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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方大会第五次会议

来源:智榕旅游


CBD

Distr.

GENERAL

UNEP/CBD/COP/5/4 9 July 1999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生物多样性公约

《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方大会第五次会议 2000年5月15-26日,内罗毕 临时议程 项目10

关于《公约》运作情况的闭会期间会议的报告

议程项目1: 会议开幕

1. 根据《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方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第IV/16号决定召开的关于《公约》运作情况的闭会期间会议于1999年6月28日至30日在蒙特利尔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民航组织)总部举行。

2. 1999年6月28日星期一上午10时25分,缔约方大会主席Laszlo Miklos先生(斯洛伐克)主持会议开幕。

3. Miklos先生在开幕辞中对与会者表示欢迎。他回顾说,根据缔约方大会第四次会议所通过的第IV/16号决定,召开关于《公约》运作情况的本次闭会期间会议的目的是,在计及大会第四次会议所提出的各项建议的同时,审议为改进缔约方大会各次会议的筹备和召开而可能做出的各种安排。本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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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节省开支,本文件印发数量有限。请各位代表开会时自带文件,勿现索取。 UNEP/CBD/COP/5/4 Page 2

需要寻找答案的主要问题为: 如何提高缔约方大会所作决定的清晰程度;宜否设立一个机制来协助开展《公约》的发展和实施工作,以便更全面地利用现有的科学知识、评估结果和各有关组织; 是否有必要设立其它附属机构,如有关实施问题的附属机构; 应采取何种方式方法来协助各国履行它们在成为缔约方时作出的承诺;缔约方大会为评估《公约》的实施状况可采用何种手段以及如何改进这些手段; 及人们对财政机制、各执行机构、秘书处和可提供援助的机构有何种期望。本次闭会期间会议还将研究遗传资源的获取问题,就有关解决在《公约》生效之前获取的易地收集品问题的今后工作提出建议,并着手评估知识产权与《关于知识产权所涉贸易问题的协议》和《公约》的相关规定之间的关系。最后,他向会议介绍了最近在未来的生物安全议定书所涉事项方面取得的进展情况,并吁请各位与会者充分利用缔约方代表和各谈判小组代表出席闭会期间会议这一机会来推进有关工作。

4. 《生物多样性公约》代理执行秘书Hamdallah Zedan先生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环境署)执行主任的代表、环境公约司司长Jorge Illueca先生也分别致了开幕辞。

5. Zedan先生对各位与会者表示欢迎,并强调了本次会议对于《公约》所具有的重要性。他强调,必须拟订一种更为有效的办法编写和使用科学评估报告。他说,科学、技术和工艺咨询附属机构在最近刚刚结束的其第四次会议上就如何确保向缔约方大会提供此类以科学为基础的咨询意见问题通过了若干建议。需要审议的另一个主要关注问题是缔约方大会作出的决定有必要做到明确无误。模棱两可的决定不仅难以执行,损害了缔约方大会的权威,而且造成了资源浪费。

6. 本次会议还将力求解决对于《公约》来说具有关键意义的获取生物资源和分享惠益的问题。会议必须将重点放在它能够取得进展的问题上,并确认不能就有关事项的各个方面都充分取得广泛的进展。可以取得进展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向拟于1999年10月在哥斯达黎加召开的获取和分享惠益问题专家小组提供指导意见。他最后提请人们注意把握住本次会议所提供的机会,以便就通过生物安全议定书这一进程开展协商工作,他说秘书处将为此目的划拨经费。

7. Illueca先生代表环境署执行主任对与会者表示欢迎,并说自1998年9月份以来,环境署协助解决了《公约》的员额配制问题和各种行政需求。在27个专业员额和20个一般事务员额中,除少数几个外,大都得到填补,剩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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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填补过程中。他表示相信《公约》秘书处在极具有资格的工作人员的努力下,在各缔约方的有力承诺下,将继续加快其实施《公约》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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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程项目2: 组织事项

8. 《生物多样性公约》的下列缔约方出席了会议: 阿尔巴尼亚、阿尔及利亚、安提瓜和巴布达、阿根廷、亚美尼亚、澳大利亚、奥地利、巴哈马、孟加拉国、白俄罗斯、伯利兹、不丹、玻利维亚、巴西、保加利亚、布基纳法索、布隆迪、喀麦隆、加拿大、智利、中国、哥伦比亚、科摩罗、库克群岛、哥斯达黎加、科特迪瓦、克罗地亚、古巴、捷克共和国、刚果民主共和国、丹麦、吉布提、多米尼加共和国、厄瓜多尔、埃及、萨尔瓦多、埃塞俄比亚、欧洲共同体、芬兰、法国、冈比亚、格鲁吉亚、德国、希腊、几内亚、圭亚那、海地、洪都拉斯、印度、印度尼西亚、爱尔兰、意大利、牙买加、日本、约旦、肯尼亚、基里巴斯、拉脱维亚、莱索托、马达加斯加、马拉维、马来西亚、马里、毛里塔尼亚、毛里求斯、墨西哥、密克罗尼西亚联邦、摩纳哥、缅甸、尼泊尔、荷兰、新西兰、尼加拉瓜、尼日尔、尼日利亚、挪威、阿曼、巴基斯坦、巴拿马、秘鲁、菲律宾、葡萄牙、大韩民国、摩尔多瓦共和国、罗马尼亚、俄罗斯联邦、卢旺达、圣卢西亚、塞舌尔、新加坡、斯洛伐克、南非、西班牙、斯里兰卡、斯威士兰、瑞典、瑞士、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多哥、土耳其、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乌拉圭、津巴布韦。 9. 非《公约》缔约方的下列国家派观察员出席了会议: 罗马教廷、沙特阿拉伯、泰国、美利坚合众国。

10. 下列联合国组织、秘书处单位、专门机构和公约秘书处亦派观察员出席了会议: 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粮农组织)、全球环境贷款设施(全球环贷)、《联合国关于在发生严重干旱和/或荒漠化的国家特别是在非洲防治荒漠化公约》秘书处、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环境署)。

11. 下列其它组织出席了会议:

(a) 政府间组织: 阿拉伯干旱地区和旱地研究中心、国际植物遗传资源研究所、南太平洋区域环境方案;

(b) 非政府组织: 比利时微生物协调收集组织、生物多样性行动网络、国际鸟类协会、BMH生物技术咨询、加拿大国际、康科迪亚大学、负责任的遗传学理事会、国际环境法和发展基金会、热带生态基金会、国际绿色和平组织、ICI/环境-SCBD学者方案、国际自然保护联盟(世界自然保护联盟)、仅为蓝色国际、伦敦经济学院、北美土著人生物多样性项目、贵格和平与服务、国际农村发展基金、国际游猎俱乐部、第三世界网络、伦敦大学学院、肯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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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大学、位于蒙特利尔的魁北克大学、世界养植品收集联合会、世界自然研究所、世界自然基金会、格兰比动物园。

2.1. 选举主席团成员

12. 根据《公约》缔约方大会的会议议事规则,并依照主席团的指导意见,缔约方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主持了本次会议的工作。因此,本次会议的主席团成员为:

主席: 副主席: 报告员:

2.2. 通过议程

13. 会议根据主席团的建议,通过了已作为文号UNEP/CBD/ISOC/1分发的下列议程:

1. 2. 3.

会议开幕。 组织事项:

2.1. 选举主席团成员; 2.2. 通过议程; 2.3. 安排工作。

审查公约的运作情况和工作方案:

Laszlo Miklos先生(斯洛伐克)

Ralph Adewoye先生(尼日利亚) Elaine Fisher女士(牙买加) Ilona Jepsen女士(拉脱维亚)

Bernarditas C.Muller女士(菲律宾) Sid-Ali Branci女士(阿尔及利亚)

Mohammed Reza Salamat先生(伊朗伊斯兰共和国)

Robert Lamb 先生(瑞士) Marcel Vernooij先生(荷兰) Mariangela Rebua女士(巴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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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3.1. 审议其它公约的运作情况;

3.2. 审查有关《公约》运作情况的经验。 获取遗传资源和分享惠益问题:

4.1. 审查获取遗传资源和分享惠益的安排并审议有关各种选

择办法; 4.2. 在《生物多样性公约》生效之前获取的、联合国粮食及

农业组织下设的粮食和农业遗传资源委员会未予处理的易地收集品问题; 4.3. 知识产权与《关于知识产权所涉的贸易问题的协议》和

《生物多样性公约》的有关规定之间的关系。 其它事项。 通过报告。 会议闭幕。

5. 6. 7.

