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作交接程序,加强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中层及以下管理人员和员工因工作调动、请长假或离职前工作交接的管理。
第三条 工作交接的责任主体分别为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
移交人是指将所负责工作和物品移交给接收人的人员;接收人是指接受移交人所移交的工作和物品的人员;监交人是指监督移交人、接收人进行工作交接的人员。
第二章 工作交接的内容
第四条 工作交接的内容主要包括业务工作、公司物品、人员状况。
第五条 业务工作主要包括:
1、工作职责,即移交人岗位所承担的工作责任。 2、业务流程,即移交人岗位日常工作的工作程序和要求。
3、工作事项,即移交人负责的具体的日常工作事项和待办的工作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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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文件资料,即移交人负责管理的文件、档案、账册等纸质资料和电子资料。
5、业务资源,即移交人对内业务、对外业务的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
第六条 公司物品主要包括:
1、用品,即移交人负责管理的设备、工具、办公用品等物品,以及移交人本人使用的设备、工具、办公用品等物品。
2、现金,即移交人负责管理的现金及其等价物,以及移交人本人使用的现金其等价物等。
第七条 人员状况主要包括:移交人下属或与移交人与工作相关的同事的思想、性格、能力、以及其它需要特别交待的情况等。
第三章 工作交接的程序
第八条 当出现需进行工作交接的情形,由需移交人的上级领导安排工作交接,明确监交人,安排移交人准备工作交接。
第九条 移交人在开始工作交接前,应梳理好交接事项,填写《工作交接表》。
第十条 监交人核实移交人填写的《工作交接表》,必要时作适当调整,确定《工作交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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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在监交人的主持下,接收人根据《工作交接表》,逐项清点确认移交人交接的工作和物品,三方共同确定应交接的工作和物品的当前交接状态(已交接或未交接),填入《工作交接表》。
第十二条 在工作交接过程中,当接收人对《工作交接表》中工作和物品不清楚时,移交人应给予明确说明,监交人应监督交接过程直到交接双方认可。
第十三条 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共同当面完成工作交接后,由三方在《工作交接表》上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经三方签字确认的《工作交接表》送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工作交接表》原件送人事专员,由其存放入移交人个人档案;《工作交接表》复印件分别留存于移交人和接收人处各一份。
第四章 工作交接的要求
第十五条 接收人一般为移交人的工作接替者,特殊情况可是移交人上级领导指定的临时接收人员;监交人一般为移交人的上级领导,特殊情形可是移交人上级领导委派的人员。
第十六条 非行政管理岗位人员、普通员工出现需进行工作交接的情形,可由其上级领导视情决定是否安排工作交接,若认为确无必要,可由其上级领导安排口头的工作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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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可;若认为确有必要,应按本办法第三章执行。
第十七条 当出现因工作调动、请长假(一般指一个月以上)或离职等需要工作交接时,应在确定需工作交接之日起的两日内列出《工作交接表》,五日内完成工作交接。
第十八条 若移交人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进行工作交接或当面交接,则由移交人填写《工作交接表》并签字,经监交人审核后,由监交人代替移交人同接收人进行工作交接。
第十九条 若移交人属于工作调动的情况,工作交接完后,接收人对交接的工作尚有不清楚的,应及时联系移交人,移交人应积极配合接收人作说明,直到交接清楚。
第二十条 若移交人属于离职的的情况,应凭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的《工作交接表》,方可到人力资源部办理离职手续。人力资源部应在接到《工作交接表》之日起七日后办理离职手续。
第五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监督,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负责执行。
第二十二条 若出现下列情形,将按公司规定给予相应考核。
1、当出现需进行工作交接的情形,移交人上级领导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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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工作交接;
2、移交人上级领导安排口头的工作交接,因工作交接不清,造成公司损失;
3、移交人因工作交接不全,造成公司损失; 4、监交人因审核、监督把关不严,造成公司损失; 5、接收人因未认真确认,造成公司损失; 6、未按工作交接程序进行工作交接; 7、《工作交接表》未存档、保留。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办公室制订,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未尽事宜,由办公室另行发文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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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工作交接表
公司工作交接表
所在岗位 移交岗位 移交人姓名 交接时间 一、业务工作交接 移交内容 工作职责 业务流程 日常工作事项 待办工作事项 文件资料 业务相关联系人 及联系方式 其他 二、公司物品交接 移交内容 用品 现金 其他 三、人员状况交接 移交内容 人员思想、性格、 能力等 移交人签字 监交人签字 人事部 接收人签字 财务部 交接状态确认 交接状态确认 交接状态确认 6
总经理 审核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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