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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职务犯罪预防机制问题探讨

来源:智榕旅游


我国职务犯罪预防机制问题探讨

[摘要]职务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滥用职权,或者工作严重的不负责任。本文从我国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机制的构建,完善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的有关法律,建立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的新途径等方面对我国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的机制与模式进行了探讨,以供参考。

[关键词]职务犯罪,预防机制,预防模式,反腐败

职务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滥用职权,或者工作严重的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破坏国家对职务行为的管理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依照刑法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的总称。在我国现阶段,职务犯罪依然存在,人民痛恨职务犯罪,要求惩治职务犯罪,消灭职务犯罪,以维护自己的利益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一)我国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机制的构建

从全国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多年的实际情况看,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机制主要有以下形式。

1.党委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一般由分管政法工作的副书记担任组长,政法委书记、纪检书记、检察长担任副组长,纪委、组织、宣传、监察、检察、审计、财政、建委、教委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召开预防工作会议,研究分析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形势和任务,听取各部门预防犯罪工作的情况汇报,提出预防犯罪的对策,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安排下一步的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检察长担任,机构设在检察院。会议一般由组长召集,由检察院单独或者与其他成员单位联合承办,检察院负责有关措施的具体落实。

2.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指导委员会(小组)。这是检察机关与职务犯罪多发行业、系统联合开展预防活动的一种组织形式。指导委员会由检察长、反贪局长、预防部门工作人员以及有关行业、系统的部门领导、纪检、监察人员组成。指导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分析预防单位廉政建设、内部制约机制和管理情况,由检察机关给预防单位上法制课,提供预防对策和咨询建议,指导和督促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3.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制度有两种情况,一是某一地方全局性的联

席会议制度,如陕西省检察院成立的由省委、省人大、政府、政协以及政府各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在省检察院设立专门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二是检察机关与职务犯罪多发、易发的重点单位和重点行业之间的“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检察院领导、反贪部门负责人、预防部门工作人员、重点单位或部门的领导、纪检监察负责人参加。“联席会议”制度是一种相对稳定的会议制度和工作制度,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共同商讨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落实预防工作措施。“联席会议”制度可以促使不同部门共同支持犯罪预防工作,加强配合和协作,保证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稳步、持久开展。

4.“定点联系”制度。定点联系制度是检察机关选择职务犯罪多发单位,重点开展预防活动的一种形式。一般由检察院或者预防单位提出,经过协商确立预防的形式和联络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地向预防单位提供预防咨询意见,指导单位开展预防活动。检察院可以在联系单位聘请有关人员作为联系人,通过联系人了解有关情况,收集犯罪动态,开展宣传教育等等。

总的来讲,在上述形式中,党委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和联席会议制度是对外机制中比较有效的形式。我们认为,从实践上看,部分地方设立党委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从一个侧面说明,目前有法律依据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小组,在实践中忽略了职务犯罪的预防。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内容上看,其包括职务犯罪的预防,但从本质上看,职务犯罪预防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又是有区别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是系统的、全社会的工作,它需要整合社会上所有的预防资源,因而,我们主张,全国应当层层设立类似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小组的常设机构,由地方党委的主要负责人担任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的组长,政法委书记、纪检书记、检察长为副组长,其他政府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与检察机关内部的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合署办公。这样的组织形式,保证了检察机关开展职务犯罪预防拥有充分的组织保障。在此基础上,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联席会议制度、定点联系制度等形式,开展形式多样的职务犯罪预防。这种社会化大预防的组织模式,将是未来我国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方向。

(二)完善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的有关法律

检察机关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已有10余年的历史了,但从开展这项工作所依据的法律来说,却并非十分明确。有关检察机关开展职务犯罪的法律依据,其一是《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其二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中的规定。以上两个法律文件,对检察机关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规定得过于笼统,很不全面,也无法操作。“作为私权,法律没有禁止的,公民可以行使,而作为公权,法律没有赋予的,国家机关不能行使。”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政策上表述又非常原则,这就使得检察机关所实施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缺乏必要的法律约束力,给实际工作带来被动。

为了发挥检察机关在预防职务犯罪中的主体作用,制定检察机关开展职务犯罪预防的法律势在必行。我们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一是由立法机关制定《预防职务犯罪法》,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具有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能,同时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原则、内容、措施及法律责任等相关问题进行具体的规定,使预防工作规范化、法律化。二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一项类似于((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的法律文件,就预防工作的目标、原则、内容、措施、法律责任等相关问题进行规定,使预防工作以此种方式得到社会的认可。三是在现行刑事诉讼法中增加“预防职务犯罪”专章,专门规定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程序、原则、措施等内容,作为查办职务犯罪的一个程序。四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结合当地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实际,制定出适用于当地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待时机成熟后再提交全国人大立法。实践证明,这些立法活动对促进该地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积极稳妥有序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各省级人大和全国人大应对以上地区的立法进行充分的调研,形成一个相对比较规范的预防职务犯罪立法,改变我国职务犯罪预防无法可依的局面,对促进我国反腐败斗争的深入,积极迎接人世挑战,具有重大战略意义。

(三)建立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的新途径

如前所述,我国检察机关在预防职务犯罪方面探索出很多好的方式、方法,总结出“个案预防”、“行业预防”、“网络预防”、“专项预防”等成功经验。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在法制的框架内,我国的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应当根据新要求,夯实基础,全面规划,承担起预防职务犯罪的主体责任。

1.检察预防工作在大预防的格局下,应当进行全面规划。目前,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还处在起步阶段,一些地方还没有很好的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以前的工作没有一个总体的思路,侧重法制教育多,研究问题少,预防工作不平衡。对于这种现状,首先应当确立打防并重的思想,切实在机构、人员、物质保障上给予预防工作以适当的倾斜。其次,针对本地区的职务犯罪特点,制定本地区的职务犯罪预防规划,力求不留死角。

2.加强预防职务犯罪的基础性工作。预防职务犯罪,必须对本辖区的职务犯罪有一个总体的把握。根据各国反腐败的经验,检察机关应当与人事、纪委、监察、审计等部门合作,摸清国家公职人员的范围、职权、财产收人等情况,建立职务主体资料信息库,并对其进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另外,充分发挥最高人民检察院组建的“职务犯罪预防网”的作用,对于需要向公众公开接受群众监督的内容,应当在网上公开,以便于群众查询。

3.加强预防工作的经验交流,不断创新,运用新方法进行职务犯罪预防。职务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不断发展变化的,因而其预防的手段也应当进行创新。比如建立警示教育基地,开展农村职务犯罪预防等。

4.职务犯罪预防应明确检察机关的职能与地位。检察机关是职务犯罪预防的指导与协调机关,检察预防应当具有严肃性和权威性。因而在开展预防的过程中,一方面要纠正同预防单位签廉政合同、派驻预防单位进行预防等与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职能不协调的情况;另一方面要在给预防单位发出检察建议之前,应进行充分的论证,不能提出不合理或无法解决的预防措施,并以此为名干涉预防单位的正常工作。

总之,职务犯罪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预防惩处职务犯罪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只要我们运用正确有效的手段,才能有效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才能更好地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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