2.3. 工作安排

14. 根据主席团的建议,会议商定在全体会议中开展会议工作,以期除其它外便利发展中国家、特别那些只有一人的代表团充分参与。

15. 会议还根据主席团的建议进一步商定,第一天专门讨论议程项目3,第二天专门讨论议程项目4。

议程项目3: 审查《公约》的运作情况和工作方案

16. 会议在1999年6月28日其第1次会议上审议了议程项目3。会议在审议这一项目时已收到了执行秘书的一项说明(UNEP/CBD/ISOC/2),其中列有对其它公约和协定的运作情况和经验的分析。还作为背景性文件提供了缔约方大会第四次会议的报告(UNEP/CBD/COP/4/27); 为缔约方大会第四次会议编制的执行秘书的说明(UNEP/CBD/COP/4/14),其中列有有关《公约》运作情况的意见综合摘要;以及为缔约方大会第三次会议编制的执行秘书的说明 (UNEP/CBD/COP/3/35),内容为《公约》与其它公约、机构和进程之间的关系: 加强与涉及生物多样性的相关组织之间合作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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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根据主席的建议,会议决定一并审议议程项目3.1和3.2。

3.1. 审议其它公约的运作情况

3.2. 审查《公约》运作的经验

18. 秘书处的代表在1999年6月28日第1次会议上介绍这两个议程项目时说,执行秘书就此项目提出的说明阐述了《公约》的现有结构并讨论了在缔约方大会第四次会议审查《公约》运作情况时人们提出的关切事项。它还审查了缔约方大会第IV/16号决定所作更改的影响。根据其它协定的经验,该文件对处理所提出的关切事项提出了一系列选择办法。其中有些选择办法只要求对当前的运作方式作出调整,并不涉及资源问题;这些办法包括:每两年召开缔约方会议,制订新决定的标准化结构并废止老的决定。另外的选择办法意味着对《公约》的运作作出根本性的更改;这种办法包括关于开展科学评估、制定工作方案、在区域一级实施《公约》和是否有必要设立其它附属机构的建议。

19. 在秘书处介绍了项目之后,会议听取了科学、技术和工艺咨询附属机构新任主席Cristian Samper先生(哥伦比亚)关于附属机构1999年6月21日至25日在蒙特利尔举行的第四次会议的结果的报告。Samper先生在报告中说,附属机构的作用是在科学与政策之间架设桥梁,使两者密切配合。附属机构第四次会议使人们有机会看到对《公约》运作作出某些改进的效果,包括使议程项目更加侧重于缔约方大会第五次会议所要讨论的那些优先问题,担任主要角色的科学家为秘书处编写文件提供的投入以及缔约方大会主席团和附属机构团为讨论科咨机构第五次会议的结果而举行的联席会议。关于闭会期间会议所要讨论的问题,他提到有必要使附属机构得到更好的科学技术投入,使它的讨论侧重于与《公约》有关的科学、技术和工艺问题。改进附属机构对缔约方大会的投入问题也是值得考虑的问题。最后,他提议闭会期间会议还应研究如何针对附属机构的建议设立一个后续机制,以及如何促进更好地与其它机构和组织进行协调。

20. 在6月28日第1次会议上就此项目开展的讨论中,下列缔约方和国家的代表发了言: 阿根廷、巴西、加拿大、中国、科特迪瓦、埃塞俄比亚(代表非洲集团)、德国(代表欧洲共同体及其成员国)、印度(代表亚洲集团)、印度尼西亚、肯尼亚、马来西亚、新西兰、挪威、菲律宾、秘鲁、南非、瑞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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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加、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21. 在本次会议的第2次会议上,下列缔约方和国家的代表就此项目发了言: 阿尔及利亚、澳大利亚、白俄罗斯、布基纳法索、布隆迪、喀麦隆、库克群岛(代表太平洋国家中的《公约》缔约方)、哥斯达黎加、古巴、捷克共和国、几内亚、圭亚那(代表77国集团和中国)、海地、匈牙利、约旦、马拉维、马里、墨西哥、荷兰、大韩民国、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多哥。代表下列八个非政府组织发言的一位代表也作了发言:巴拉圭地球生存之友、加纳绿色地球组织、国际鸟类协会、土著人生物多样性网络、国际自然保护联盟荷兰委员会、美国生物多样性行动网、哥伦比亚热带生态基金会和IBIN-美国。

22. 一些代表对执行秘书编写的文件表示满意,认为它为编写提交缔约方大会的建议提供了良好基础。

23. 一些代表说,他们愿意探索一切可能办法来加强筹备活动,以便使缔约方大会能更高效和有效地作出决定,并表示支持设立一个新的闭会期机构。另一些代表反对在《公约》下设立新的机构,特别是设立新的附属机构。他们指出,有必要使现有机构得到更好的利用。一位代表说,设立任何新机构不应与科学、技术和工艺咨询附属机构相冲突,而且应确定如何与其它组织和单位共同合作。一位代表说,附属机构本身就有必要加以进一步发展,在一个战略框架中确定《生物多样性公约》科学评估机制的各个构成部份,在广泛的基础上确定各个专家小组的工作范围,指定各小组内应予讨论的关键问题;与现有的科学组织和机构以及高级研究中心建立更正式的联系;以及建立一种制度,使附属机构得以充分使用现有的各国专家名册。数位代表认为,有必要设立一个机构,在闭会期间可以就一些财务和预算问题进行协商。

24. 许多代表吁请提供更多的捐款,用以对资料交换所机制作出战略性改进,认为它是各国为使《公约》得以充分发挥作用而运用的一个主要手段。数位代表强调,信息分享、技术转让和透明度都应得到加强,才能进一步发展《公约》的运作和组织。许多代表着重指出能力建设的必要性,使资料交换所机制的惠益不致于只由那些具有高度发达的专门技术知识的国家所分享。数位代表认为, 财务机制没有及时地为资料交换所机制在发展中国家的运作提供资金,因此,他们促请将此作为高度优先事项,原因是发展资料交换所机制的试验阶段已经几乎结束。另数位代表对该发言表示支持,吁请更加重视为《公约》的实施而开发人力资源并进行相应的能力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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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一些代表支持设立专家小组,强调此种小组的组成除其它外,应有公平的地域代表并依循透明度原则。此外,他们还指出,应为此类小组规定具体的任务和工作范围,并确定具体的工作时限。数位代表对专家小组的不断增加表示关切。

26. 数位代表认为,《公约》应继续转向每年召开一次科学、技术和工艺咨询机构会议和两年一次缔约方大会的循环制度。一位代表建议附属机构每年开两次会议。

27. 数位代表说,在国家实施过程中应更加重视开发产品和工艺,并促请各缔约方认真思考进一步拟订各项工作方案以及使这些方案在国家、区域和分区域各级实际发挥的作用。在这方面,数位代表说,生物多样性这一课题的复杂性对《公约》的实施,无论在国家一级或是在国际一级的实施,都是一大挑战。数位代表指出有必要按照相关的经验,与其它公约建立跨部门的联系,认为这是改进《公约》的实施的一个至关重要的步骤。另数位代表主张根据对在生物多样性方面面临类似挑战的国家所划分的类别,更多地侧重于区域工作。 28. 一些代表说,应特别注意会议所要达到的目的及其可能得出的结果,包括所作出的决定,为此应改进议程说明;改进报告的标准和更好地利用各缔约方和秘书处提交的报告;并改进各项相关的闭会期活动的相互了解。另数位代表强调应通过更清楚地表明优先次序,促进和监测各项决定的实施。一位代表建议设法通过调整会议程序,使更多的小代表团得以参加会议。

