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水利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主要规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已经2006年1月24日第12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 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主要是规范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3、《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已经2006年3月29日第13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规范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
4、《贵州省抗旱办法》(省第130号令,2011年11月8日省第5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预防和减轻干旱灾害及其造成的损失,保障生活用水,协调生产、生态用水,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规范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预防和减轻干
旱灾害的活动。
5《贵州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2007
年2月28日贵州省令第99号公布),经《省修改部分省规章的决定》(贵州省令第 119 号)2010年12月1日修改
,本办法自2007年4月1
日起施行。规范我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
6、《贵州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2005年2月
21日贵州省令第82号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为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坝高在15米以上或者库容在1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大坝。
7、《贵州省水能资源使用权有偿出让办法》(20
07年2月28日贵州省令第100号公布) 本办法自2007年4月15日起施行。为了加强水资源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能资源,规范本省行政区域内水能资源使用权有偿出让,是指利用江河、湖泊等水体的能量进行水力发电的水资源。
8、《贵州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省
第111号令,2009年3月16日省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为防治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在生产建设活动中占用或者损毁水土保持设施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设
施补偿费。
9、《贵州省水文管理办法》(省第113号
令,2009年12月14日省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为了加强水文管理,促进水文事业发展,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文站网规划与建设,水文监测与预报,水资源调查评价,水文监测资料汇交、保管与使用,水文设施与水文监测环境的保护等活动,
10、《贵州省防洪条例》(2003年7月26日贵州省
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04年5月28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部分地方性法规条款修改案》修正),为了防治洪水,防御、减轻洪涝灾害,维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江河、湖泊、水库洪水防治和防御、减轻洪涝灾害后的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11、《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05年9月23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本办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为了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适用本办法。
12、《贵州省水土保持条例》﹙2012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
过﹚本条例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规范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土保持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0年12月25日修订通过,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土保持活动,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修正 2008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为了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15、《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于1997年8月29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7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88号公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防治洪水,防御、减轻洪涝灾害,维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2014年我厅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
为使水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之间相协调、相统一,按照《贵州省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对我厅原有的38件规范性文件进一步进行清理,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按照程序适时进行修改或废止。经清理,2014年,废止10件,失效3件,需要修改5件,清理出来的继续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共20件,提高了规范性文件管理的质量。
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贵州省水利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贵州省河道管理条例 贵州省防洪条例
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贵州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定及水费计收管理办法 贵州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
贵州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贵州省水能资源使用权有偿出让办法 贵州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 贵州省水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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