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业委会诉某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提要: 因此, 该小 区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有权解除与涉案前期物业公司之 间的物业服务关系。但是由于该小区的业主委员会未能提供 地产 e 网
业主委员会是否有权解除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前期物业公司是否 需要返还物业管理有关资料
——小区业委会诉某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主要案情】
2022 年 2 月 28 日,物业公司与开辟商签订一份《商住小区前期 物业管理合同》,约定物业公司是涉案小区的前期物业管理机构,为 业主和住户提供服务和管理。 2022 年 5 月 24 日涉案小区成立业主大 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2022 年 8 月 3 日,涉案小区以该物业公 司谋取私利严重伤害全体业主合法权益为由, 就解聘该公司进行业主 表决,已表决业主共 157 户,所占的专有部份面积为,符合法定人数 的业主允许解聘涉案前期物业公司。 2022 年 8 月 10 日,业主委员会 向物业公司出具《解聘通知书》,要求其于 2022 年 8 月 13 日终止物 业服务并撤场。 但是该物业公司以该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不合法、 无 权代表小区业主解除前期物业管理合同且物业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 为由拒绝退出涉案小区的物业管理。 业主委员会遂向起诉, 要求 判令解除双方的物业服务关系, 前期物业公司退出小区物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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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域, 移交物业用房以及相关设施设备以及物业服务材料。 在诉讼过 程中, 该前期物业公司退出涉案小区的物业管理, 并移交了部份物业 管理相关材料。
经审理认为, 当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对选举产生的涉案 业主委员会进行备案, 是对其合法性进行确认。 涉案小区总建造面积 为 58158,住宅单位为 262 户,而参预表决的业主共 157 户,所占的 专有部份面积为,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以及《最 高人民关于审理建造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关于“两个过半数”的规定,因此,该小区业主 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有权解除与涉案前期物业公司之间的物 业服务关系。但是由于该小区的业主委员会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前期 物业公司持有的具体物业管理资料明细, 因此对其返还余下物业管理 有关资料的主张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最终判令解除前期物业公 司对涉案小区的物业服务关系, 但驳回业主委员会要求移交其余物业 服务材料的诉讼请求。
【点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关于“下列事项由业 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 建造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 主委员会成员; (四) 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 筹集和使用建造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造 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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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 应当经专有部份占建造物总面 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允许。决定前 款其他事项, 应当经专有部份占建造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 数过半数的业主允许”的规定以及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建造物区 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关于“建造 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 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份: (一)具有构造上的性,能够 明确区分; (二)具有利用上的性,可以排他使用; (三)能够登 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的规定, 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 者其他管理人, 应当经专有部份占建造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 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允许,涉案小区表决解聘前期物业公司的程序合 法,而涉案小区业主委员会经选举产生并已经当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 局备案确认, 该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表决的结果有权解聘涉案前 期物业公司。
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 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 图,单体建造、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 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 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所 必需的其他资料。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 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物 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 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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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验。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 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 下列资料: (一)物业的报建、批准文件,竣工总平面、单体建造、 结构、设备竣工图, 配套设施、 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买卖合同复印件及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区域 内各类建造物、场地、设施设备的清单; (五)物业及配套设施的产 权清单; (六)物业服务用房的清单; (七)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 必需的其他资料。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泄露业主资料,物业 服务企业不得将业主资料用于与物业管理服务无关的活动。在前期物 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前款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 会。”《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
小区业委会诉某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提要:因此,
该小区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有权解除与涉案前期物业公 司之间的物业服务关系。但是由于该小区的业主委员会未能提供 地产 e 网
五十一条关于 “物业服务企业退出时, 应当向业主委员会移交其合法 占有的下列资料和财物,并配合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做好交接工作: (一)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资料; (二)物业服务用房; (三)物业管理 服务期间改造、维修、保养有关物业形成的技术资料; (四)物业管 理服务期间配置的固定设施设备; (五)其他应当移交的财物、资料” 的规定, 涉案前期物业公司确实应该移交其合法占有的资料给业主委 员会。但是涉案前期物业公司对持有业主委员会所主张的物业管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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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料予以否定, 而业主委员会作为主张方未能提供前期物业公司持有相 关物业管理资料的具体明细,双方提交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中也 未能反映开辟商聘任前期物业公司时所移交的管理资料。 因此本案因 证据不足而驳回业主委员会要求前期物业公司返还物业管理资料的 诉讼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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