29. 数位代表说,需为国家报告制订有效的框架,包括通用的格式和有利于监测和综合的一些指标。数位代表强调报告制度对于确定每个国家的进展、对于跟踪国际上的实施和需要支助的领域,均具有重要性。另有数位代表指出,各国的报告应载有具体的结果并列入某一特定时期内实施情况的资料。 30. 一些代表提请注意为《公约》制定一个战略计划的重要性。一位代表吁请制订一个十年总计划,其中详述前五年或六年的活动,他建议以另外的一些公约,例如《濒危物种贸易公约》和《湿地公约》,作为有用的模式。 31. 另一位代表促请闭会期间会议和秘书处考虑到太平洋岛屿国家的具体情况,使它们得以充分参与实施此种战略计划。另一些代表一方面赞同战略计划的设想,但另一方面难以决定如何针对整个公约来进行此项工作,因此,也许最好的做法是先由科学、技术和工艺咨询附属机构自身编拟出一个战略计划。

32. 一位代表谈到继续将土著和地方社区的关切问题纳入《公约》的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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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过程,并表示有意确保在执行第8(j)条方面取得进展。数位代表也提到与一些科学组织建立联系,以便加强科学、技术和工艺咨询附属机构的公信度和有效性,认为这对于《公约》的实施极为重要。

33. 一些代表指出有必要跟踪在《公约》之下已经作出的决定的执行情况,并对编写出一本《生物多样性公约》应用手册表示满意,认为它具有潜在的使用价值。

34. 另一位代表提议把涉及科学、技术和工艺咨询附属机构的问题和涉及缔约方大会的问题区别开来。他吁请更多地利用科学、技术和工艺咨询附属机构提出的建议,赞扬该附属机构主席团和缔约方大会之间举行会议可有助于对进展情况进行的评估工作。

35. 一位观察员代表若干致力于环境保护的非政府组织发言说,政策上的指导很少能够转化为行动。他建议各缔约方认真考虑《公约》的机构设置和运作,以便加强其有效性。他还建议扩大专家的范围,打破自然科学的界限,使之包括社会科学家和一些并非由政府在名册中指定的专家。

36. 在本次会议1999年6月28日的第2次会议上,会议就议程项目3.1和3.2建立了一个不限成员名额接触小组,由J.Tillson先生(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负责协调,负责进一步讨论各个问题并向主席作出汇报。 37. 在1999年6月30日本次会议第5次会议上,接触小组协调员就小组的工作结果向会议作了汇报;其有关工作结果反映在主席就此议题提出的建议草案(UNEP/CBD/ISOC/L.2)中。协调员解释说,建议草案中列有一项决定草案的内容,并旨在为缔约方大会第五次会议的讨论工作打下良好基础。草案还向缔约方大会提出了各种选择办法,大会可从这些办法中决定采取哪些方式方法来改进《公约》的运作。他建议仍将案文中列在方括号中的部分留在方括号中,直到缔约方大会作出决定为止。

38. 在随后就建议草案进行的讨论过程中,若干代表对案文进行了修正,或作了发言,以供载于会议报告中。

39. 菲律宾代表说,缔约方大会无疑需按建议草案第9段所提出的那样审查秘书处的体制联系。的确,大会第五次会议将审议关于秘书处发挥行政职能情况的报告。鉴于秘书处需要有效地发挥职能,并鉴于缔约方大会以前就秘书处的自治问题作出了决定,如第III/23号决定,这一问题非常重要。此外,她认为在建议执行部分倒数第二段中所提出的实施问题附属机构需要审查财务机制本身的有效性,而不是像该段第(c)(iii)小段所提的那样审查与全球环贷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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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的谅解备忘录。

40. 一些代表强调,有必要用所有的工作语文及时分发缔约方大会的文件。

41. 加拿大代表说,加拿大代表团的理解是,建议草案D节第1段并非像缔约方大会在以前的决定中所决定的那样旨在改变资料交换所机制的范围。 42. 厄瓜多尔代表说,应在建议草案中添加一个段落,缔约方大会将据此确认必须维护与《生物多样性公约》的目标相关的其它国际公约、机关和组织之间的关系,并推动其相互之间的支持,且大会将据此请执行秘书决定采用哪种适当的机制以积极主动的方式收集有关实施《公约》及通过决议和建议所涉组织的资料。

43. 秘鲁代表在以拉丁美洲和加勒比集团的名义发言时说,该集团认为建议草案第25段的第六版本最为适当。

44. 关于提议列入缔约方大会议程中的常设项目,接触小组协调员针对一位代表的提议解释说, ,悬而未决的问题和预算问题被分别纳入“组织事项”和“审查工作方案的实施情况”中,从为缔约方大会第五次会议编写的临时议程(UNEP/CBD/COP/5/1)可看出这一点。

45. 一位代表强调在遴选特设技术专家组的专家时必须考虑到公平的地域分配原则。对此,接触小组协调员解释说,小组成员注意到这项原则早已纳入了附属机构的工作方法中,因此认为没有必要在建议草案中明确提及这项原则。针对另一发言,协调员澄清解释说,打算让建议草案第25段*的第二版本所提及的实施问题工作组在缔约方大会开会期间召集会议。

46. 若干代表强调了在实施《生物多样性公约》方面召开区域会议的重要性,并认为这一重要性并未充分反映在建议草案中。

47. 在讨论之后,会议通过了经口头修正的这项建议草案,该建议作为建议1列在本报告附件中。

议程项目4: 获取遗传资源和分享惠益问题

48. 根据主席团的建议,会议在1999年6月29日第3次会议上商定,将

在通过了经修正的建议草案之后,第

25段变成了第26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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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程项目4的三个分项目分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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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审查获取遗传资源和分享惠益的安排并审议各种选择办法

49. 会议在6月29日的第3次会议上讨论了议程项目4.1。在审议该项目时,会议收到了执行秘书关于审查获取和分享惠益机制的各种选择办法的说明(UNEP/CBD/ISOC/3),以及下列三份资料文件:

(a) 联合王国提交的文件:关于作为参与成员的各植物园获取遗传资源和分享惠益的共同政策准则(UNEP/CBD/ISOC/Inf.2);

(b) 生物多样性的商业利用:获取遗传资源和分享惠益:欧洲共同体提交的文件(UNEP/CBD/ISOC/Inf.4);

(c) 有关遗传资源问题及相关问题的欧洲工作会议的报告:德国提交的文件(UNEP/CBD/ISOC/Inf.5);

另外还有为缔约方大会第四次会议编写的三份有关文件(UNEP/CBD/ISOC/ 4/21、UNEP/CBD/ISOC/4/23/Rev.1和 (UNEP/CBD/ISOC/Inf.7)。

50. 秘书处的代表在介绍该项目时回顾说,缔约方大会在其第IV/16号决定中决定将获取遗传资源问题列为定于2000年5月举行的第五次会议深入讨论的专题之一,并在这次闭会期间会议上对该问题进行初步讨论。此外,缔约方大会第IV/8号决定请本次会议探索获取和分享惠益机制的选择办法。缔约方大会通过前几次会议的讨论,从不同角度审议了获取和分享惠益的基本要点。执行秘书的说明力求综合整理现有的资料和迄今为止的审议情况,以便提出获取和分享惠益机制的选择办法。它提供机会便利对有关领域的审议,这些领域包括有关获取问题的立法、促进公平合理的分享惠益安排的措施、与知识产权有关的问题、技术转让问题和易地收集品。该文件还阐明了把研究用途和商业用途的获取和分享惠益安排区分开来的重要性。缔约方大会还请闭会期间会议考虑根据缔约方大会第IV/8号决定订于1999年10月举行的获取和分享惠益问题专家小组会议在其议程中可列入的方式和要点,并就该会议的安排向执行秘书提供指导。该会议的拟议议程项目载于执行秘书说明第三节。 51. 在讨论该项目的过程中,下列缔约方和国家发了言:阿根廷、澳大利亚、玻利维亚、巴西、保加利亚、喀麦隆、加拿大、中国、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科特迪瓦、吉布提、德国(代表欧洲共同体及其成员国) 、印度、印度尼西亚、肯尼亚、马达加斯加、马来西亚、马里 (代表非洲集团)、墨西哥、摩洛哥、挪威、秘鲁、大韩民国、俄罗斯联邦、新加坡、 南非、瑞士、土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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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美利坚合众国。国际农村发展基金会的代表也作了发言。

