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文定
来源:《职业·下旬刊》 2013年第12期
文/李文定
摘要:校企合作是经济发展对职业教育提出的客观要求,也是技工院校生存与发展的内在需要。但是,目前校企合作的效果还不尽如人意,现实与理想之间还有较大差距。本文分析了技工院校推进校企合作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并提供了几种可供借鉴的校企合作模式。
关键词:技工院校 校企合作 合作模式
课题:本文系江西省技工院校2012年省级教学研究重点课题“技工院校校企合作模式研究”的阶段性成果之一(项目编号:JXJGJY-2012-19)。
发达国家把职业教育当做是“经济腾飞的秘密武器”,走校企合作办学之路则是其之所以能够成功的经验之一。校企合作就是要充分利用好校企两种教育资源和教育环境,发挥好校企两方面的人才培养优势,做到校企共享教育资源,校企共定培养方案,校企共管教学过程,校企共融文化氛围。
一、校企合作存在的问题
近几年来,国家和地方出台了一系列鼓励和支持校企合作的政策与措施,各地技工院校纷纷结合自身实际,在校企合作模式和运行机制方面进行了探索与实践,在一定程度上创新了技能人才的培养模式,推动了技工院校的发展。但是,由于政府、企业、学校三方面的种种原因,目前技工院校校企合作的形式还比较单一,校企合作层次还不够深入,校企之间缺少真正的文化交流,校企合作的良性运行机制还没有形成,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1.问题一:人才培养的周期长,导致企业不太愿意参与到职业教育中来
尽管职业教育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助推器,但是我国的企业对待职业教育的态度却比较冷漠,职业院校开展校企合作是“剃头挑子一头热”;即使在目前已经开展的校企合作中,企业也是顾虑重重,担心工学交替或者接受学生顶岗实习会影响到企业的正常生产,只是把学生当作廉价的劳动力来使用,对于实习的“六定”(即:定课题、定学时、定岗位、定师傅、定期轮换工作岗位、定期给学生讲课和辅导)要求统统放在一边。
虽然有些具有战略眼光的企业家意识到了校企合作共同培养人才的必要性,但是由于人才培养的周期长,“远水救不了近火”;此外还担心培养的人才留不住,“造船不如买船”,企业为了找到合适的人才,甚至不惜挖别人的墙脚。这些导致企业不太愿意主动参与到职业教育中来。
2.问题二:资本的趋利性,使得企业追求短期利益最大化
目前,我国还没有明确规定企业必须承担技能人才的培养任务,现代企业的用工制度也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企业认为技能人才的培养是职业院校的事,或者是政府部门的事情,与自己无关。企业首要考虑的是近期的经济利益,至于人才的培养暂时还未列入其议事日程,即使需要自己参与人才培养,也希望政府能够为人才培养埋单,从而降低自身的人力资源成本。
在用工方面,不少企业存在短期行为,不惜使用低素质的工人。这主要是因为低素质工人工资水平较低,就业期望值不高,人员流动性小,短期内能为企业带来更大的效益。如果使用技校毕业生,企业则需要支付更高的工资,加上其年龄偏小、不愿吃苦、流动性大,管理难度增大。企业为了在短期内实现利益的最大化,不愿意与技工院校开展校企合作。
3.问题三:生源素质不高的现状给校企合作增加了难度
技工院校的生源大多是文化基础不牢、能力素质不高、学习愿望不强、对待学习缺乏自信的学生。他们到技工院校就读,只是为了学会一门技能、毕业时能够找到一份满意的工作,不愿意再学习理论知识,而学校为了缓解招生压力,投其所好,大幅度削减理论课时,直接影响到人才培养的质量。
技校生的年龄偏小,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尚未形成,思想还处于不稳定的状态,选择专业时一般都是由家长做主,对未来所从事的职业可能会遇到的困难估计不足,择业时过于理想化,缺乏应有的吃苦耐劳精神。而技工院校的职业指导教学说教的成分多,没有为学生的职业生涯进行科学规划,学生在心理上没有做好准备,刚到企业的很长一段时间会感到不适,牢骚怨言较多,影响到校企合作的深入开展。
4.问题四:法律与制度的缺失,造成校企合作没有保障
目前的校企合作,由于双方地位上的不对称,加上法律与制度的缺失,合作双方的任何一方退出合作,自身付出的代价不会太大,但给对方却会造成一定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合作双方就难免会瞻前顾后、顾虑重重。在校企合作中,无论是学生到企业进行工学交替,还是到企业进行顶岗实习,都会增加企业的管理难度,甚至影响到企业的生产效率,使企业对校企合作感到很是无奈。在不能得到国家和社会任何帮助的情况下,如果需要企业用消耗自身的方式来对校企合作进行投入,恐怕没有哪个企业会愿意做这种劳民伤财的事。
二、相应对策
我们要想解决校企合作中“校热企冷”的不正常现象,就需要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出台配套的政策措施,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找到校企双方利益的平衡点,使校企合作产生最大的效益,从而促进企业与技工院校进行校企合作,实现教学与生产实践相结合,达到和谐双赢。
1.搭建政府主导的校企合作平台
