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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排水与采暖工程质量控制资料

来源:智榕旅游
给排水与采暖工程质量控制资料

1 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洽商记录 按本规程 4.1.1 的规定执行。

2 材料、配件、设备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试)验报告

I基本要求和内容

(1) 材料、设备出厂合格证主要包括给水(生活给水和消防给水等) 、 排水、采暖、热水供应及燃气管道的管材、管件,及其附件、附属设备 等,对非标产品应有检验记录,生活给水系统所涉及的材料必须提供饮 用水卫生检验报告。

(2) 设备除有合格证外,还必须有铭牌、产品说明书等完整的设备技术 文件资料。

(3)新型材料、设备必须提供省级以上的技术质量鉴定文件及定期检验 报告,按企业标准生产的材料、设备必须提供该企业标准在省级以上技 术监督部门的备案文件。

(4) 进口的材料和设备应提供商检证明和中文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规 格、型号、性能检测报告以及中文的安装、使用、维修和试验要求等技 术文件。 (5) 出厂合格证所证明的材质和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 设计要求。

(6) 材料、设备进入施工现场时应进行验收和开箱检查,核验其型号、 规格和质量,不合格产品严禁用于工程。主要设备开箱检验情况应填写 在质控(安)表 2-1 中。

(7) 对设计或规范有要求检验的附件,或对质量有怀疑的材料和设备, 应按规定进行检查及抽样试验,检查、试验结果应有详细记录。

(8) 对进入施工现场的主要管材和管件必须进行抽样检查,每次进场都 应抽查,每批按同牌号、 同规格数量中抽查 10%,且不少于一根(一个), 抽检情况可记录在质控(安)表 2-2 中。检查项目应含内径、壁厚、承 口深度,

并达到国家标准要求,外观有严重缺陷的管材或管件,严禁使 用。

(9)工程上使用的材料、设备,应统一由施工单位负责提供,若确需由 建设单位订货、供货,其所提供的材料、设备的型号、规格必须符合设 计要求,技术性能指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且应有产品合格证 或技术质量鉴定文件。施工单位应对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设备进行质 量检查或检验,合格后方可安装。

(10)所有合格证应编号,然后将设备或材料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 生产厂名、出厂日期及批号、进场日期、安装部位等填写在质控(安) 表 2-3 中。

n核查办法

(1) 核查时应与施工图及有关设计变更签证相对照,核查其合格证的品 种、规格是否齐全,合格证与实际使用的材料品种、规格是否相符。

(2) 核查开箱检查记录中,主要设备的型号、规格及各项技术性能指标 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附件是否齐全,是否按规范要 求进行外观检查。

(3) 核查主要管材及管件抽样检查记录的各项技术质量指标是否符合要 求。 (4) 对于主要设备的合格证应逐件归档,逐一编号,不得遗漏,核查方 法与上述相同,但不能用复印件或抄件代替。 皿核定原则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 (1) 主要设备无开箱检查记录。 (2) 主要管材及管件无抽样检查记录。

(3) 主要管材及管件的技术性能指标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 (4)无合格证或合格证有涂改,与实物不符。 3 管道和设备的强度、严密性试验

I基本要求和内容

(1) 强度试验应包括单项试验和系统试压两方面内容。

(2) 单项试验是指设备及附件等应按规范规定进行单体试压,经试压不 符合规范要求时应有解决办法和处理结论。

1

)阀门安装前,应作强度和严密性试验。 试验应以每批(同牌号、 同

规格、同型号)数量中抽查 10%,且不少于一个。对于安装在主干管 上起切断作用的闭路阀门,应逐个作强度和严密性试验,强度试验压力 应为阀门公称压力的 1.5 倍。阀门试验情况应按质控(水)表 3-1 要求 填写。

2) 在安装太阳能集热器玻璃前, 应对集热排管和上、 下集管作水压试验, 试验压力为工作压力的 1.5 倍,试验压力下 10min 内压力不降,不渗不 漏为合格。