52. 许多代表强调迫切需要讨论解决获取遗传资源和分享惠益问题,一些代表认为此种问题是《公约》的核心所在。代表们指出,此类资源的许多提供者都对《公约》寄予很高的希望,希望以之作为有控制地获取其遗传资源的框架,但应能确保他们获得某些惠益。然而,迄今为止,他们的希望未能实现。代表们还指出,尽管许多国家正在制订关于获取和分享惠益的本国法律,而且许多用户机构按照《公约》的规定拟订了政策,但此种法规本身仍被认为并不足够。使用方国家还应通过立法和其它措施提供一种赋能的环境并树立人们的信心,以便确保遵守事前知情同意的规定。一些代表认为有必要制订具有约束力的国际和多边条例,确保充分实施《公约》关于获取和分享惠益的规定。 53. 一位代表的意见认为,根据相互商定的条款作出契约安排是指导分享惠益的一种有效而灵活的文书,而且如果执行得当,还可尽量减少建立国际伙伴所涉的业务费用。

54. 一些代表着重谈到有必要在国家一级和区域一级建立一种有效的资料交换所机制, 资源使用者和其它利益攸关者可通过此种机制随时了解提供遗传资源的各方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55. 一位代表作为一个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及其成员国的代表发言说,从长期角度看,缔约方大会应以适当的方式将获取和分享惠益问题纳入其工作方案内,以便定期进行审查。

56. 许多代表提到即将举行的获取和分享惠益问题专家小组会议的重要性,并祝贺哥斯达黎加和瑞士两国作为该会议共同的东道国而作出的努力。这两个主办国的代表向本次会议提出了关于专家小组及其执行委员会的运作的详细建议。一位代表请求明确说明该专家小组是否只举行一次会议。 57. 许多代表强调,专家小组成员的遴选应采取具有透明度的方式,同时充分考虑到地域代表性原则,具体规定任务范围,避免与其它机构的工作发生重复,并应促使所有利益攸关者特别是私营部门和土著社区的参与。一位代表认为应邀请世界卫生组织提名一位专家参加该专家小组。一些代表建议,专家小组还应包括有来自各区域和分区域的专家,并审查有关该问题的区域方法。一位代表谈到她所在区域的各个国家主动发起为制订一项法律框架以便在区域一级协调获取遗传资源问题所取得的进展。

58. 许多代表对执行秘书为审查获取和分享惠益机制选择办法而编写的说明(UNEP/CBD/ISOC/3)表示满意,有的代表认为,其中第40段提出的要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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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专家小组即将举行的会议的议程提供了良好的基础。另一些代表认为议程应采取三步骤方法:确定按部门使用遗传资源的惠益,也许可利用部门专家向会议提出的意见,而且还可查明迄今还没有在《公约》之下得到考虑的、使用遗传资源的部门;查明目前为分享惠益而采用的各种机制;并考虑是否需要采取新的措施的、经过改进以及这些措施的执行问题。数位代表提到在专家小组会议上审议个案研究的重要性。

59. 一些代表提请注意到他们认为专家小组应予讨论的其它问题,包括:能力建设;技术转让;用户国家的法律和政策措施,确保遵守事先知情同意原则;培训以及可能在全球环贷之下的供资;利用资料交换所机制协助谈判双边协定;重新审查《公约》之下关于获取和分享惠益的决定;在各类契约安排方面所取得的经验并确定此类安排的类别;对执行获取和分享惠益的契约或程序进行监测的方式。一位代表希望专家小组能审议易地收集品、特别是大量的私人易地收集品问题,该问题迄今没有得到太多重视。另一位代表建议专家小组审查为支持保护和持久使用生物多样性而采用的获取惠益的方式。

60. 代表一个区域集团发言的一位代表说,直至专家小组召开之前的这段时间内,秘书处应参照粮农组织《关于粮食及农业植物遗传资源的国际约定》,编拟一份议定书或文书草案,其中考虑到遗传资源的各个方面;遗传资源的非法转让和事先知情同意问题;发展中国家内有关获取和分享惠益问题的知识产权和土著人产权的保护;资源来源的确认;公众意识的提高,利用资料交换所机制和全球环贷提供的捐助;和技术转让。

61. 一位代表提请注意有必要在本次会议上妥善界定“公平”分享惠益一词的参考标准并在专家小组会议上进一步作出改进。

62. 数位代表说,专家小组有必要审查如何明确区分为科学研究目的以及为商业目的使用的遗传资源而产生的获取惠益和使用者惠益,并指出在这方面存在着灰色地带。一位代表说,获取制度应能照顾和便利于基本的研究,此种研究有助于了解生物多样性的各个构成部分及其相互作用,同时促进按相互商定的条件分享惠益。

63. 许多代表指出,分享惠益问题和保持和维护土著及地方社区的习俗问题之间有着明显的关系,专家小组应特别注意第8(j)条的执行。一位代表认为专家小组应包括有一位土著人专家。另一位代表认为,应鼓励举办土著人和当地人培训方案。

64. 一些代表认为,专家小组应充分考虑到粮农组织粮食及农业遗传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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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之内为修订《关于粮食及农业植物遗传资源的国际约定》、使之与本《公约》相一致而进行政府间谈判的动态。

65. 关于在此分项下采取行动的情况,见下文第94-95段。

4.2 在《生物多样性公约》生效之前获取的、

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下设的粮食和农业 遗传资源委员会未处理的易地收集品问题

66. 本次会议在1999年6月29日第3次会议上讨论了议程项目4.2。在审议该项目时,会议收到了执行秘书根据缔约方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第IV/8号决定提出的关于就易地收集品的资料进行汇报的说明(UNEP/CBD/ISOC/4)。另外还收到了一份资料文件(UNEP/CBD/ISOC/Inf.1),其中载有执行秘书收到的根据第IV/8号决定第2段送交的来文。

67. 秘书处的代表在介绍该项目时说,执行秘书的说明概述了缔约方大会第IV/8号决定第2段所要求的资料,这些资料是各缔约方和有关组织转交秘书处的、涉及在《生物多样性公约》生效之前获取的、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下设的粮食和农业遗传资源委员会未处理的易地收集品问题。虽然所得到的资料还不足以就其进行充分的分析,但在解决第IV/8号决定第2段所述的易地收集品问题上,仍可从中得出有关未来的工作的一些指导方向。秘书处建议,有关易地收集品问题的未来工作在开头可侧重于粮农组织粮食及农业遗传资源委员会未处理的那些植物遗传资源和微生物。还提出了指导这一应对办法的标准,载于本文件的附件内。

68. 在秘书处作了介绍后,会议听取了下列缔约方和国家的代表就这一项目所作的发言:澳大利亚、布基纳法索、喀麦隆、加拿大、哥伦比亚、埃塞俄比亚(代表非洲集团)、德国(代表欧洲共同体及其成员国)、几内亚、印度、马里、挪威、南非、多哥、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第三世界网络的代表也作了发言。

69. 发言的许多代表对执行秘书的说明表示赞赏,并且大体上赞同就该问题提出的未来工作的建议。然而,许多代表强调,除侧重于植物外,还应适当注重微生物方面,特别是考虑到由于生物技术的出现,微生物的价值日益增大。一位代表说,缔约方大会不应重复现有的工作,因此,考虑到世界养植品收集联合会已经进行的工作,该说明第40(i)段所述的秘书处建议不应扩大到微生物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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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品。数位代表谈到有必要进一步收集这一问题的资料,其中一位代表建议秘书处向缔约方大会第五次会议提交一份最新增订的说明。

70. 数位代表认为执行秘书的说明附件中提出的调查表是收集资料的良好做法,可用于收集在易地收集品方面如何实施《生物多样性公约》的资料,并表示他们愿意协助更有效地安排该调查表的结构。一位代表表示,该调查表不应有太大的限制性,应使提供答复的人能够提供他们认为相关的任何补充资料。

71. 代表一个国家集团发言的一位代表说,对于在《公约》生效之前各国收集的农作物遗传资源,如果不给予同样的权利,则《生物多样性公约》所确认的各国对其生物资源拥有的主权权利有可能受到很大程度的损害。该代表说,他所代表的国家集团建议:在《生物多样性公约》生效之前易地收集的材料应追溯承认属于其规定的范围;应作出规定,在发展中国家建立、加强和提高人力资源和基因库的基础结构能力;应当由全球环境贷款设施提供更多的资金来促进易地收集品的收集、评价、文件编写、保护和利用;并促进技术的转让,使发展中国家得以着手和加强易地收集品的利用。最后,他说,从利用易地收集品得到的惠益应由提供收集品的国家和利用收集品的国家以公平合理和具有透明度的方式进行分享。

