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客运站参营车辆进站协议书
站方:汽车客运站 (以下简称甲方) 运方: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规范经营行为、维护甲、乙双方正当权益,给广大旅客提供安全、舒适的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经甲、乙双方在平等、公正、互利的原则下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对持有手续齐全合法、签订进站协议书、安全责任书车辆准许进站参营,参营车辆实行微机售票。
2、甲方应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合理安排班次,规范管理行为。 3、甲方按行业相关标准收取乙方班次、卫生、服务等费用。 4、甲方对乙方经营者,统一管理、调度、指挥,监督经营者遵守法律、法规,站场管理制度,确保站场安全、有序、整洁。
5、甲方应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前提下,制定适用于本站的站场管理制度,乙方如有违反,需按制度支付甲方违约金。对拒不支付违约金的乙方,甲方将从乙方每月票款中扣除。
6、甲方为乙方提供停车场地、发车位、人员休息、饮水等设施。 7、甲方应严把源头管理关,对乙方“六证、两牌、两单”,严格检查,认真落实“三不进站”、“六不出站”制度(“三不进站”危险品不进站、无关人员不进站、无关车辆不进站;“六不出站”超载客车不出站、安全例检不合格客车不出站、驾驶员资格不符合要求的不出站、客车证件不全不出站、“出站登记表”未经审核签字的不出站、未按要求佩带安全带、安全告知不到位不出站)。
8、甲方对违反站场管理制度的乙方,有权处罚、停班、取消进站参营资格。
9、甲方对站内外发生的责任事故有权进行调解处理。 10、甲方对员工应严格管理,做到秉公办事,廉洁自律,尽心尽职为乙方服务。
11、甲方有权根据班线发展需要对乙方站内班次进行调整。
1
12、甲方可根据市场需求和物价指数调整相关费用。 二、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甲方站场管理制度,服从甲方统一管理调度指挥。
2、乙方应按时、足额向甲方缴纳相关费用。
3、乙方必须提供经营手续齐全、技术状况良好、车容车貌整洁、随车安全设施有效、安全告知、门徽、“严禁三品”上车标识醒目的车辆参加营运,严禁私自加装座位,参营车辆由甲方进行例检。
4、乙方驾乘人员必须按照规定要求挂牌上岗,并持有相应准驾车型的驾驶证、从业资格证,乘务人员应具备一定的业务知识,讲道德,讲文明,礼貌服务,安全正点运行。
5、乙方必须加强驾乘人员的安全教育,树立“安全第一、旅客至上”的思想。严禁携带“三品”上车,确保站内外的安全。若造成安全责任事故均由乙方承担责任。
6、乙方必须服从站务人员管理,遵守车站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在站场内喊客、揽客,严禁私自离位开门上客,严禁私涨票价、长票短卖或将旅客引出站外上车,更不得以降低票价进行不正当竞争。
7、乙方人员要爱护站内设施,主动维护站内秩序,讲究卫生,物理及时打扫并倒入垃圾桶内。
8、严禁站内鸣笛,不得打架斗殴,不得滋扰生事,不得以任何理由无理取闹或围攻站务人员,更不得借故堵塞车辆通道。
9、乙方进站由甲方安排班次营运,一律不得私自运行。 10、乙方应服从甲方统一指挥,按指定的车位停放车辆,配合甲方站务人员清点人数、行包、保证车辆正点正班,准点离位关门发车;乙方车辆站内行驶速度限速5公里/小时。
11、乙方请假必须在发车时间前一天办理请假手续,对已预售票或已售出票的车辆,甲方有权安排车辆顶班,顶班车辆的正常运输费用(即全程票价*全部座位*150%)由乙方承担,并按脱班处理。
12、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工作,共同协作维护站场秩序。 三、收费
2
1、甲方按营运车型、运行线路收取乙方的班次费或代办费。票价10元以上收取10%代办费;票价10元以下收取班次费,班次费收取标准为:19座(含19座)以下每班次3元,19座以上每班次5元。
2、甲方应于次月25日之前向乙方结付售票款,乙方应于当月26日之前向甲方提供粘贴有效的售票凭证。
3、甲方对安排乙方加班的车辆收取加班费,按行业有关规定收取。