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好公共管理的优势,搭建起政府主导的校企合作平台,成立由人社部门牵头,教育、财政、发改委、工信委、国资委等多部门参与,有企业和院校代表参加的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对校企合作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通报校企合作的相关信息,统筹规划区域内校企两种教育资源,确定人才培养规格和目标,指导和协调职业院校和企业有序地开展校企合作。职业院校和企业共同商定具体的人才培养方案和实施性教学计划,及时解决校企合作各个环节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2.形成完善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保障体系
(1)必须形成一套完善的且具有刚性约束力的法律法规,在职业教育法中明确规定参与职业教育,开展校企合作是企业应尽的义务。
(2)建立完善的政策保障体系。各地要制定进一步加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工作的实施意见,达成校企合作、工学结合是技能人才培养的有效途径的共识,明确校企双方各自的法律责任、
权利和义务。政府应设立专项资金专门支持校企合作,通过政策激励手段,充分调动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促进校企之间深度开展校企合作。
3.建立校企合作评价体系和激励机制
政府应建立校企合作评价体系,全面评价区域内的校企合作工作。以评估为基础,出台配套的政策措施,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调动校企双方的积极性。通过评估,遴选一批在校企合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企业,将其作为先进典型进行表彰,授予“校企合作突出贡献奖”和“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荣誉称号;允许企业适当提高职工教育和培训经费的提取比例用于企业职工的培训与高技能人才培养,并在项目立项、等级评定、综合评估、资金分配上给予必要的倾斜。
4.确立校企合作政府投入的机制
一方面,必须建立公共财政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投入机制,保证政府主导的校企合作平台能够正常运行。另一方面,政府还需建立导向性和调节性资金的投入机制,通过设立校企合作政府奖励资金或财政补助资金,充分发挥管理职能,综合运用资金的导向作用,促进校企合作的深入开展。对参与校企合作,其合作效果经过评估达到预期标准的企业,应让其享受税收减免或财政补贴;对校企合作实训基地取得的产品收入,可适当减免税费。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中“对支付实习学生报酬的企业,给予相应税收优惠”的规定。
5.设计政府主导的校企合作运行模式
校企合作的四个要素是技工院校、企业、政府和市场,其中技工院校和企业是校企合作的主体,双方基于各自现实利益的需要,希望通过校企合作,达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相支持、合作双赢,同时又以各自的社会需求为依据,互相制约,形成利益共同体。政府肩负着整个社会的管理职能,理应为促进教育界和企业界的深入合作,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以推动校企合作,为校企合作的有序开展提供政策支持和法律保障。市场作为资源配置与调整的手段,可通过竞争机制发挥作用,使校企双方深深地感受到开展校企合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自然形成校企双方自愿合作的强烈愿望和内在动力。结合我国的国情和校企合作的现状,可借鉴下列校企合作模式。
(1)订单培养模式。技工院校深入企业开展调研,了解清楚企业未来对技能人才的数量、规格、知识、技能和素质等需求,及时调整专业设置,优化课程体系,精选教学内容。然后通过与企业签订订单培养协议,明确校企双方的职责,企业与学生进行双向选择。最终确定参与订单培养的学生名单,建立起校企紧密合作的办学模式,在人才培养上实现“无缝对接”,学校与企业实现“零距离”,学生毕业即上岗的“零过渡”。
(2)股份合作模式。具有独立法人的国内外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和其他所有制形式的非国有企业)以资金、土地、房屋、场地、设备、设施、技术、人员等多种形式向技工院校入股,学校和企业以股份制的形式开展合作办学。企业以学校举办者的身份共同参与学校管理,做到人才共育、资源共管、责任共担、成果共享。
(3)校办企业模式。技工院校可以选择基础条件好、具有发展前景的专业,发挥专业师资和设备设施的优势,注册成立校办企业,建立开放性、按企业模式运作、集教学、生产、科研于一体的校内实践性教学工厂,将技术开发成果进行转化。
(4)企业办学模式。行业企业通过引校入企,自办职业培训学校,在原来行办技校或厂办技校办学模式的基础上进行制度创新,按照现代企业的管理模式进行管理,遵循技能人才的成长规律,自主培养技能型人才,必将使这一模式焕发出新的活力。
(作者单位:江西技师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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