3) 散热器组对后,以及整组出厂的散热器在安装之前应作水压试验。试 验压力如设计无要求时应为工作压力的 1.5倍,但不小于0.6MPa试验 时间为2〜3min,压力不降且不渗不漏。

4) 辐射板在安装前应作水压试验,如设计无要求时试验压力应为工作压 力的1.5倍,但不小于0.6MPa试验压力下2〜3min压力不降且不渗不 漏。 5) 低温热水地板辐射采暖系统盘管隐蔽前必须进行水压试验,试验压力 为工作压力的1.5倍,但不小于0.6MPa稳压1h内压力降不大于0.05MPa 且不渗不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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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敞口箱、罐安装前,应做满水试验,静置 24h 观察,不渗不漏 为合格。 )密闭箱、罐,如设计无要求,应以工作压力的 1.5 倍作水压试

验,但不得小于0.4MPa,在试验压力下10min压力不降,不渗不漏。

8

)锅炉本体水压试验的试验压力应以工作压力的范围来确定。试

验时先将压力升至工作压力,停压检查,然后再升至试验压力, 10min内 压力降不超过0.02MPa,观察检查,不得有残余变形,受压元件金属壁和 焊缝上不得有水珠和水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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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交换器应以最大工作压力的 1.5 倍作水压试验。蒸汽部分应 不低

于蒸汽供气压力加0.3MPa,热水部分应不低于0.4MPa,在试验压力 下 10min 内压力不下降,不渗不漏为合格。

(3)系统试压是在管道安装完毕后进行, 主要包括给水管道、 采暖管道、 热水供应管道的试压, 系统试压一般可根据实际情况分为两个阶段进行, 即隐蔽前(埋地、管道井、吊顶、墙体内等)和明露管道试压。

1

)室内给水管道的水压试验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当设计未注明时, 各

种材质的给水管道系统试验压力均为工作压力的 1.5 倍,但不得小于 0.6MPa金属及复合管给水管道系统在试验压力下观测 10min,压力降不 应大于0.02MPa则认为强度试验合格;

塑料管给水系统应在试验压力下稳压 1h,压力降不得超过0.05MPa 则认为强度试验为合格。

2

)室内采暖管道水压试验压力应以工作压力的范围来确定,试验 时将

压力升至试验压力观测10min,压力降不大于0.02MPa为合格;使用 塑料管的采暖系统应在试验压力下 1h内压力降不大于0.05MPa为合格。

3

)热水供应系统的试验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未注明时,

O.IMPa,同时在

热水供应系统水压试验压力应为系统顶点的工作压力加

系统顶点的试验压力不小于 0.3MP&金属或复合管道系统在试验压力下 10min内压力降不大于0.02MPa塑料管道系统在实验压力下稳压 1h,压 力降不得超过0.05MPa则强度试验合格。

4)各系统试压完毕应将试验过程和结论填在质控(水)表 或质3-2

控(水)表 3-3 中,填写试验记录应具体、清楚明确,无漏试项目 或部位,专业监理人员(建设单位专业人员) 、质检员、施工员、试验人 员的签证应完整,试验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或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定, 不符合要求的应采取措施返修,重新试压,直至试验结果符合要求,并 经有关部门验收签证。

(5)严密性试验应包括给水系统及在其主干管上起切断作用的闭路阀 门,采暖和热水供应管道、设备、附件以及设计有要求的项目,应按设 计要求及规范规定进行系统试验和逐件试验。

1 )阀门:严密性试验的试验压力为公称压力的 1.1 倍,试验压力 在试验持续时间内应保持不变,且壳体填料及阀瓣密封面无渗漏。

2 )给水、采暖及热水供应管道:强度试验合格后,将试验压力降 至工作压力进行严密性试验,在工作压力下对管道进行全面检查,未发 生渗漏现象,则严密性试验合格;对于塑料给水系统,应在工作压力的

1.15倍状态下稳压2h,压力降不得超过0.03MPQ同时检查各连接处不 得渗漏。

(6)严密性试验的项目和部位应齐全、无漏试,试验完毕应将试验 过程和结论记录在质控(水)表 3- 1 或质控(水)表 3-2 或质控(水) 表 3- 3 中,并经各有关单位签证。 II核查办法

