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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适用刑法有关条款数额,情节标准的意见

来源:智榕旅游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文件

陕高法发【2002】23号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适用刑法有关条款数额,情节标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中级,基层人民法院:

新刑法颁布实施以来,因经济犯罪有关条款对犯罪数额,情节等定罪量刑标准缺乏明确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在具体使用中难以操作,影响了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有利于审判工作,我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指示精神,结合我省审判实践经验,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最高人民法院原有司法解释等文件,收录了最高法院现行司法解释和我省已有的具体规定,经征求各中级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意见,制定了《关于适用刑法有关条款数额,情节标准的意见(试行)》,已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下发给你们,暂作为我省刑事审判的参考依据,请认真贯彻执行。同时,还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不断总结经验,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本试行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相关司法解释的,以司法解释为准。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刑法 数额 情节 标准 意见 通知

抄 报:最高人民法院

抄 送:省检察院 省公安厅 本院领导 业务庭室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02年12月19日印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刑法有关条款数额,情节标准的意见(试行)

(2002年11月22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3次会议通过)

第三章 破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依据2001年4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节 走私罪

依据2000年10月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节 妨碍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158条虚报注册资本罪

构成犯罪:

1.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百分之六十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2.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3.给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⑴、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报注册资本的;

⑵、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或者注册后进行违法活动。

第159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构成犯罪:

⒈有限责任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占其实际出资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且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抽逃

出资额占实际出资额的百分之二十以上,且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在四百万元以上的;

⒉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⒊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⑴、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2)、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⑶、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⑷、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第160条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构成犯罪:

⒈给股东或者其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⒉致使股票被取消上市资格或者交易被迫停牌的。

第162条妨碍清算罪

构成犯罪:

致使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第162条之一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构成犯罪:

⒈隐匿、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⒉为逃避依法查处而隐匿、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第163条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数额较大:一万元以上;

数额巨大:十万元以上。

第164条 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数额较大:个人二万元以上;单位二十万元以上;

数额巨大:个人十万元以上;单位一百万元以上。

第165条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数额较大:十万元以上;

数额特别巨大:五十万元以上。

第166条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重大损失:

⒈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⒉致使有关单位停产、破产的;

⒊造成恶劣影响的。

特别重大损失:

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第167条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重大损失:

⒈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注册资本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⒉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家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数额在一百万美元以上的。

特别重大损失:

⒈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注册资本百分之八十以上的;

⒉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家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数额在四百万美元以上的。

第168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重大损失:

⒈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⒉致使国有公司、企业停产或者破产的;

⒊造成恶劣影响的。

特别重大损失:

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重大损失:

⒈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⒉致使国有公司、企业停产或者破产的;

⒊造成恶劣影响的。

特别重大损失:

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第169条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重大损失:

⒈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元以上的;

⒉致使国有公司、企业停产或者破产的;

⒊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特别重大损失:

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170条至第173条

依据2000年9月1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74条第1款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情节严重:

⒈非法成立多家金融机构;

⒉采取恶劣手段如伪造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国务院批准文件或编造谎言、欺骗群众的;

⒊国家机关不顾主管机关的制止,擅自设立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

⒋造成了恶劣影响,给他人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的;

⒌激化了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的;

⒍其他司法机关认为属于情节严重的。

第175条 高利转贷罪

违法所得数额较大:个人五万元以上;单位十万元以上;

违法所得数额巨大:个人五十万元以上;单位一百万元以上。

第176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构成犯罪:

⒈个人吸收公众存款二十万元以上或者三十户以上的;单位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万元上或者一百五十户以上的;

⒉个人给存款人造成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单位给存款人造成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数额巨大:

个人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万元以上的;单位吸收公众存款五百万元以上的。

其他严重情节:

⒈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引起当地群众群体上访的;

⒉犯罪手段恶劣的;

⒊吸收的公众存款用于违法活动的;

⒋其他属于严重危害国家金融秩序的。

第177条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构成犯罪: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面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数量在十张以上的;

情节严重: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面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数量在三十张以上的。

情节特别严重: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面额在二十万元以上或者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数量在一百张以上的。

