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责任,明确安全目标,实现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目标制定以年度为周期,主要依据山西省安委会、煤炭厅、国资委等上级部门与集团签订的安全、经济发展等目标责任书,同时结合集团安全、生产、发展的实际情况。
第三条 各单位只要领导是实现本单位安全目标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对本单位安全目标管理负有直接责任;各单位的其他副职具体负责本职范围内的安全目标管理工作。
第四条 每个年度之初,集团要与各市公司、直属公司、各市公司、直属公司要与各矿(厂、处、区域性管理公司)签订年度安全目标责任书;各矿(厂、公司)要与基层队伍(车间)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员工人人写安全保证书。形成一级对一级负责的机制。
第二章 安全目标责任书的内容
第五条 煤矿生产单位安全指标主要内容包括:总死亡人数控制指标、百万吨死亡率控制指标、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等。
第六条 地面单位安全指标主要内容包括:杜绝重大灾害性损失、杜绝恶性交通及其它事故、消灭工业生产死亡事故等。
第七条 安全目标保障指标主要内容包括: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指标、安全管理示范矿井建设达标指标、安全费用提取及使用指标、瓦斯抽采利用指标、安全培训计划完成指标等。
第三章 安全目标的实施及考核
第八条 各市公司、直属公司根据集团下达的安全目标,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层层定目标、定责任,严格落实、严格考核,全面实现安全目标。
第九条 年度安全目标实现与否要作为评先评优、提职晋级的重要依据,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
第十条 根据安全目标责任书内容的要求,每个年度末由集团管理局安监部牵头对各市公司、直属公司实行检查和考核,考核结果报集团安委会。
第十一条 集团安委会根据考核结果研究决定,对安全目标实现优良的单位班子成员进行奖励,对安全目标实现较差的单位班子成员进行处罚,奖罚额度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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