(1 )对照施工图、施工日志、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进行核查,核查隐蔽管 道的强度及严密性试验是否在隐蔽前进行。

(2)核查强度和严密性试验时,应将试验记录与施工图、施工日志对照 检查,除检查其项目内容是否齐全,结论是否正确外,还要检查其试验 程序(升压情况和降压情况等)是否符合规范规定,试验设备装置情况 是否有说明或图示,有关人员签证是否齐全。

3)核查焊口检验数据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规定,检验报告记录是 否详尽、准确,签章是否齐全,不符合要求者是否有修整情况记录。

(4)核查强度及严密性试验不符合设计和规范的要求时,是否采取措施 返修处理,有无复试记录与鉴定,结论是否明确,签章是否齐全。 皿核定原则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

(1)无阀门强度及严密性试验记录或管道、 设备强度及严密性试验记录。 (2) 试验结果达不到设计要求或规范标准的有关规定,且无复试记录与 处理结论。

(3) 强度和严密性试验记录中存在试验内容、部位不全,程序不正确、 数据

不真实、签证不齐全等情况。 4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I基本要求和内容

(1) 给排水工程隐蔽验收是指各种暗装、埋地(地下、结构内、沟井、 管道井、吊顶内、夹皮墙内等)和绝热的管道、阀门、设备以及地下室 或地下构筑物外墙、水箱壁的防水套管等安装完毕应进行隐蔽前检查验 收,验收通过后方可进行隐蔽。

(2) 有绝热的管道,应在管道绝热前先对管道安装质量情况进行隐蔽验 收;绝热层完成后,再对绝热层进行隐蔽验收,全部符合要求后方可隐 蔽。 (3)给排水工程隐蔽验收应按系统、区域、施工段或楼层进行,验收时 应检查管道的管径、走向、坡度、接口、支(吊)架、支墩、防腐、绝 热质量情况;验收前给水管道水压试验和排水管道灌水、通水、通球试 验应符合规范及设计要求。

(4)隐蔽验收情况应记录在质控(建)表 4.1.5.3 中,表中应详细填写 下列内容:被验收的分部、分项、检验批工程名称;验收部位、位置(标 高、坐标及层次);材料名称、型号、规格、数量;水平度或坡度要求;

连接处质量情况;防腐措施;测试、试验情况;支(吊)架、支墩制作 和安装;管槽土质处理及复土时土质情况;简图及说明。

(5)每次检查验收的隐蔽工程项目,如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参加 检查验收人员应及时签字,验收结论栏内应明确验收意见。

(6)如果在检查验收中,发现有不符合要求之处,应立即进行纠正,并 在纠正后再进行验收;经验收仍不合格者,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n核查办法

(1) 对照施工图、 施工日志进行核查, 检查隐蔽项目是否进行隐蔽验收, 隐蔽部位是否有缺漏项。

(2) 核查记录中的内容是否完整,结论是否明确,有关人员签证是否齐 全。

皿核定原则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 (1)无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隐蔽项目未进行隐蔽验收已隐蔽,隐蔽部位有缺漏项。 (3) 记录中的内容不完整,结论不明确,有关人员签证不齐全。 5 系统清洗记录

I基本要求和内容

(1) 系统清洗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即管道和设备安装前,清除内部 污垢和杂物;管道和设备安装完毕,进行清洗除污;饮用水管道在使用 前进行消毒并取样送检。

(2) 管道、设备以及水箱、水池安装完毕,应进行冲洗除污。工作介质 为液体的管道,一般应进行水冲洗;工作介质为气体的管道,应用空气 吹扫;蒸汽管道应用蒸汽吹扫;忌油的管道,必须按设计要求进行脱脂 处理。清洗过程出现的问题及修复的情况应填写在质控(水)表 5-1 或 质控(水)表 5-2 中。 (3)生活给水系统在交付使用前必须冲洗和消毒,并经有关部门取样检 验,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方可使用。消毒过程记录在质控(水) 表 5- 1 中并附有关部门提供的检验报告。

n核查办法

(1) 核查系统清洗记录所包括的内容是否齐全。

(2) 对照施工图,检查记录内容是否完整,有无缺漏项,有关人员签证 是否齐全。

(3) 核查出现问题是否有返修处理,处理后是否有复检,处理结论是否 明确。 皿核定原则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 (1)无系统清洗记录。