72. 一位代表强调有必要为取得易地收集品资源而制订统一准则,以便确保按照《公约》的规定分享惠益,他重申1999年3月在新德里举行的粮农遗传资源委员会工作会议的建议,即有必要明确承认这种材料的来源国是有关易地收集品的惠益分享安排中的提供者,无论是《公约》生效之前或生效之后得到的收集品,包括国际农业研究中心保存的收集品在内。

73. 一位代表提请注意,此问题充满陷阱,非常复杂,因而必须由一位专家或由一个专家组或一个特设工作组加以解决,并明确划定其任务范围。另一位代表说,应考虑有关易地收集品的未来工作是否应由缔约方大会进行,或是否就此事项建立一个工作组。该代表建议本会议提请缔约方大会为此目的研究适宜的机制或办法。

74. 代表一个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及其成员国发言的一位代表说,本会议的目的应是:重申根据国际法原则,说明《生物多样性公约》并无追溯效力,包括易地收集品方面;根据《生物多样性公约》秘书处提供的资料和本次会议得到的其它资料,确定易地收集品问题的范围;交流各缔约方和其它国家在保护、持久使用和公平分享有关在使用易地收集品的惠益方面采取的行动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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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在制订政策、文书和公私部门之间的合作方面采取的行动;就《生物多样性公约》的未来工作向缔约方大会第五次会议提出建议,明确地注重于《生物多样性公约》与其它有关国际论坛之间的合作,具体确定为此事项编制的专家名册的独特作用和功能,采用科学、技术和工艺咨询附属机构经修订的运作方式并充分利用在海洋和沿海生物多样性领域使用专家名册的经验。 75. 该代表强调支持保存有易地收集品的一些机构参与进一步实施《生物多样性公约》的项目和工作,只要这些机构对易地保护生物多样性可起到重要作用,可促使公众了解生物多样性的内在价值,并可提供对《公约》的实施具有重要意义的技能、方法、做法和资料。

76. 另一位代表也强调不能以《公约》各项条款的追溯适用作为分享惠益安排的基础。澳大利亚代表要求记录在案的是,澳大利亚政府对于第IV/8号决定的立场自缔约方大会第四次会议以来并无改变。

77. 一些代表强调需要更多地进行能力建设、技术转让并由全球环贷提供资金,使发展中国家能更容易获得和利用易地收集品。

78. 一位代表指出了其本国对生物多样性的组成部分尚缺乏了解的问题,并表示支持通过获取易地收集品作为克服这一问题的一种办法。

79. 一位代表认为有必要为缔约方大会拟订其作出决定的一般准则。这种准则应扩大到例如以下方面的问题:易地收集品的产权,确定一些方法查明易地收集品的来源国,本公约与藏有易地收集品的国家或国际中心之间的关系以及将有关资料返还本国的问题。

80. 一些代表强调有必要区别为商业用途使用的收集品和为研究甚至只是为保护而使用的收集品。其中一位代表提请注意《生物多样性的商业使用:获取遗传资源和分享惠益》一书,该书的内容要点载于资料文件UNEP/CBD/ISOC/Inf.4。

81. 第三世界网络的代表说,应当有一个政府间多边体系来指导易地收集品的开发。她说,收集品的所有权地位尚未解决,自愿作出的努力并不足以确保易地收集品不受到保存方的控制,他们也许会限制获取并声称拥有知识产权。她吁请列入微生物和微生物收集品,对知识产权问题彻底进行重新评价,作为确保公平分享惠益的机制,并审议研究用途和商业用途之间的灰色地带。缔约方大会和其它有关机构应参考粮农组织和粮农遗传资源委员会的工作作为指导方向,然后就这些问题向世界贸易组织提出咨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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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关于在此分项目下采取行动的情况,见下文第96-97段。

4.3. 知识产权与《关于知识产权所涉贸易问题的协议》和

《生物多样性公约》中的相关规定之间的关系

83. 会议在6月29日其第4次会议上审议了议程项目4.3。会议在审议这一项目时已收到了执行主任编写的有关知识产权与《关于知识产权所涉贸易问题的协议》和《生物多样性公约》中的相关规定之间的关系的说明(UNEP/CBD/ISOC/5和Corr.1)。在此项目下向会议提供的还有环境署提交的有关知识产权所涉贸易问题与《生物多样性公约》的国际会议的最后报告(UNEP/CBD/ISOC/Inf.3),以及为缔约方大会第三次会议编写的两份文件,它们分别涉及《生物多样性公约》与《关于知识产权所涉贸易问题的协议》:关系和协同增效作用(UNEP/CBD/ISOC/3/23),及知识产权制度对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及公平分享由使用所产生的惠益的影响(UNEP/CBD/ISOC/3/22)。

84. 秘书处的代表在介绍这一项目时说,执行秘书的说明是在这一项目下编写的,目的是简要回顾在《生物多样性公约》和《关于知识产权所涉贸易问题的协议》下所开展的各项活动,以及相关论坛取得的进展情况。就获取和惠益分享的安排及第8(j) 条的执行情况开展的个案研究为此提供了特别相关的资料,说明了常规的知识产权制度未涉及的知识保护的其它形式。执行秘书的说明中对其中一些例子进行了探讨。但是,秘书处尚未收到特别是关于知识产权对实现《公约》的目标的影响、包括对技术转让的影响的任何研究报告或资料。因此,在试图做出任何结论之前,需要进行进一步分析。已提出了一项有关知识产权与《关于知识产权所涉贸易问题的协议》和《生物多样性公约》的相关规定之间的关系的工作方案,供闭会期间会议审议。该方案考虑到了缔约方大会的工作方案以及科学、技术和咨询附属机构的拟议工作方案。还提出了闭会期间会议建议缔约方大会重新申明自成系统的知识产权制度在执行《公约》有关公平分享由使用遗传资源所产生的惠益的规定方面的重要意义。因此,还进一步提出,会议建议缔约方大会根据第IV/8号决定和第IV/9号决定,继续就各缔约方的经验和有关个案研究报告收集资料。应将这一重新申明的意见和进一步的研究结果送交世界贸易组织。

85. 在秘书处介绍之后,会议听取了下列缔约方和国家代表在这一项目下所作的发言:巴西、喀麦隆(以非洲集团的名义)、加拿大、中国、哥伦比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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厄瓜多尔、德国(以欧洲共同体及其成员国的名义)、几内亚、圭亚那(以77国集团和中国的名义)、印度、马拉维、墨西哥、尼日尔、挪威、南非、瑞士、多哥、美利坚合众国。世界自然基金会和第三世界网络的代表也发了言。 86. 若干代表强调,在采取世界贸易组织倡议的行动时, 应努力确保各缔约方不损害其有关《生物多样性公约》的立场。一位代表要求建立明确的体制,以便就如何处理世界贸易组织与《生物多样性公约》之间的关系问题向执行秘书提供指导意见。

87. 在其他代表的附议下,一位代表在以一组国家的名义发言时,谈到了《生物多样性公约》第16条,以支持他在发言中提出的看法,即执行一般的世界贸易协定、特别是《关于知识产权所涉贸易问题的协议》将危及全世界农民的传统权利。他认为,执行此类贸易协议必将在技术先进的社会与技术不太先进的社会之间造成冲突,并建议缔约方大会请《关于知识产权所涉贸易问题的协议》理事会考虑各国是否有权将植物、动物以及细胞、基因和微生物进程排除在《协议》之外。各国政府应承诺不向其授予知识产权、并取消已经授予的那些知识产权。任何自成系统的保护植物品种的体制,均应承认农民的权利,特别是继续采用其储存、使用和销售农场储存的种子的传统做法的权利。最后,他吁请执行秘书请《关于知识产权所涉贸易问题的协议》理事会推迟就该《协议》第27条第3(b)款的审查作出决定,直到举行缔约方大会第五次会议之后。

