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退药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医院药品的管理,遵照《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为了保证患者用药安全.药品一经发出,不得退换,对实际工作中患者要求退药的的情况,须按下列情况酌情办理:
1. 药品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凡属下列情况一律不予退药:
(1) 因费用报销原因的。
(2) 自己点名开的药。
(3) 无原始凭据的
(4) 药品有特殊保存要求的,如使用期低温、冷藏、密闭等。
(5) 已开外包装。未能恢复原状或外包装已涂写字样的。
(6) 己打开内包装使用的。
(7) 以厂家药品说明书中介绍的副作用为由拒绝用药的。
(8) 药品有效期内购的药,未按医嘱用药,由于放置或其它原因药品过期而退药的。
2. 凡在医院门诊挂号就诊后出诊大夫依据病情,使用院内处方,在本院药房购药后出现的问题,购药 3 天以内有下列情况的可予以退药:
(1) 出现过敏反应。药品不需要特殊保存,剩余药品包装完整者;
(2) 确认药品出现质量问题,药品损失由生产企业承担;
(3) 由于医师因违反处方规范出现的处方问题,造成患者需要退 药的,药品损失由医生承担。
3. 退药程序
(1) 凡退药者持原始处方底方,收据和需要退换的药品到药房,由药房 人员检查药品是否合格,是否符合退药范围,检查原始凭证。
(2) 由主治大夫在发票后面填写原因及所需退药部分并签字,如系药品不良反应,主治大夫应填写不良反应报表,交到药房。
(3) 药房在收到医生的退药理由后,经检查合格后,在发票后签药已收到并签名。
(4) 病人到收费处办理退款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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