(2)清洗中出现的问题未及时处理,亦未复检和作出明确结论。

(3)记录中缺项较多,不真实,签证不齐全。 6 排水管灌水、通水、通球试验记录

I基本要求和内容

(1) 排水管道灌水试验记录应包括隐蔽或埋地(地下、结构内、沟井、 管道井、吊顶内、夹皮墙内等)的排水管道和室内及地下的雨水管道, 在隐蔽前必须按系统或分区(段)做灌水试验。

(2) 埋地管道的灌水高度应不低于底层卫生器具的上边缘或底层地面高 度,满水15min水面下降后,再灌满观察5min,液面不降,管道及接口 无渗漏为合格。

(3) 室内雨水管道的灌水高度必须到每根立管上部的雨水斗。灌水试验 持续1h,不渗不漏为合格。

(4) 暗装或埋地管道未经灌水试验或灌水试验不符合要求,不得进行隐 蔽。试验完毕应将试验过程和结论填写在质控(水)表 6-1 中,记录应 完整、准确,不得缺项、漏项。

(5)室内排水系统竣工后,必须进行通水能力试验,按给水系统的 1/ 3 配水点同时开放,检查各排水点是否畅通,接口处有无渗漏。高层建筑, 可根据管道布置采取分层,分区段做通水试验。

(6)所有排水管和落水口都应进行通水试验,不得缺漏,试验结果必须 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试验过程中若有流通不畅,堵塞等现象发生, 应按质控(水)表 6- 2 如实记录下来,并及时返修疏通,经有关人员复 验签证。 (7)排水主立管及水平干管管道均应做通球试验,通球球径不小于排水 管道管径的 2/3,通球率必须达到 100%。

(8)排水管道通球试验结果必须符合规范规定,试验过程中若有堵塞等 现象发生,应按质控(水)表 6-3 如实填写,并及时返修疏通,重新试 验,经有关人员复验签证。

n核查办法

(1) 对照施工图、施工日志、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核查灌水试验是否在 隐蔽前进行,试验数量和范围是否齐全,有无漏试,试验方法(如灌水 高度、灌水次数和时间等)及结果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规定, 试验结果不符合要求,是否有返修复试,复试结果是否符合要求,有关 人员签证是否齐全。 (2) 对照施工图、施工日志,核查通水、通球试验记录是否真实,试验 结果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出现问题是否及时处理,有无复验 记录。 皿核定原则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 (1)无排水管道灌水或通水或通球试验记录。 (2)记录中发现有先隐蔽,后灌水试验的现象。 (3)试验结果不符合规范要求,亦未返修及复试。 (4)试验方法不正确,数据不真实,签证不完整。 7 锅炉烘、煮炉、设备试运转记录

I基本要求和内容

(1) 锅炉烘炉期间要注意观察炉墙、烘炉情况,火焰烘炉时间,温度及 效果应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按时做好温度记录,并画出实际温升曲线 图。 (2) 锅炉煮炉用的药量及成份应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煮炉工序应按规 范要求进行。

(3) 设备试运转记录:主要包括锅炉、水泵、风机和热交换站、煤气调 压站等设备、管道及附件,其运转工作性能(热工、机械性能、压力及 安全性能等)及水质、烟尘排放浓度等,均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专门 规定。记录应包括单机试运转和设计有要求的联合整件试运转记录,试 验数据、控制参数以及有关要求应记录详细、准确,并有确切结论。其 中水泵试运转情况记录在质控(水)表 7 中。