88. 一位代表在以一个区域性经济一体化组织及其成员国的名义发言时,欢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对土著知识实行法律保护方面所开展的工作,并建议进一步开展工作,以便就知识产权与《关于知识产权所涉贸易问题的协议》和《生物多样性公约》的相关规定之间的关系取得共同认识。他确认这种关系具有相辅相成的性质,要求支持在《公约》与《关于知识产权所涉贸易问题的协议》之间拟订相互影响的政策,并赞成将知识产权所涉的问题纳入获取和惠益分享问题专家组的议程中。其他许多代表对这一意见表示支持。有人建议闭会期间会议努力拟订出各种方式和选择办法,密切监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世界贸易组织所开展的工作,以期就此向缔约方大会第五次会议作出汇报。还应要求世界贸易组织确认《生物多样性公约》中的相关规定, 并特别重视保护土著和地方社区所拥有的知识、创新和习俗, 以利于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许多代表认为第8(j)条的执行是上述协议下的一个优先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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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关于专家小组的组成和议程,一位代表在以77国集团和中国的名义发言时强调,有必要确保公平的地域代表制,并建议小组就易地收集及协调知识产权和《生物多样性公约》的规定问题收集资料,进行分析并提出各种选择办法。

90. 一位代表对正在审议的、文件UNEP/CBD/ISOC/5所列的执行秘书说明的内容提出了质疑。他认为,说明给人的印象是知识产权是实现公平分享由使用遗传资源所产生的惠益的主要机制。他说,这份文件违背了《公约》有关公平分享惠益的目标, 忽视了在生物方面偷盗资源和知识的作法。只有执行第15条并通过国家立法采用如事先知情同意的安排,才能实现这一目标。他指出,第IV/15号决定第10段要求就知识产权与《关于知识产权所涉贸易问题的协议》和《生物多样性公约》的相关规定之间的关系取得共同的认识,并对未论及说明这一关系的各种关键性问题表示失望。虽然《生物多样性公约》明确地确认国家对其生物资源拥有主权,并力求确保公平和公正地分享由使用遗传资源所产生的各种惠益,但《关于知识产权所涉贸易问题的协议》却认为知识产权是私有权利。因此,有必要在专利法和其它知识产权制度中写入赋能性规定,以便利执行获取规定。他还提出,寻求知识产权保护的各方应公布其原来所在的国家以及在来源地使用资源的通常做法,并提供此类资料,以供公众审查。他认为,第27条第3(b)款规定的酌情决定的内容不应成为必须执行的规定。

91. 若干代表说,知识产权不应适用于微生物,而且此类微生物不应获得专利权。一位代表反对对生物体实行专利保护,认为这不能算作发明,但提出由跨基因的操作产生的微生物如为由发明产生的新的微生物,则为工业目的应给予专利保护。另一位代表说,宜具体提到知识产权涉及到了哪些微生物,未涉及到哪些微生物。

92. 环境方面的非政府组织的代表反对对各种形式的生命实行专利保护,并感到关注的是人们在解释世界贸易组织的《关于知识产权所涉贸易问题的协议》和《生物多样性公约》中有关知识产权的规定时出现了矛盾。 93. 会议在1999年6月29日其第4次会议行将结束有关议程项目4的辩论时,商定设立一个不限成员名额的接触小组,由Elaine Fisher女士(牙买加)主持,以编写有关获取和惠益分享问题专家小组的建议以及有关项目4所涉议题的建议,供缔约方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94. 在1999年6月30日本次会议第6次会议上,接触小组协调员就接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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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组针对议程项目4.1(审查获取遗传资源和分享惠益的安排及审议各项选择办法)进行审议的结果向全体会议作了汇报;上述审议结果反映在主席提出的题为“获取和分享惠益问题专家小组”的建议草案(UNEP/CBD/ISOC/L.3)中。 95. 会议未加修正通过了此项建议,该建议作为建议2列在本报告附件中。

96. 接触小组协调员还在本次会议第6次会议上汇报了接触小组就议程项目4.2 (在《生物多样性公约》生效之前获取的、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下设的粮食和农业遗传资源委员会未处理的易地收集品问题)进行审议的情况;上述审议结果反映在主席就此项目提出的建议草案(UNEP/CBD/ISOC/L.5)中,她还对这一建议草案作了几处口头修正。

97. 一位代表在另一位代表的附议下提出了一项提议,之后会议通过了经修正的此项建议,该建议作为建议3列在本报告附件中。

98. 接触小组协调员亦在本次会议第6次会议上汇报了接触小组就议程项目4.3(知识产权与《关于知识产权所涉贸易问题的协议》和《生物多样性公约》的有关规定之间的关系)进行审议的情况。上述审议结果反映在主席提出的建议草案(UNEP/CBD/ISOC/L.4)中。

99. 会议未加修正通过了此项建议,该建议作为建议4列在本报告附件中。

议程项目5: 其它事项

《关于知识产权所涉贸易问题的协议》理事会的会议

100. 在1999年6月30日本次会议第6次会议上,针对如何提请将在下周召开会议的《关于知识产权所涉贸易问题的协议》理事会注意闭会期间会议与该协议相关的审议结果这一问题,一位代表要求作出澄清说明。对此,代理执行秘书说,秘书处将考虑派代表出席上述理事会的会议,以便向理事会作简要的情况介绍。在此方面,他提出有必要明确说明的是,就《关于知识产权所涉贸易问题的协议》而言,闭会期间会议已核准了供缔约方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一项建议的内容草案。

《生物多样性公约》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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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在1999年6月30日本次会议第6次会议上,秘书处的代表宣布向各位与会代表分发执行秘书正根据缔约方大会第IV/16号决定第10段编制的《生物多样性公约》手册部分章节的草案样本。他指出草案还未定稿,而且也不全面,因此他邀请各缔约方和观察员就手册的格式、结构和/或内容在1999年10月1日之前向秘书处提出评论意见。他说,将在2000年5月于内罗毕召开的缔约方大会第五次会议上向与会者分发这一手册。

专家名册

102. 代理执行秘书亦在本次会议第6次会议上提请人们注意秘书处有必要有一份详尽的专家名册,以便从中遴选获取和分享惠益问题专家小组的成员。他敦促尚未向秘书处提出专家名单的缔约方在1999年7月15日之前向秘书处提交这一名单。

议程项目6: 通过报告

103. 本次会议在1999年6月30日其第6次会议(闭幕会议)上根据已作为文件UNEP/CBD/ISOC/L.1和Add.1分发的报告草稿的基础上通过了本报告,但就此达成的谅解是将委托秘书处根据报告员的授权编入本次会议最后两次会议的讨论情况。

议程项目7: 会议闭幕

104. 在按惯例互致谢意后,主席宣布关于《公约》运作状况的闭会期间会议于1999年6月30日星期五下午6时闭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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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关于《公约》运作情况的闭会期间会议通过的建议

1. 审查《公约》的运作和工作方案

关于《公约》运作情况的闭会期间会议

建议缔约方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下列决定草案内容,以期通过这项决定: “缔约方大会

[A. 缔约方大会]

1. 决定用下面的条款取代其议事规则第4条第1款,从而对该条作出修正:

“1. 缔约方大会的常会应每[两]年举行一次。缔约方大会应经常根据

在实施《公约》方面所取得的进展情况审查举行其常会的周期。” [2. 决定科学、技术和工艺咨询附属机构应每年召开会议;] 3. 决定其临时议程中应包括下列常设项目:

(a) 组织事项;

(b) 各附属机构、财务机制和执行秘书的报告; (c) 审查工作方案的实施情况;

(d) 供进行审查和提供指导意见的优先问题;及 (e) 其它事项;

4. 决定其决定应尽可能确定出预期的结果、取得此类结果所需采取的行动、决定所涉的对象以及采取行动和采取后续行动的时间表; 5. 亦决定对以前的决定进行定期审查,以便评估其执行情况; 6. 进一步决定修订有关行政管理和财务事项的决策程序,以期确保有关程序具有透明度、使各方参与并充分考虑到缔约方大会正在审议的其它各项决定;

7. 决定在一项决定中编入向财务机制提供的指导意见,其中包括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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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各方参与和充分考虑缔约方大会正在审议的其它决定的透明方式确定有关优先问题,并特别说明处理跨部门问题和进行能力建设的方法; 8. 请执行秘书限制为所有会议编写的会前文件数量,使文件尽量简短,最好不超过15页,并在其中列出执行摘要;