第178条第1款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数额较大:

个人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面额在二千元以上的;单位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面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数额巨大:

个人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面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面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数额特别巨大:

个人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面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面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第2款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数额较大:

个人伪造、变造面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单位伪造、变造面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数额巨大:

个人伪造、变造面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伪造、变造面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第179条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构成犯罪:

1、个人发行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单位发行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不能及时清偿或者清退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4、严重冲击国家债权市场,引起一时或一地金融秩序混乱;

5、造成购买者自杀、精神失常或群体上访以及影响社会秩序和公共秩序的群体事件,导致社会受到较大影响的。

第180条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情节严重:

1、内幕交易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2、多次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

3、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

4、造成恶劣影响的。

情节特别严重:

内幕交易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第181条第1款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构成犯罪:

1、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2、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2款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构成犯罪:

1、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2、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182条 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

情节严重:

1、非法获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

3、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操纵交易价格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

第186条第1款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

较大损失:个人十万元以上;单位三十万元以上。

重大损失:个人五十万元以上;单位一百五十万元以上。

第2款违法发放贷款罪

重大损失:个人五十万元以上;单位一百万元以上。

特别重大损失:个人三百万元以上;单位五百万元以上。

第187条 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

重大损失:个人五十万元以上;单位一百五十万元以上。

特别重大损失:个人三百万元以上;单位一千万元以上。

第188条 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

较大损失:个人十万元以上;单位三十万元以上。

重大损失:个人三十万元以上;单位一百万元以上。

第189条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重大损失:个人五十万元以上;单位一百万元以上。

特别重大损失:个人二百万元以上;单位五百万元以上。

第190条 逃汇罪

数额较大:逃汇五百万美元以上的;

数额巨大:逃汇一千万美元以上的。

其他严重情节:

1、以伪造文件、编造虚假理由欺骗主管部门、银行等恶劣手段调处外汇的;

2、因逃汇受过外汇管理机关行政处罚后,又继续逃汇的;

3、给国家造成恶劣的政治影响的。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1条骗购外汇罪

数额较大:骗购外汇五十万美元以上的;

数额巨大:骗购外汇二百五十万美元以上的;

数额特别巨大:骗购外汇八百万美元以上的。

第191条 洗钱罪

情节严重:

1、洗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获利在一万元以上的;

2、手段恶劣的;

3、多次洗钱的;

4、以犯罪集团的成员身份实施的洗钱行为;

5、造成局部金融秩序紊乱或金融危机的;

6、导致重大的犯罪无法及时破获的;

7、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犯罪分子洗钱提供方便的。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192条集资诈骗罪

数额较大:个人十万元以上;单位五十万元以上。

数额巨大:个人五十万元以上;单位二百五十万元以上。

数额特别巨大:个人二百万元以上;单位一千万元以上。

其他严重情节和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累犯;

2、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群体上访,严重破环当地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3、造成五十万元不能返还的;

4、集资总额一千万元以上的;

5、大肆挥霍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6、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活动的。

第193条 贷款诈骗罪

数额较大:一万元以上。

数额巨大:五万元以上。

数额特别巨大:二十万元以上。

其他严重情节和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累犯;

2、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较大的;

3、挥霍贷款,或者用贷款进行违法活动,致使贷款到期无法偿还的;

