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代持协议书
实际出资人(甲方): 身份证号码:
名义股东(乙方): 身份证号码:
鉴于,甲方拟设立 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并持有该公司 %
股份,其中,甲方欲将其持有的股份委托给乙方代为持有。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规定范围框架下,双方就本协议股份代持的有关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 股份代持关系的界定
1.1为明确代持股份的所有权,甲、乙双方通过本协议确认,代持
股份实际由甲方认缴出资并所有该认缴出资股份,并有乙方以自己的名义持有。
1.2乙方以自己的名义,代理甲方对外持有股份,依据甲方意愿对
外行使法人权利,并由甲方实际享受股权收益。
1.2 根据本协议,甲方委托乙方并以乙方名义代为行使的股东权利
包括:在股东名册上具名;按照甲方意愿,参与股东会并依据甲方意愿行使表决权利;代理甲方行使公司法、公司章程项下的其他股东权利;代领或代付相关利润款项、投资款项;对外以股东名义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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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股份代持关系,可以理解为隐名股东、隐名代理等类似法律概
念,但均需遵照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
二、 代持股份
2.1 代持股份:甲方以乙方名义持有公司的70%的股权,计认缴出
资金额140万元人民币(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通过本协议作为“代持股份”。
2.2 代持股份将通过工商注册登记程序,登记至乙方名下,并委托
乙方以自己名义对外代为持有
2.3 甲方作为实际出资人,在设立公司时对代持股份应出资部分按
照公司章程约定时间内认缴出资。乙方作为名义股东,仅为代持目的,在工商登记时不再支付相关股权转让款。
2.4 乙方应根据本协议的委托目的,按照甲方的意愿代持股份,未
有甲方指令,乙方不得将其名下的代持股份进行转让、质押以及进行增、减资等处分行为。
三、 股份收益权利
3.1 代持股份项下的股份收益(含利润分红),由甲方实际受益人所
有。
3.2 乙方按照甲方真实意思或指令,对公司的利润分配等重大事宜,
以股东名义在股东会行使表决权。
3.3 财务管理关系中,公司的利润分红款将汇入乙方名义股东账户
或由乙方名义股东领取的,乙方在代领包括利润分红在内的股权收益后,将立即汇至甲方账户或由甲方指令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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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股东权利
4.1 除上述股权收益的行为以外,乙方作为名义股东,应当按照甲
方意愿,履行股东权利。
4.2 乙方作为名义股东,应按照甲方意愿行使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各
项权利,包括参加股东会、行使表决权、派遣董事会成员、签署股东会决议文件、行使股东知情权利、参加股东诉讼等。
4.3 鉴于甲方作为实际出资人且为公司的持股比例最大的权益人,
甲方同时委托乙方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按照甲方意愿行使公司法定代表人职责。
五、 甲方的声明于承诺
5.1 甲方承诺:将代持股份以工商登记形式完成注册,甲方在公司
章程规定的认缴期限内完成出资,并对代持股东享有合法、完整的权利,包括不存在任何质押、担保等权利瑕疵的情形。
5.2 甲方有权以实际出资人名义,直接行使公司的股东权利,乙方
配合甲方行使股东权利程序。甲方参加公司股东会,乙方按照甲方意愿在股东会行驶表决权利签署相关股东会决议,必要时乙方按照甲方的意愿授权甲方直接行使表决权。
5.3 甲方有权实际享受代持股份项下的利润分红在内的股权收益,
或就该股权收益的具体处置,享有最终的决定权。
5.4 甲方有权对代持股份,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处置,包括转让、
质押等。乙方按照甲方意愿,配合甲方完成代持股份的相应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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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甲方承诺,乙方按照甲方意愿行使股东权利的各项行为的经济
盈亏与法律责任,均由甲方承受。
5.6 如乙方未按照甲方意愿,超越权限或擅自行使股东权利,包括
擅自转让、质押、擅自对外代表公司对外签署合同、借款、担保等损害公司情形,甲方除有权立即收回代持股份外,乙方上述行为造成甲方或公司的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 六、乙方的声明与承诺
6.1 乙方承诺:其将根据本协议的有关规定,以及甲方的意愿或指
令,合法实施代持行为,保障和显示甲方对代持股份的合法权益。
6.2 乙方有权根据甲方意愿,在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框架范围内,对
外行使股东权利。
6.3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对代持股份进行任何处
置。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质押代持股份。
6.4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本协议项下的代持股份的
全部或部分事物进行转委托、转代持。
6.5 乙方在行使股东权利之前,应当事先与甲方保持充分沟通并了
解甲方实际出资人真实意愿。
6.6 乙方根据甲方意愿和指令,以名义股东行使股东权利或履行股
东义务的行为,其经济盈亏与法律责任等均由甲方承担。
6.7 乙方承诺,愿意按照甲方的指令,在甲方需要时,乙方出具委
托书,由甲方代为行使其股东权利或履行股东义务。 七、代持期限及协议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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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自代持股份工商登记至乙方名下之日起的 年。
7.2 代持期限届满后,未有甲方书面终止通知的,本代持协议继续
有效,代持期限继续持续。
7.3 代持期限内,甲方可以根据公司运行的实际情况终止代持关系,
或对代持关系进行调整。
7.4 如出现乙方超出或违反甲方意愿行使股东权利等情形,甲方可
以随时终止本协议并收回代持股份。
7.5 如遇甲方出现丧失全部民事行为能力或死亡情形的,乙方应当
作为善良管理人继续履行本代持协议,并按照甲方书面遗嘱或其他书面指令继续对外行使股东权利。如未有书面遗嘱或其他甲方书面指令,乙方应当就甲方该情形出现后,继续以名义股东行使股东权利180日后,将代持股份按照法定继承人的份额,归还甲方法定继承人。
7.6 如遇乙方出现丧失全部民事行为能力或死亡情形的,本协议自
动终止,甲方将收回代持股份。
7.7 一旦本协议被解除或终止,双方代持股份委托关系即告终止;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乙方应在本协议接触或终止后的十五(15)日内,配合甲方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手续,变更至甲方或甲方指定主体名下。 八、保密
协议双方及见证人应对本协议包括代持股份在内的全部内容予以
保密。
九、仲裁与法律适用
9.1 本协议及相关法律关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来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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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并受其管辖。
9.2 因本协议委托事宜引发、形成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
以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协商不成,提交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十、其他
10.1 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如有
补充的,应另行签署书面补充协议。代持股份的工商登记资料均作为本协议附件。
10.2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乙方配偶作为本协议见证方,认可
并愿意配合乙方按照本协议执行。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乙方配偶(签字): 青年人首先要树雄心,立大志,
其次就要决心作一个有用的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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