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建筑业协会汾水杯奖
(山西省优质工程最高奖)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国家“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质量方针,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激励建筑施工企业加强质量管理、健全质量保障体系,多出精品工程,进一步提高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整体水平,山西省建筑业协会在全省建筑行业会员企业中组织开展“山西省建筑业协会汾水杯奖”(以下简称“汾水杯奖”)评选活动,为保证评选活动健康有序地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汾水杯奖”是山西省建设工程质量最高奖,是我省唯一与国家优质工程奖、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接轨的奖项。
第三条 “汾水杯奖”的评选对象是:山西省建筑业协会会员单位承建的省内外工程项目。
第四条 “汾水杯奖”由主承建单位(或建设单位组织)自愿申报,经工程所在地市建筑业协会、有关行业协会推荐后进行评选。
第五条 “汾水杯奖”的评选工作由我会根据当年申报“汾水杯奖”工程的类别和数量,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复查和资料核查。
第六条 “汾水杯奖”不分等级,每年评审表彰一次。凡通过本协会推荐国家优质工程
奖和鲁班奖的省内外工程,必须是已获“汾水杯奖”工程。
第二章 评审范围
第七条 “汾水杯奖”的评审范围:
一、大、中型工业建设项目,其规模为:
1、建筑面积在5000m2以上的多层厂房或1000万元以上的单层工业厂房工程;
2、300万以上的设备安装工程;
3、长度在500m以上的隧道工程;
4、长度在400m以上的公路桥梁,1000m以上的铁路桥梁;
5、长度在20km以上的铁路工程;
6、长度在15km以上的高速公路或长度在20km以上一级公路;
7、高度150m以上的烟囱;
8、容积500t以上的水塔;
9、110(66)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新建变电站(换补站、开关站、串补站)工程;110(66)KV以上新建输电线路(单回20km以上,同塔双回和多回线路30km以上)
工程;
10、发电量30MW以上、配套设施齐全的的风电项目;
11、煤炭洗选能力在240万吨/年以上的选煤厂主体工程;
12、储煤单仓容量≥1.0万吨以上的筒仓工程。
二、公共建筑和市政工程,其规模为:
1、5000个座位以上的体育场;
2、2000个座位以上的多功能体育馆;
3、500个座位以上的游泳馆;
4、500个座位以上(或多功能)的影剧院;
5、100间客房以上的饭店、宾馆;
6、5000m2以上的办公楼、写字楼、综合楼、营业楼、教学楼、图书馆等;
7、桥面面积4000m2以上的城市立交桥;
8、工程造价在5000万元以上的园林建筑,或占地面积在20000m2以上,其中房屋面积1000m2以上的园林建筑工程;
9、占地10000m2以上,并有喷泉、健身设施和环保绿化符合要求的城市活动的广场工程;
10、建筑面积1000m2(含1000m2)以上的古建筑重建工程。
三、水利及给排水工程,其规模为:
1、库容100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工程;
2、新建日供水25000t以上的水厂;
3、新建日处理25000t以上的污水处理厂。
四、住宅工程和其他建筑工程,其规模为:
1、10000m2(保障性住房5000m2)以上的住宅楼,或20000m2(保障性住房10000m2)以上的建筑群(二栋以上);
2、25000m2以上配套设施齐全、庭院绿化初具规模,一次建成的住宅小区。
五、无具体划分规模标准的工程项目,其工程造价须在5000万元以上。
六、个别工程规模较小,达不到上述要求,但建筑风格独特,且有一定社会影响的精品工程,也可申报。
七、积极推行采用国家倡导的装配式建造和绿色建造等先进建造技术施工的工程项目,
优先考虑推荐。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 申报“汾水杯奖”的工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报工程必须是列入国家或地区(部门)建设计划,已经形成生产能力和使用功能的工程。
二、符合法定建设程序(并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绿色环保的规定;工程设计先进合理,并已评为省优良工程的项目,同时列入国家级或省级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山西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项目可优先申报。
三、工程开始就立足于创优质工程、绿色施工示范工程,且具有实施性的工程创优计划和措施及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实施性方案。
四、总承包企业或建设单位申报的工程,必须是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进行工程监理。
五、申报工程必须是经过一个冬雨期考验,没有发现质量问题和质量隐患的工程。
六、住宅小区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所有建设项目均按批准的小区规划要求全部建成,满足使用要求,并通过相关部门的检测与验收;
2、小区内各类建筑平面布置、立面造型以及房屋建筑结构、装修等符合设计和规范标准要求;
3、住宅小区的公共配套设施工程已经验收、并全部达到合格质量标准。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九条 申报“汾水杯奖”工程,由工程承建施工企业(或建设单位)按下列程序申报:
一、省属建筑企业、和部属建筑企业申报,须经申报工程项目所在地市建筑业协会资料审核,由企业主管部门或集团总公司推荐;行业管理的建筑企业申报,由省属各建设行业协会审核推荐。
二、市属建筑企业申报,由企业所属地市建筑业协会审核推荐。
第十条 申报资料:
一、申报表一式二份单独装订。
二、申报资料一份,资料中应含有关工程建设和工程质量情况的文字材料,并附有工程质量验收资料,工程建设立项批准文件,施工图审查资料和工程竣工验收会议记录,竣工备案资料。
三、应有工程外立面、屋面及大厅、会议室、卫生间、设备间、地下室等主要部位的彩色照片一份(不少于20张),并附有文字说明。
四、具有施工过程中各主要节点的影像资料(U盘),放映时间不得超过六分钟。
五、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资料(含建筑业十项新技术中的六项),工程采用“四新”,节能新技术的资料、绿色施工方案及绿色施工资料。
六、企业贯彻“三标体系”的有效证明(第三方审核证明),及在相关项目中开展QC小组活动的获奖证书。
第五章 工程核查
第十一条 申报的“汾水杯奖”工程由协会初审后,对符合条件的工程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核查专家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六章 工程评审
第十二条 对核查的“汾水杯奖”工程由专家委员会组织评审,评审结果经“汾水杯奖”专家评审委员会核定后,再将其结果在网上公示7天。
第七章 评审纪律
第十三条 “汾水杯奖”的评选严格执行国家及行业现行的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标准,遵守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十四条 申报“汾水杯奖”的单位要坚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工程核查和评审人员要坚持标准、秉公办事、廉洁自律。
第八章 奖励
第十五条 对获得“汾水杯奖”的施工企业(组织申报单位)授予奖杯、奖牌和证书,对主要参建单位颁发奖牌和证书,并通报表彰,本年度汾水杯奖(山西省优质工程最高奖)将录入山西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第十六条 对获得“汾水杯奖”承建单位的项目经理授予奖杯和荣誉证书,给予通报表彰,并录入山西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对已经获得“汾水杯奖”的工程,如果在两年内出现质量问题,或收到用户和社会投诉,经查情况属实,协会将撤销其“汾水杯奖”及“汾水杯奖项目经理”荣誉称号,并收回奖杯、奖牌、证书。
第十 本办法由山西省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评审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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