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贯彻国家人防办人民防空工程质
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质量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赣人防发[2014]27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4.11.26 【实施日期】2014.11.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贯彻国家人防办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赣人防发[2014]27号)
各设区市人防办,各省直管县(市)人防办,省人防工程标准定额质量监督站,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国家人防办《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2010]288号)及《关于调整人民防空建设审批事项的通知》(国人防[2014]235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贯彻上述两份文件、加强全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队伍建设
(一)各设区市人防办要因地制宜,采取合适的组织形式建立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 1 / 2
构。要严格选聘技术人员,配备相关设备仪器,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人员配备暂未达到
标准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从2015年2月1日起可按本通知规定先行开展工作,同时要强化岗位培训和队伍人才建设,尽快达到标准。如确需委托省人防工程标准定额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省人防质监站)负责质量监督的,设区市人防办应与省人防质监站签订委托书,其中应明确省人防质监站与现有设区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组之间的工作职责关系。
(二)设区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达到下列条件:
1、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和质量监督员不少于4人(其中质量监督工程师不少于2人),人员专业结构要合理、配套;
2、配置必备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检测仪器;
3、建立组织管理、岗位责任、质量监督管理、档案管理、安全保密、廉政等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4、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三)设区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人员资格条件:
1、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员资格:具有工程类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取得助理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从事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二年以上,经省人防质监站培训、考核合格,可获得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员资格。 2、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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