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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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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人: 分发部门: 审核人: 批准人: 更改记录 版 本 1.0 1.1 1.2 1.3 更新日期 备件人 更 改 简 述 特种作业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保证作业人员和工程施工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为确保本项目的特种作业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特种作业定义

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1999年7月12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第13号令)规定,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主要包括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起重机械作业、机动车辆驾驶、登高架设作业、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压力容器操作、制冷作业、垂直运输机械作业、安装拆卸作业、起重信号指挥等,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并经前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作业。 三、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特种作业人员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是指由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门针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也就是特种作业人员在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

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才能上岗作业。

对于未经培训考核,即从事特种作业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了行政处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特种作业资格证有效期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离开特种作业岗位一定时间后,应当按照规定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1、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国家相关部门负责签发,包括安监局、劳动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

2、特种作业操作证根据发证部门的不同,每2-3年复审一次。部分作业证书可在本人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的,经用人单位进行知识更新教育后,复审时间可延长至每6年一次。

3、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五、特种作业人员具备的条件

1、年龄满18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2、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4、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5、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特种作业培训的主要内容

1、安全技术理论。 2、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 3、实际操作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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