9. 决定考虑是否有必要审查秘书处的体制联系问题;

[B. 《公约》的战略计划]

10. 请秘书处在缔约方大会主席团的指导下,并酌情在科学、技术和工艺咨询附属机构主席团的指导下,根据第IV/16号决定中所列的工作方案,拟订战略性计划的各种选择办法,供缔约方大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和通过。为此目的,它:

(a) 请各缔约方提出意见,以便指导执行秘书执行这一任务;

(b) 请科学、技术和工艺咨询附属机构第六次会议根据附属机构建议

IV/1所述事宜,拟订战略计划中有关科学、技术和工艺事项的内容;

11. 决定科学、技术和工艺咨询附属机构主席或主席团中得到他/她授权的其他成员可代表附属机构出席其它公约下设的科学机构的会议或涉及生物多样性的相关公约、机构和进程的会议;

12. 鼓励科学、技术和工艺咨询附属机构主席团与涉及生物多样性的其它相关公约、机构和进程的对等组织之间召开会议;

13. 认识到在某些情况下, 科学、技术和工艺咨询附属机构宜提出包括各种选择办法或备选方案的建议;

14. 决定科学、技术和工艺咨询附属机构可设立特设技术专家组,并通过它们的职权规定,且应力求采用各种方法来确保遴选专家工作具有透

[C. 改进科学、技术和工艺咨询附属机构的运作]

注: 拟在缔约方第五次会议上审议这一程序,并就此作出决定,其中包括可否利用不限

成员名额的闭会期间机制或本建议第25和第26段提到的其它选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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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度,会议得到合理安排,并通过修正附属机构的工作办法(第IV/16号决定,附件一) 第12(c)段、将之改成下文来做到这一点:

“(c) 科学、技术和工艺咨询附属机构在根据缔约方大会的指导意见设立此类专家小组时,应确定其确切的期限和具体职权”;

15. 确认科学、技术和工艺咨询附属机构可请执行秘书协助开展其会议的筹备工作,在这样做的同时亦应利用资料交换所机制;

16. 决定在其第六次会议上评估科学、技术和工艺咨询附属机构向它提出的各项建议,以期向附属机构提供指导意见,说明如何改进其产出; 17. 决定向科学、技术和工艺咨询附属机构提供的、列于缔约方大会会议的具体决定中的指导意见应考虑到有必要为附属机构制订连贯一致的、务实的工作方案,其中包括确定出各项优先问题;

18. 决定依照第IV/16号决定第21段以及科学、技术和工艺咨询附属机构建议IV/1 B和V/...,根据利用特设技术专家小组、专家名册、广泛深入的同行审查和资料交换所机制的情况,在科学、技术和工艺咨询附属机构的指导下开展合理的科学评估工作,以便调动国家和国际一级的科学、技术和工艺专长,就对实施《公约》来说具有关键意义的问题深入地评估现有的知识状况,并吁请科学、技术和工艺咨询附属机构在其建议中适当反映出深入评估工作的结果;

[D. 杂项]

19. 决定尽一切努力,在特别是国家一级转让技术和专长方面及加强能力建设活动方面促进资料交换所机制的发展,同时计及对机制的审查结果;

20. 认识到区域一级的活动,其中包括为涉及生物多样性的其它目的而展开的现有区域性进程,在《公约》会议的筹备方面及在加强《公约》的实施工作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并吁请各缔约方积极参与区域一级的适当活动,同时还吁请执行秘书视所需的自愿捐款情况便利发展中国家参与此类区域性活动;

21. 请执行秘书针对下列方面采用适合于《公约》的通知制度,从而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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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与各缔约方的联系:闭会期间的活动、收到的文件、技术小组专家的遴选、执行秘书开展的同行审查工作、联络小组和其它专家组织,并通过资料交换所机制提供此类资料,但若有关专家反对披露涉及他或她的资料的情况除外;

22. 决定改进有关在《公约》下召开会议的现有业务程序、特别是涉及安排议程项目和变更议程表的业务程序的运作,以便使小型代表团亦能更为有效地参与;

23. 吁请执行秘书酌情利用国家报告,并作为其筹备工作的一部分,针对工作方案中的问题收集重点分明的资料,同时决定将这一方式列入根据第IV/14号决定中所商定的工作编写的有关国家报告的决定中; 24. 请执行秘书为国际生物多样性日每年指定一个专题;

[E. 实施]

25. 决定有必要加强审查和便利实施《公约》的工作;

[26. 决定在现有的机构和程序范围内,审查《公约》的实施情况[可包括限制如专家小组和工作会议等闭会期间的特设机制并向其提供更为明确的指导意见];]

[26. 决定改变其会议的工作安排,纳入一个实施问题工作组;] [26. 决定召开有关《公约》运作情况和实施情况的第二次闭会期间会议;]

[26. 决定在为《公约》下的会议开展筹备工作方面以及在推动区域、分区域和国家各级实施《公约》的工作方面进一步加强区域性会议的职能;]

[26. 决定其主席团[与科学、技术和工艺咨询附属机构主席团一道]担任闭会期间的行政机关,以便在缔约方大会闭会期间指导《公约》的工作和运作];

注: 执行秘书将为缔约方大会第五次会议编写一份文件,说明依照文件

UNEP/CBD/ISOC/2所确定的各种选择办法。将根据这份文件就可用来处理这一关注问题的潜在机制或机制组合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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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决定根据《公约》第23条第4(g)款设立一个职权规定如下的实施问题附属机构。附属机构应:

(a) 协助缔约方大会评估和审查《公约》是否得到了有效实施,并应就

其工作的所有方面定期向缔约方大会作出汇报;

(b) 开放供所有缔约方参与;

(c) 在缔约方大会的指导下,拥有授权以从事下列工作: (i)

审议根据《公约》第26条(国家报告)提交的有关资料,目的是评估各缔约方为实现《公约》的目标而采取的各项措施在整体上是否有效,

详细拟订并审查《公约》的[工作方案][战略性计划]; 审查缔约方大会第III/8号决定所核准的缔约方大会与全球环境贷款设施理事会之间的谅解备忘录,特别是向上述财务机制提供的指导意见;

审议应采取何种方式方法来支持发展中国家实施《公约》; 确定根据《公约》的规定转让有关技术和专长的最适当的方式;

协助缔约方大会编写并执行其各项决定;及 审议有关行政和财务事项;]

(ii) (iii)

(iv) (v) (vi) (vii)

[26. 决定针对有关实施《公约》的国别方案和需求设立一个自愿审查机制。]”

2. 获取和分享惠益问题专家小组

关于《公约》运作情况的闭会期间会议,

认识到有必要计及其它论坛就获取遗传资源和分享惠益问题开展的有关工作,如关于修订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约定的谈判,同时避免出现不必要的重复,

1. 强调必须有效执行《公约》中有关通过包括适当获取这些资源,公正和公平地分享由使用遗传资源产生的惠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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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确认有必要将获取遗传资源和分享惠益问题纳入缔约方大会的长期工作方案中;

3. 建议在第IV/8号决定所规定的获取和分享惠益问题专家小组召开的会议方面:

一. 专家小组会议的筹备工作

(a) 拟向专家小组的会议提供的文件应包括就获取遗传资源和分享惠益问题向秘书处提交的个案研究综合报告;

二. 专家小组的组成

(b) 第IV/8号决定第3段所规定的参与专家不应超过50人。相关的政府间组织、包括区域性组织的代表应作为观察员参加;

三. 专家小组会议的议程项目

(c) 在处理缔约方大会第IV/8号决定第3段和附件所确定的问题时,专家小组应考虑到下列项目:

(i)

为科学和商业目的而作出的获取和分享惠益安排,其中包括: a. b.

有关事先知情同意、相互商定的条件和办法的指导原则或自愿行为守则,以便于公布来源国;及

审查和审评获取遗传资源的现有契约安排示例,包括审议拟分享的惠益和据以分享的机制,如根据国家立法直接与土著和地方社区一道分享;

(ii)

审查国家和区域各级的立法、行政和政策措施,包括: a. b. c.