(4) 锅炉的烘炉、煮炉以及设备试运转等试(检)验工作应有专业部门 出具证书及有关试(检)验资料。

II核查办法

(1) 核查火焰烘炉记录是否符合升、降温要求,烘烤时间和效果是否正 确。 (2) 核查煮炉的药量及成份,加药程序,蒸汽压力,升、降温控制,煮 炉时间是否符合规范要求,煮完后有否冲洗除垢,签证是否齐全。

(3) 核查锅炉及其附属设备运转工作性能、水质和烟尘排放浓度是否符 合设计要求和有关专门规定,试运转试验数据是否真实,控制参数是否 准确,结论是否正确,能否满足设计要求。

皿核定原则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无锅炉烘炉记录、煮炉记录或设备试运转记录。

(2)锅炉火焰烘炉试验结果不符合规范要求。

(3)煮炉的药量不足,成份不纯。加药程序、蒸汽压力、升降温控制、 煮炉时间等不符合规范要求。

(4)煮炉完毕没有进行冲洗和清除沉积物。

(5)锅炉及其附属设备运转工作性能和试运转结论不符合设计要求和有 关专门规定。 8 施工记录

I基本要求和内容

(1)一般施工记录应反映从开工到最终验收的各个施工阶段的操作 过程、检查结果以及执行各项施工工艺规程和操作程序的全过程真实情 况。

(2)一般施工记录应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 、技术交底、 施工日志,其要求和内容应符合本规程 7.1 、7.2 、及 7.3 的规定。 n核查办法

( 1)核查一般施工记录中是否有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 、技术 交底、施工日志。

( 2)核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 、技术交底等记录中签证是否 齐全,是否符合要求。

(3)核查施工日志是否真实反映现场实际情况。

皿核定原则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

(1)无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或技术交底或施工日志。

( 2)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 、技术交底等记录中签证不齐全或 签证不符合要求

(3)施工日志不能反映现场实际情况的。

9 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I基本要求和内容

(1)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分部工程包括下列子分部工程:室内给水 系统、室内排水系统、室内热水供应系统、卫生器具安装、室内采暖系 统、建筑中水系统及游泳池系统、供热锅炉及辅助设备安装。

(2) 各子分部工程由下列分项工程组成: 1

)室内给水系统:室内给水管道及配件安装,室内消火栓系统安 装,

给水设备安装。

2 3 4

)室内排水系统:室内排水管道及配件安装,雨水管道及配件安 装。 )室内热水供应系统: 室内热水管道及配件安装, 辅助设备安装。 )卫生器具安装:卫生器具安装,卫生器具给水配件安装,卫生 器具

排水管道安装。

5

)室内采暖系统:室内采暖管道及配件安装,辅助设备及散热器 及金

属辐射板安装,低温热水地板辐射采暖系统安装。

6

)建筑中水系统及游泳池系统:建筑中水系统管道及辅助设备安 装,

游泳池水系统安装。

7

)供热锅炉及辅助设备安装:锅炉安装,辅助设备安装,工艺管 道安

装,安全附件安装,烘炉、煮炉和试运行,换热站安装。

(3)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的分项工程,应按系统、区域、施 工段或楼层等划分。分项工程可划分若干个检验批进行验收。

(4)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由施工单位项目质量检查员填写,并填写 检查

评定结果。专业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填写 验收结论。

5)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按质控表 4.1.9 -1 填写

(6)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按质控(水)表 9- 1〜7填写。 ( 7)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按质控(水)表 9-8(或质控表 4.1.9 - 36)填写,记录由施工单位填写,验收结论由监理(建设)单位填写, 综合验收结论由参加验收各方共同商定,建设单位填写,填写内容应对 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规范要求及总体质量作出评价。 II核查办法

( 1 )核查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国 家强制性标准。

(2) 核查分项检验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是否符合 GB50242勺规定。 (3) 核查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中的应签 证的人员是否签证完整、签证人员资格是否符合 GB50242的有关规定。 皿核定原则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应该定为“不符合要求” 。

( 1 )未提供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或提 供的验收记录不符合设计要求或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

( 2)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签证不完整或签 证人员资格不符合规范规定,结论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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