4、在试运行期间,收费暂执行《岐山一级客运汽车站启动运营问题会议纪要》规定。
5、乙方未按规定时间提供车辆,延误发车或脱班,甲方向乙方收取延误脱班费,标准为:该班次全程票价*该车座位数*30%。
6、乙方应于每月5日之前交清进站费用,对未按时缴纳进站费的车辆,甲方可停发其班次,每日收取5%滞纳金,由此造成的后果均由乙方负责。
7、乙方新进营运车辆必须向甲方缴纳经营行为保证金1000元/辆,待乙方在甲方运营结束后返还(不计利息)。
四、违约处理
1、乙方举报甲方员工不能秉公办事、吃、拿、卡、要,有意刁难等行为,一经查实,当事人除按原价退还财物外,甲方依据员工管理办法处罚,情节严重者,予以下岗处理。
2、参营车辆所属公司,应严把驾驶员、乘务员上岗关,如有不合格的驾乘人员,车站有权通知参营公司解聘,否则车站根据情况停班整顿,责令公司对驾乘人员进行岗位培训,直至达到标准要求。
3、由于乙方自身原因造成连续两个月不能正常营运时,营运合同自行终止,甲方将不予退还乙方所交经营行为保证金。
4、车辆出站时必须经甲方出站登记处登记检查,经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出站,如有违反处以50—500元的罚款。
5、乙方在经营期间,如有新闻媒体曝光事件,致使车站声誉受损,甲方有权对乙方处以500—2000元的罚款,并视情节停班直至取消进站参营资格。
3
6、严禁在停车区、发车位修车、洗车、抛洒垃圾、自制去向牌等行为,如有违反,甲方有权对乙方处以50—200元罚款。
7、乙方应文明守法经营,不得在候车厅、售票厅、发车区强行拉客、喊客、欺骗、辱骂、殴打旅客、站务工作人员,随意涨幅票价、拒载等行为,如有违反,甲方有权对乙方处以100—500元罚款。
8、乙方扰乱客运市场等行为,被甲方查处,甲方有权对乙方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
9、出入车辆在站内严禁超速行驶、鸣笛,不按站场交通规则行驶的,每次处以50—200元罚款。
10、损坏站内公共设施,除按原价赔偿外并根据情节,处以100—500元罚款。
11、进站参营车辆不得在站内私自包车强揽乘客,损坏车站公共利益,违者按脱班处理。
12、凡进入客运经营站的营运车辆,经营手续必须齐全有效,如有虚假隐瞒,一经查实,处以500—2000元的违约金,并停班完善手续。
13、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堵塞站门、发车位或不服从管理、未经报班、超员载客强行出站等行为,如有违反,处以500—2000元,并视情节停班直至取消进站资格。
14、在“元旦、清明、五一、端午、中秋、十一”等节假日及“春运、暑运”等客流高峰时期任何参营者不得以任何理由请假,必须按照计划班次依次循环运行,同时要保证首、末班(特别是除夕)正常运行。如果有特殊情况(如事故等)必须出示有效证明,否则承担由此产生运送旅客的一切费用,并每班次按脱班的2—4倍进行违约处罚。
15、严格执行发车时间,如有未经许可提前发车(车辆提前满员的除外)或以各种借口推迟发车时间的,按脱班处理。
16、乙方必须在报班后方可上位营运,到点关门发车,站外300米范围内不得载客上货营运,乱停乱放,一经发现按站外上客、上货处理。
4
17、协议期间,如乙方违反规定或本协议,拒不支付罚款,甲方可从乙方缴纳的经营行为保证金中扣除,经营行为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乙方应按时缴纳。
五、其他
1、在协议执行期间,因政府部门有新政策出台时,本协议按政府规定执行。
2、为双方共同发展,甲方完善、修订新的制度,乙方应同时遵守。
3、协议有效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4、如乙方发生变更车主,此协议新车主不得使用,需重新签订协议及办理相关手续,否则客运站有权停班,并停止兑现该协议。
5、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生效,双方应共同遵守。
6、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客运集团 乙方:
汽车新站 (请付车辆明细)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
5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