在提供机会以获取遗传资源并利用研究开发工作的成果时如何处理事先知情同意;

审议旨在促进正在利用或接受遗传资源的国家公正和公平地分享惠益的法律和政策措施;

如何酌情处理为分享惠益安排、知识产权和技术转让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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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成相互商定的条件问题;及

(iii) (iv)

d.

审议与知识产权特有体系相关的立法;

审查控制程序和奖励措施,包括: a. b. c. d.

旨在避免出现涉及高额交易费用的繁琐程序的有效机制; 旨在鼓励达成契约伙伴关系的奖励措施; 鼓励公正和公平地分享惠益的其它措施;及 确定对遗传资源进行经济评价的基本步骤;

能力建设。如何进行能力建设和培训,以促使发展中国家能确定、评估遗传资源和使其增值,并加强它们就获取和分享惠益安排进行谈判的能力。这应包括审议有关技术的获取和转让问题;

(d) 在专家小组的讨论期间应考虑到下列问题: (i) (ii) (iii) (iv)

确定在不同的部门中使用遗传资源所产生的惠益; 确定并审查目前用来分享惠益的机制;

是否有必要制定新的、经过改进的措施,以便分享惠益并执行此类措施;及 便利获取。

3.

知识产权与《关于知识产权所涉贸易问题的协议》和《生物多样性公约》的有关规定之间的关系

1. 闭会期间会议审议了缔约方大会第IV/8号决定和第IV/15号决定,这些决定内容涉及有必要进一步开展工作,以协助对知识产权与《关于知识产权所涉贸易问题的协议》和《生物多样性公约》的有关规定之间的关系形成共识。

2. 闭会期间会议确认了《关于知识产权所涉贸易问题的协议》和《生物多样性公约》之间的联系,并认识到有必要确保它们之间相互支持,且有必要促进这两项协定之间发挥协同增效作用。

3. 闭会期间会议进一步认识到知识产权对于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及公平和公正地分享由使用此类遗传资源所产生的惠益所具有的影响,而且《生物多样性公约》需要进一步对此类影响加以探讨,以便建立供有关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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坛决策使用的更完善的知识基础。

4. 闭会期间会议进一步注意到(在诸如世界贸易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保护植物新品种联盟等论坛) 处理这些问题的现行政府间工作,并强调有必要开展合作,以避免工作重复。

5. 闭会期间会议确认《生物多样性公约》在世界贸易组织(世贸组织)下设的关于知识产权所涉贸易问题的协议理事会中争取观察员地位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6. 供缔约方大会审议的可能开展的后续活动。闭会期间会议建议缔约方大会可:

(a) 审议知识产权与《关于知识产权所涉贸易问题的协议》和《生物多样性公约》的有关规定之间的关系问题,并制定各种方法和选择办法来密切注意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世界贸易组织所做的工作,并在相关时向上述工作提供投入。此类投入应基于从《生物多样性公约》的角度收集资料和进行评估; (b) 在计及有关第8(j)条及其相关条款的现行工作的情况下,认识到特有体系和其它系统对于保护土著和地方社区的传统知识及公平分享由其使用所产生的惠益的重要性,以便执行《生物多样性公约》的规定,并将有关研究结果发送世界贸易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c) 请世界贸易组织确认《生物多样性公约》的有关规定,考虑到《关于知识产权所涉贸易问题的协议》的规定与《生物多样性公约》的目标之间相互关联,并进一步探讨这一相互关系。

4.

在《生物多样性公约》生效之前获取的、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下设的粮食和农业遗传资源委员会未予处理的易地收集品问题

关于《公约》运作情况的闭会期间会议,

注意到在《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方大会第四次会议上通过的第IV/8号决定第2段,以及易地收集品在维护遗传资源、促进技术转让和进行能力建设方面所具有的重要作用,

考虑到《生物多样性公约》第9和第15条的规定,

忆及《内罗毕最后文件》决议3,其中确认“有必要在保护和可持续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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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的全球系统内寻求对各种有关植物遗传资源的未决问题的解决办法,特别是(…)如何取得非按本公约规定获取的易地收集品”,及

鼓励与相关组织和论坛开展合作,以避免工作出现重复,

1. 建议缔约方大会继续进行资料收集工作,办法是请执行秘书就本建议附件所述的类别酌情收集现有资料,并就收集结果向缔约方大会作出汇报。在开展这项工作时,除其它外可特别请早已参与审议此类问题的有关组织和论坛(如世界养植物收集品联合会和国际植物园养护)提供此类资料,并视必要发出将由执行秘书根据本建议附件编写的征答单 ;

2. 进一步建议缔约方大会审议可否由此类收集品的拥有者在自愿的基础上开展下述活动:

(a) 为维护和利用易地收集品的目的促进能力建设及技术开发和转让工作;

(b) 在部门的基础上制定获取和分享惠益原则;

3. 建议缔约方大会可根据本建议第1段所述的资料收集工作,对此事项进一步加以审议。

闭会期间会议注意到对征答单的回复是自愿的。闭会期间会议建议先在小范围内试用

执行秘书编写的征答单,然后再广泛分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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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一

有关易地收集品的征答单内容

要求提供有关资料的征答单可包括下列内容:

1. 有关收集品的数量、种类和状况,其中包括法律状况和体制联系; 2. 在《生物多样性公约》生效之前获取的或未根据《公约》获取的收集品的约略数量(<100; >100; >1000; 其它);

3. 是否可能拥有下列资料:起源国;存交者姓名;存交日期; 有关提供材料的获取条件(全部提供;提供一部分;根本不提供);

4. 粮农组织粮食和农业遗传资源委员会未酌情处理的有关收集品的任何相关政策,特别是涉及获取相关收集品问题的政策,包括有关返还信息资料和返还种质收集品的复制品的事宜;

5. 关于获得资料和交换种质的要求数量的资料;

6. 关于从分享种质中产生的收益的详细情况以及关于维护此类收集品所涉费用的资料;

7. 任何其它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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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二

关于易地收集品问题的征答单

目标

通过易地收集品使有关审议《生物多样性公约》实施情况的工作知情

1. 有关收集品的资料 增加的收集品数量 植物遗传资源 种子基因库: 实地收集品: (如植物园和树木园) 其它: (如DNA,冷藏的花粉、组织培养物、植物标本) 动物遗传资源 整体动物收集品: (如动物园;稀有品种收集品) 其它: (如冷藏的DNA、精液、卵子) 在《生物多样性公约》 生效之前 公有 私有 在《生物多样性公约》 生效之后 公有 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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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生物遗传资源 培养物收集品: 其它

2. 有关在《生物多样性公约》生效之前获得的收集品的资料

(这一资料需区分植物遗传资源、动物遗传资源和微生物遗传资源。) 是否拥有有关下列事项的资料: 对于全部新对于大多数对于某些增收集品而新增收集品新增收集言 而言 品而言 对于少数新对于未增加增收集品而的收集品而言 言 增加的收集品数量 在《生物多样性公约》 生效之前 公有 私有 在《生物多样性公约》 生效之后 公有 私有 来源国 存交者姓名 存交日期 用户机构 /国家

3. 有关获取和使用的条件/限制

(这一资料需区分植物遗传资源、动物遗传资源和微生物遗传资源。) a. 说明有关获取和使用遗传资源的主要条件/限制(包括国家法律中所列

的、收集品本身的以及交存者所规定的条件/限制),酌情按在《生物多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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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公约》生效之前和之后的材料分别列出。 b.

如将《生物多样性公约》的规定适用于为收集品的目的提供《生物多样性公约》生效之前的材料,对此贵国有何限制(法律方面或现实方面的限制)?

4. 收集品的使用

(这一资料需区分植物遗传资源、动物遗传资源和微生物遗传资源。)

有关要求获得遗传资源和要求提供按收集品类别(公有/私有)区分的资料的申请数量的资料,按申请来源(本国/外国;公有/私有)分列。

5. 其它资料

(这一资料需区分植物遗传资源、动物遗传资源和微生物遗传资源。)

有关收集品的其它主要特征的任何额外的相关资料,如: · 注重药用植物、特定的科/属/种,侧重经济价值、特定的生态系统(如旱

地); ·

- - - - -

增加的收集品是否在其它的地方得到复制(如为保护目的,同时确定全世界范围内收集品的基因多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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