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地名标志工本费标准的通知
省民政厅,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国家有关地名管理工作的要求,经研究,现就我省推行CBl7733.1—1999《地名标牌城乡》国家标准后地名标志工本费收费标准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同意适当调整地名标志工本费收费标准,各类地名标志工本费具体标准详见附表。村民小门牌收费仍按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浙财综字[2002]28号重新审核公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民政部门在收取地名标志工本费后,不得再收取实地勘查费、搬运费、安装费等其他任何费用。
三、各执收单位收费前须按规定向同级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 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年审。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2003年8月25日
附表: 地名标志种类 规格(厘米) 搪瓷 铝合金 工本费收费标准(元) 铜质 不锈钢 铝板长余辉蓄光 铝板反光膜 45 75 135 大型商店、高大建筑物、重要机关企事业单位大门牌 30*20 40*30 60*40 30 45 70 35 52 78 43 73 130 52 85 150 62 123 225 城镇居民,一般单位小门牌 楼(幢)牌 单元牌
21*15 18*14 15*10 90*50 24*17 13 8 5 140 23 17 10 7 155 27 26 18 12 250 30 32 22 14 285 38 34 25 15 410 45 28 20 12 255 32 注:(1)“门牌”指标示院落、独立门户名称的地名标牌。其中大门牌标示临街的院落、独立门户及单位所
在街区的地名;小门牌标示院落或独立门户所在街区的地名。
(2)“楼(幢)牌”和“单元牌”指标示编号楼房或独立单元的地名标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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