4、使用贷款进行违法活动的。

第194条第1款 票据诈骗罪

数额较大:个人五千元以上;单位十万元以上。

数额巨大:个人五万元以上;单位一百万元以上。

数额特别巨大:个人二十万元以上;单位五百万元以上。

第2款 金融凭证诈骗罪

与第1款的数额标准一致

第195条 信用证诈骗罪

数额巨大:个人十万元以上;单位五十万元以上。

数额特别巨大:个人五十万元以上;单位二百五十万元以上。

第196条 信用卡诈骗罪

数额较大:五千元以上。

数额巨大:五万元以上。

数额特别巨大:二十万元以上。

第197条 有价证券诈骗罪

数额较大:五千元以上。

数额巨大:五万元以上。

数额特别巨大:二十万元以上。

第198条 保险诈骗罪

数额较大:个人一万元以上;单位五万元以上。

数额巨大:个人五万元以上;单位二十五万元以上。

数额特别巨大:个人二十万元以上;单位一百万元以上。

第199条

特别重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202条 抗税罪

依据2002年11月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04条第1款 骗取出口退税罪

数额较大:个人骗取税款一万元以上;单位骗取税款五万元以上。

数额巨大:个人骗取税款十万元以上;单位骗取税款二十万元以上。

数额特别巨大:个人骗取税款五十万元以上;单位骗取税款一百万元以上。

第205条第1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构成犯罪:虚开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五千元以上;

数额较大:虚开税款数额十万元以上。

数额巨大:虚开税款数额五十万元以上。

第2款

数额特别巨大:虚开税款数额一百万元以上。

特别重大损失:虚开税款数额五十万元以上。

第3款

构成犯罪:虚开税款数额五万元以上;

数额较大:虚开税款数额五十万元以上。

数额巨大:虚开税款数额一百万元以上。

第206条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个人

构成犯罪: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十万元以上的。

数额较大: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五十万元以上的;

数额巨大: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五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数额特别巨大: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千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一千万元以上的。

其他严重情节:

1、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六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3、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2、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三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3、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接近数量巨大并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4、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情节特别严重:

1、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2、因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一百万元以上的;

3、给国家税款造成实际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4、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单位

构成犯罪: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五十万元以上的。

数额较大: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五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数额巨大: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千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一千万元以上的。

第207条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个人

构成犯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十万元以上的。

数额较大: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五十万元以上的;

数额巨大: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五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单位

构成犯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五十万元以上的。

数额较大: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五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数额巨大: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千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一千万元以上的。

第208条第1款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累计十万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第209条第1款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构成犯罪:

个人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五十份以上;单位二百份以上。

数量巨大:

个人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二百份以上;单位一千份以上。

数量特别巨大:

个人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一千份以上;单位五千份以上。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213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

情节严重:

1、个人非法经营金额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金额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

2、假冒他人驰名商标或者人用药品商标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

4、造成恶劣影响的。

情节特别严重:

1、个人非法经营金额二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四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金额一百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

2、给被假冒商标的企业造成严重损失的;

3、多次或假冒多种注册商标的。

第214条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数额较大:个人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单位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

数额巨大:个人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单位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

第215条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情节严重;

1、个人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二万件(套)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二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五万件(套)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五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五十万元以上的。

2、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驰名商标标识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利用贿赂等非法手段推销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情节特别严重:

1、个人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十万件(套)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十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一百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二十万件(套)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二十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二百万元以上的。

2、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二万件(套)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二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第216条 假冒专利罪

情节严重:

1、违法所得数额十万元以上;

2、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假冒他人专利,受到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假冒他人专利的;

4、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217条 侵犯著作权罪

依据1998年12月2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第218条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依据1998年12月2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第219条 侵犯商业秘密罪

重大损失:

1、个人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单位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2、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特别严重后果:

个人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单位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四百万元以上的。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221条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构成犯罪:

1、个人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单位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⑴、严重危害他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导致停产、破产的;

⑵、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222条 虚假广告罪

情节严重:

1、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给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利用虚假广告做宣传的;

4、造成人身伤残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5、严重扰乱广告市场管理秩序和公平竞争秩序的。

第223条 串通投标罪

情节严重:

1、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对其他投标人、招标人等投标、招标活动的参加人采取威胁、欺骗等非法手段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4、导致国家重点项目因招标失败而误期;

5、造成恶劣国际影响、严重影响我国的外资投资环境的;

6、造成招标、投标工作严重混乱的。

第224条 合同诈骗罪

数额较大:个人五千元以上;单位五万元以上。

数额巨大:个人五万元以上;单位五十万元以上。

数额特别巨大:个人五十万元以上;单位五百万元以上。

第225条 非法经营罪

第(一)项

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犯罪:

1、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的。

非法经营外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犯罪:

1、在外汇指定的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二十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一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是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的:

情节严重: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情节特别严重: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其他专营、专卖物品的:

情节严重: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情节特别严重: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接近“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起点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

1、二年内因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2、因非法经营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三)项

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非法经营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构成犯罪。

第(四)项

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犯罪: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第227条第1款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数额较大:个人非法经营额在二千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额在一万元以上。

数额巨大:个人非法经营额在二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额在五万元以上。

第2款 倒卖车票、船票罪

依据1999年9月1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的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228条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依据2000年6月2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29条第1、2款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情节严重:

1、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3款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严重后果:

1、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230条 逃避商检罪

情节严重

1、手段恶劣;

2、给国家、单位或者个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3、导致病疫流行、灾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4、造成环境污染,严重影响人身健康的;

5、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第263条抢劫罪

数额巨大:一万元以上。

第264条盗窃罪

数额较大:关中地区一千元以上;陕南、陕北地区八百元以上;

数额巨大:关中地区一万元以上;陕南、陕北地区八千元以上;

数额特别巨大:关中地区五万元以上;陕南、陕北地区四万元以上;

第266条诈骗罪

数额较大:二千元以上;

数额巨大:二万元以上;

数额特别巨大:二十万元以上。

第267条第一款抢夺罪

数额较大:八百元以上;

数额巨大:八千元以上;

数额特别巨大:四万元以上。

第268条 聚众哄抢罪

数额较大:三千元以上;

数额巨大:三万元以上。

第270条 侵占罪

数额较大:五千元以上;

数额巨大:五万元以上。

第271条第一款职务侵占罪

数额较大:一万元以上;

数额巨大:十万元以上。

第272条第一款挪用资金罪

数额较大:

1、挪用单位资金二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归还的;

2、挪用单位资金二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单位资金一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数额巨大:

二十万元以上。

第273条 挪用特定款物罪

构成犯罪:

1、挪用特定款物价值在五千元以上的;

2、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造成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严重困难。

情节特别严重:

1、挪用特定款物价值在五万元以上的;

2、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第274条 敲诈勒索罪

数额较大:一千元以上;

数额巨大:一万元以上。

第275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

数额较大:二千元以上;

数额巨大:二万元以上。

第276条 破坏生产经营罪

情节严重:

1、造成直接财物损失十万元以上;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造成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384条挪用公款罪

构成犯罪:

1、挪用公款二万元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2、挪用公款二万元进行营利性活动的;

3、挪用公款七千元进行非法活动的。

数额巨大:

“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进行营利性活动”十五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

情节严重:

1、挪用公款数额巨大;

2、挪用公款五万元进行非法活动;

3、数额虽未达到巨大,但挪用公款手段恶劣;多次挪用公款;因挪用公款严重影响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等情形。

第387条单位受贿罪

情节严重:十万元以上。

第390条行贿罪

构成犯罪:一万元以上;

情节严重或者是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行贿十万元以上或者使国家利益损失五十万元以上;

情节特别严重:行贿五十万元以上。

第391条 对单位行贿罪

构成犯罪:个人十万元以上,单位二十万元以上;

第392条介绍贿赂罪

构成犯罪:

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二万元以上;

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

第393条 单位行贿罪

构成犯罪:二十万元以上。

第395条第1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构成犯罪:三十万元以上

第2款 隐瞒境外存款罪

数额较大:三十万元以上

第396条第1款私分国有资产罪

数额较大:十万元以上;

数额巨大:五十万元以上。

第2款 私分罚没财产罪

与第1宽的数额标准一致

第九章 渎职罪

第397条滥用职权罪

重大损失: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的,或者重伤二人以上,或者轻伤五人以上;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十万元以上;

3、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

4、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5、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6、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情节特别严重: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玩忽职守罪

重大损失: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的,或者重伤三人以上,或者轻伤十人以上;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三十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3、徇私舞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十万元以上的;

4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

5、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6、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巨额外汇被骗或者逃汇的;

7、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8、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情节特别严重: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百万元以上的。

第404条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重大损失:十万元以上

特别重大损失:八十万元以上

第405条第一款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重大损失:十万元以上

特别重大损失:八十万元以上

第406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重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

特别重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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