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药品的管理,保证药品质量和患者用药安全,根据《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针对实际工作中患者要求退药的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药品是一种特殊商品,凡属下列情况,一律不得退药: 1.无原始凭据的;
2.包装受损(如破损、有污渍、输液药品粘有病人姓名等非药品标示或有粘贴痕迹等);
3.药品有特殊保存要求院方无法控制的(如要求冷处保存药品等,避光保存药品裸瓶不得退药);
4.麻醉、精神、毒性等特殊药品(麻醉药品自愿交回销毁的除外);
5.不能提供完整最小包装的拆零药品; 6.其他不适宜继续使用的;
7.一般情况下非近3日发出药品不得退药。
二、根据临床工作实际情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保障药品质量前提下予以退药:
1.患者在用药过程中出现过敏反应或其它不良反应,无法继续使用的;
2.确属处方用药不当(禁忌症、超治疗用量、重复用药等),患者不宜继续使用该药的;
3.患者因病情变化,或门诊转住院,需要调整治疗方案的; 4.病员在院死亡后,未使用完的药品; 5.其他医方责任导致患者不能继续使用的。 三、退药程序:
1.门诊病人需提供用药原始凭据,住院病人由经治医师、护士核对住院医嘱,确认病人确有使用本院药品;
2.由于药品不良反应产生的退药需填写《药品不良反应登记表》; 3.表格填写完成后,门诊病人直接到药房窗口,住院病人经护士长开具电脑退药申请单,由护士交药房工作人员执行;
4.药房工作人员核对药品品名、规格、厂家、批号是否与药房发出药品完全一致,详细检查回退药品质量,做出同意退药与否意见。
四、相关规定
1.退药时间:为确保药品安全,中班、夜班除特殊情况外均不办理退药;
2.各科室医师不合理退药情况纳入年终考核;确因用药不当必须退回的药品造成经济损失的,报财务科由相应责任人负担;住院病人冷处保存药品必须退药的(限3日内),护士长在《临床科室退药申请表》签字保证药品贮存质量;
3.因厂家药品质量存在问题的,无条件予以退药,并及时上报领导处理;
五、退回药品的处理
1.退回的针剂,对于能够保证药品质量的,可以在临床中再次
使用。
2.退回口服药物以及不能够确认保证药品质量的药物不得再次使用,需由药剂科统一销毁。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