尔滨--天鹅及其项下珍珠为创意要素进行组合,构成主体为雪花及丁香花造型,代表哈尔滨的冰雪资源及城市形象,5只展翅欲飞的天鹅分别寓意着;冰雪旅游、冰雪艺术、冰雪文化、冰雪体育、冰雪经贸;活动的蓬勃发展。

四、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行为 含义

是指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行政管理活动。

1抽象行政行为(普遍行政行为):是指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针对不特定的对象,预先做出的可以反复适用的行政行为。

2具体行政行为:是指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针对特定的人或事,做出的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

3旅游行政处罚的种类

申诫罚,指行政机关向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管理相对人提出警告或谴责,申明其违法,教育行为人避免以后再犯的处罚。

财产罚:指强迫违法行为人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剥夺其原有财产的行政处罚。

能力罚(行为罚):是对管理相对人的行为权进行限制或者剥夺的一种制裁措施。

人身罚(自由罚):是限制或者剥夺行为人人身自由的一种制裁措施。 五、保护旅游法律关系的措施

行政的:警告、拘留、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民事的: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 刑事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05年12月,某县旅游局对某旅行社进行年检时发现该旅行社未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遂责令其立即改正。2006年12月,旅游局再次对该旅行社进行年检时,发现该旅行社仍然没有2005年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相关资料,随即询问该旅行社经理。该经理说:“我们在年初就投保了旅行社责任保险,一时想不起把资料放在哪里了,反正已经到年底了,这些资料已经没用了,你们就别查了吧。”旅游局工作人员没有同意,要求他们必须到投保的保险公司去开个证明。旅行社经理一听这话才说出了实情。原来,他们始终就没有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于是,该经理赶紧给旅游局工作人员说好话:“您看我们实在是不容易,现在竞争太激烈,一年也挣不了多少钱,而且我们今年确实没有出事故,请您高抬贵手,这一项今年就算通过了吧,明年我们一定第一个去办责任保险。”旅游局工作人员坚持原则,不予通融,后经该县旅游局研究决定,责令该旅行社停业整顿30天,并对该旅行社给予罚款2万元的处罚。

《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18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旅行社责任保险投保和理赔情况纳入旅行社年检范围。

《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19条:旅行社应妥善保管旅行社责任保险投保和理赔的相关资料。

《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21条:未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责令停业整顿15-30天,可以并处人民币5000-2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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